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和县小厨艺海鲜馆,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长寿之乡、中国椪柑之乡、中国竹炭之乡丽水,浙江云和县浮云街道浮云路7号,我单位主要提供小型餐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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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地址:
- 浙江云和县浮云街道浮云路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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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78) 未核实,仅供参考
- 联系人:
- 雷碧清
- 邮政编码:
- 323000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云和县小厨艺海鲜馆的行政处罚
云市监案字〔2015〕第91号 | 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 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雷碧清擅自加工经营河豚鱼的行为,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下发的食药监办食函[2011]242号《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河豚鱼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浙食药监食[2011]46号《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河豚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之规定,属于擅自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且还未加工销售造成影响,并承诺不再经营加工河豚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对当事人适用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 2015-08-19 | 2015-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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