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糖尿病专科医院有限公司

医院简介

温州糖尿病专科医院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先发地区与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温州,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鳌江北路98号,我医院主要提供内科;肾病学专业;内分泌专业/外科;普通外科专业;整形外科专业/妇产科;妇科专业/儿科/皮肤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中医科;内科专业;肿瘤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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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医院地址: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鳌江北路98号
固定电话:
(0577)86529116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季洪肖
手机号码:
未提供
邮政编码:
325000
顺企®采购: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7-86529116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温州糖尿病专科医院有限公司
简称:糖尿病专科医院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内科;肾病学专业;内分泌专业/外科;普通外科专业;整形外科专业/妇产科;妇科专业/儿科/皮肤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中医科;内科专业;肿瘤科专业。(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
营业执照号码:330305000009501
发证机关: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吊销,未注销
成立时间:2004年07月05日
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分类:卫生
所属城市:温州企业网
类型:医院
顺企编码:86978882

温州糖尿病专科医院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季豪60%人民币180.0万元
季洪肖40%人民币120.0万元

温州糖尿病专科医院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清算组成员备案清算组成员: 季豪、季洪肖; 清算组负责人: 季豪; 地址: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鳌江北路**号; 联系方式: ***********-2022-03-16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季豪;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季洪肖;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新增] 姓名: 季晓结;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新增]姓名: 黄银银;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经理 [退出] 姓名: 季豪;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季静;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退出]2016-09-05
投资人变更姓名: 季洪肖;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季豪; 出资额: ***; 百分比: **%姓名: 季静;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季豪; 出资额: ***; 百分比: **%2016-09-05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季豪;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季洪肖;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新增] 姓名: 季晓结;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新增]姓名: 黄银银;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经理 [退出] 姓名: 季豪;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季静;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退出]2016-09-05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内科;肾病学专业;内分泌专业/外科;普通外科专业;整形外科专业/妇产科;妇科专业/儿科/皮肤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中医科;内科专业;肿瘤科专业。(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许可经营项目: 内科;肾病学专业;内分泌专业/外科;普通外科专业;整形外科专业/妇产科;妇科专业/皮肤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中医科;内科专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至2028年4月18日止)2016-09-0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季洪肖黄银银2016-09-05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季洪肖; 出资额: 120; 百分比: 40%姓名: 季豪; 出资额: 180; 百分比: 60%姓名: 季静; 出资额: 120; 百分比: 40% 姓名: 季豪; 出资额: 180; 百分比: 60% 2016-09-05
姓名: 季豪;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季洪肖;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姓名: 季晓结;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黄银银;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季豪;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季静;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2016-09-05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季豪;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季洪肖;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姓名: 季晓结;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黄银银;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季豪;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季静;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2016-09-0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2455M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3-25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2455M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3-25
营业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2004-7-5 至 2024-7-4营业期限: 2004-7-5 至 2014-7-42014-07-10
实收资本变更03002014-07-10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2004-7-5 至 2024-7-4营业期限: 2004-7-5 至 2014-7-4 2014-07-1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黄银银杨显秋2013-11-14
姓名: 黄银银;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经理姓名: 季豪;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季静;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姓名: 季豪;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季静;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杨显秋;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经理 2013-11-14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黄银银;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经理姓名: 季豪;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季静;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姓名: 季豪;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季静;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杨显秋;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经理 2013-11-14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黄银银;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经理 [新增] 姓名: 季豪;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季静;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姓名: 季豪;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季静;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杨显秋;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经理 [退出]2013-11-14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黄银银;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经理 [新增] 姓名: 季豪;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季静;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姓名: 季豪;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季静;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杨显秋;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经理 [退出]2013-11-14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内科;肾病学专业;内分泌专业/外科;普通外科专业;整形外科专业/妇产科;妇科专业/皮肤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中医科;内科专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至2028年4月18日止)许可经营项目: 内科、内分泌专业、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心电诊断专业、中医科、内科专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12月1日)2013-07-18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季豪;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新增] 姓名: 季静;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新增] 姓名: 杨显秋;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经理 [新增]姓名: 马天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退出] 姓名: 周筱云;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 [退出]2013-05-07
投资人变更姓名: 季静;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 姓名: 季豪;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姓名: 马天舟;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周筱云;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2013-05-07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内科、内分泌专业、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心电诊断专业、中医科、内科专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12月1日)许可经营项目: 内科,内分泌专业、医学检验科、心电诊断专业、内科专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11月19日)2013-05-07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季豪;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新增] 姓名: 季静;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新增] 姓名: 杨显秋;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经理 [新增]姓名: 马天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退出] 姓名: 周筱云;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 [退出]2013-05-07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季静; 出资额: 120; 百分比: 40%姓名: 季豪; 出资额: 180; 百分比: 60%姓名: 马天舟; 出资额: 30; 百分比: 10% 姓名: 周筱云; 出资额: 270; 百分比: 90% 2013-05-0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杨显秋周筱云2013-05-07
姓名: 季豪;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季静;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姓名: 杨显秋;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经理姓名: 马天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周筱云;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 2013-05-07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季豪;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季静;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姓名: 杨显秋;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经理姓名: 马天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周筱云;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 2013-05-07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 内科,内分泌科、医学检验科,心电诊断,中医内科。(许可证有效期至2009年8月21日止)2009-12-02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内科,内分泌专业、医学检验科、心电诊断专业、内科专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11月19日)许可经营项目:2009-12-02
变更注册号注册号: ********注册号: ********3212008-05-19
注册号: ******** 注册号: ********321 2008-05-19
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 内科,内分泌科、医学检验科,心电诊断,中医内科。(许可证有效期至2009年8月21日止)行业代码: 8515经营范围: 内科,内分泌、医学检验科,心电诊断,中医内科。(有效期至2007年6月14日止)行业代码: 85152007-05-31

温州糖尿病专科医院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季豪执行董事
季晓结监事
季洪肖经理

温州糖尿病专科医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温统罚决字[2016]5号市统计局

根据2016年5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统计稽查时发现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16年5月27日对你公司涉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予以补充立案。现已查明,你公司在统计活动中有如下行为: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你公司2016年1季《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202-1表)上的“从业人员工资总额”的填报数为332千元,应报数为467千元,差错额为135千元,占应报数的比例为28.91%。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可证明:

1、你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可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

2、你公司2016年1季《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202-1表)1份,可证明你公司2016年1季“从业人员工资总额”的填报数;

3、你公司2016年1-3月《应付工资明细账》1份,可证明你公司“从业人员工资总额”的应报数;

4、你公司统计员祝xx的询问笔录1份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可证明你公司 2016年1-3月“从业人员工资总额”的填报数与应报数。

本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6年6月7日向你公司送达《温州市统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可于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陈述申辩,视为自行放弃该项权利。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本局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市分行缴纳罚款(户名:行政罚没款收入;账号:*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金额不超过原罚款金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起诉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统计局

2016年6月15日

 

2016-06-15
温卫医罚〔2015〕1号市卫生计生委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卫医罚〔2015〕1号 


被处罚人:温州糖尿病专科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银银

单位地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鳌江北路98号

组织机构代码:76393245-5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305000009501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76393245533030313A5392

 

2015年2月12日我委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吴某某在你单位(即温州糖尿病专科医院有限公司,以下同)糖尿病专科诊室内坐诊。执法人员当日还在你单位一楼药房查获2份医师栏标注“吴某某”的门诊处方,而现场所出示吴某某医师执业证书登记的执业地点为龙湾区人民医院。同日我委立案调查。

经查,我委还确认以下情况:

1.你单位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中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为“温州糖尿病专科医院”,且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中包括内分泌专业。

2.2015年2月12日你单位安排吴某某独立坐诊。当日吴某某在你单位独立接诊患者王某某并为其开具含有地特胰岛素笔芯(诺和平)、阿卡波糠片(拜糖苹)等药品的处方1份,还独立接诊患者韩某某并为其开具含有伏格列波糖片、盐酸二甲双胍肠溶片、格列美脲(万苏平)、阿魏酸哌嗪片(保肾康)等药品的处方1份。

3.吴某某系你单位员工,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医师执业证书,核准登记的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但2015年2月12日其经核准登记的执业地点为龙湾区人民医院。2015年3月6日吴某某将医师执业地点依法变更至你单位。

4.2014年7月4日原温州市卫生局曾因你单位违法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林某某独立接诊患者并开具处方,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180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1.2015年2月12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据2.温州糖尿病专科医院门诊处方复印件2份(编号分别为No.15021200002、No.15021200005),证据3.吴某某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2份、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查询记录1份,证据4.吴某某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据5.季某某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据6.行政处罚决定书(温卫医罚〔2014〕9号)复印件(共4页)及其送达回执复印件各1份,证据7.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编号20150401),证据8.温州糖尿病专科医院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据9.温州糖尿病专科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据10.授权委托书1份,证据11.黄银银、季某某、吴某某的个人有效证件复印件各1份。

证据2、4、5、1可以证明你单位上述安排吴某某独立接诊并开具处方的行为。

证据3、4、5可以证明吴某某的医师执业资质情况,其中可证明2015年2月12日吴某某经核准登记的执业地点为龙湾区人民医院。

证据6可以证明2014年7月4日你单位曾因违法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独立接诊并开具处方而被原温州市卫生局给予行政处罚。

证据7可以证明我委已依法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的行为。

证据8可以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等情况。

证据9可以证明你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情况。

证据10可以证明季某某系你单位的合法委托代理人。

证据11可以证明黄银银、季某某、吴某某的个人基本情况。

2015年5月11日我委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认定、证据采信、依据适用、拟作处罚以及救济权利等。你单位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且在指定期限内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我委认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该办法第四十七条还规定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不得开具处方。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也规定医师变更执业地点应依法办理变更注册手续。2015年2月12日吴某某尚未将其医师执业地点变更注册至你单位,在你单位没有依法取得处方权,不得开具处方。

你单位上述安排吴某某独立为患者开具2份处方的行为已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及《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而你单位在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同一类违法行为,本应依法从重处罚,但鉴于吴某某已于2015年3月6日办理了在你单位执业的医师变更注册,此外也未查明你单位曾安排吴某某为其他患者开具处方或由此导致患者健康受损,经综合考虑上述情形,我委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800元。

上述罚款1800元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市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对你单位加处罚款直至自动履行为止,但加处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1800元。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者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均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你单位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5月15日               


2015-05-15
温龙统罚决字[2015]第011号区统计局

2015年9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上报统计报表数据质量进行现场稽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统计违法。根据《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于2015年9月24日对当事人涉嫌统计违法行为予以补充立案。

现已查明,当事人2015年1-8月上报的《财务状况》(F203表)中,“应付职工薪酬”上报数为*千元,应报数为*千元,差错额为*千元,差错额占应报数的13.65%。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的规定,构成了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当事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用于证明违法行为人身份;

2、当事人单位统计员身份证件复印件,用于证明案件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3、2015年9月23日当事人企业统计员的调查(询问)笔录、数据现场检查(稽查)笔录,用于证明违法事实;

4、当事人相关人员确认上报的《财务状况》报表以及当事人提供的《应付工资明细账》、《入库查询》等,用于证明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本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2015年10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龙统罚告字[2015]第011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的具体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第一款第(二)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和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于2015年11月30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或温州市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起诉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统计局

2015年10月30日


201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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