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瑞安市塘下镇海安凤山村城西南路19号
- 经理:
- 王星彦
- 经理手机:
- 139****9893 未核实,仅供参考
- 邮政编码:
- 325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80****7777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 瑞安市星耀雕塑工艺品有限公司 |
简称: | 星耀雕塑工艺品 |
主要经营产品: | 未提供 |
经营范围: | 法器、法器工艺品加工、销售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381000297086 |
发证机关: |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14年11月19日 |
注册资本: | 50万元人民币 (万元) |
所属分类: | 工艺品及其他厂 » 瑞安市工艺品及其他厂 |
所属城市: | 温州企业网 » 瑞安市 » 瑞安市塘下镇 |
顺企编码: | 85858024 |
瑞安市星耀雕塑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王星彦 | 90% | 人民币450.0万元 |
陈光林 | 10% | 人民币50.0万元 |
瑞安市星耀雕塑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7-10-16 |
联系电话变更 | *********** | *********** | 2017-10-16 |
经营范围变更 | 法器、法器工艺品制造、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法器、法器工艺品加工、销售 | 2017-10-16 |
行业代码变更 | 2431:雕塑工艺品制造 | 2439:其他工艺美术品制造 | 2017-10-16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陈光林;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王星彦;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姓名: 陈光林;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王星彦;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2017-10-16 |
注册资本变更 | 500( + 900% ) | 50 | 2017-10-16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604633C | 注册号:********97086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11-23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604633C | 注册号:********97086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11-23 |
瑞安市星耀雕塑工艺品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陈光林 | 监事 |
王星彦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瑞安市星耀雕塑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瑞环罚字[2015]260号 | 市环保局 | 瑞安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瑞环罚字[2015]260号
瑞安市星耀雕塑工艺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星彦 联系电话:*********** 组织机构代码:L2260463-3 地址:********************************* 瑞安市星耀雕塑工艺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10月28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正在生产,检查中发现你公司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并于当天,我局对你公司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擅自投产的行为予以立案。你公司于2010年7月擅自建设法器加工项目并投入生产,占地约300平方米,员工6人,产生污染物的主要生产设备为土炉1只、鼓风机1只、模具10付、沙箱6只、磨光机6只,主要污染物为废气、噪声,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你公司的生产项目属于管理名录中的I金属制品项目类别,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现场勘查笔录1份共3张,证明法器加工项目已经投入生产; 3、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张,证明法器加工项目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 4、现场照片6张,证明法器加工现场情况; 5、授权委托书1份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身份及受当事人委托接受调查询问. 二、行政处罚告知与陈述申辩 2015年11月1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5]26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和期限。你公司收到后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5]260号)为证。 我局认为,你公司法器加工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该行为已构成违法,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与决定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经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 2、罚款贰万壹仟元人民币。 四、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必须立即执行我局责令停止生产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凭此决定书,到当地环保所(分局、大队)开具瑞安市预算外资金收入专用缴款书缴至瑞安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瑞安农商银行;账号:*060。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瑞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瑞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1月26日 | 2015-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