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运罚决字[2015] 第3302275115100262号 | | 宁波市鄞州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 2015年02月10日20时20分,宁波市鄞州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甬金高速口(宁波西出口)巡查时,发现浙H4227大型客车有违章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受委托人刘红云制作询问笔录后发现:该车业户为衢州市龙华客运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省际包车客运,当天该车驾驶员金银富驾驶浙H4227大型客车载了三十五人从宁波驶往衢州,该车驾驶员无法出示相关的包车手续。但此趟运费由公司结算,为人民币叁仟元整。因此,该车经营者衢州市龙华客运有限公司涉嫌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三)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 2015-02-12 |
鄞运罚决字[2016] 第3302275116100103号 | | 鄞州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 2016年01月27日10时41分,鄞州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姜山高速口附近巡查时,发现浙H2943客车有违章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受委托人陈君制作询问笔录后发现:该车系衢州市龙华客运有限公司所有,经营范围为省际包车客运。当天驾驶员祝建胜驾驶浙H2943客车从姜山陈家团带了26人的团队开往衢州,驾驶员祝建胜无法出示相关的包车手续,因此,该车经营者衢州市龙华客运有限公司的行为属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三)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 | | 2016-02-02 |
温运罚决字[2016] 第3303004116100501号 | | 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衢州市龙华客运有限公司客运包车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一案,于2016年02月18日立案,经现场调查和对被委托人的询问,现已调查完毕。查明:2016年02月18日下午,衢州市龙华客运有限公司指派驾驶员龙瀚洋驾驶浙H3869大型普通客车从江西乐平载客47名到温州,每位乘客收取100元车费,未提供正规票据,19时40分停靠双屿加油站对面下客20人时被我大队执法人员发现并接受稽查,该车核定车籍地为衢州,现擅自从事江西至温州的客运经营,其行为违法事实清楚,并有下列所附证据材料佐证。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三)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元整。 | | 2016-02-29 |
义运罚决字[2015] 第33078251201500050号 | | 浙江省义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5年02月10日8时53分,当事人吴水刚驾驶浙H4091包车,车行至义乌市老火车站路段上客壹拾名至乐平,乘客上车后,因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被执法人员樊建成、成宏虎查获。根据 处以罚款人民币 叁仟元整 | | 2015-02-13 |
罚运罚决字[2016] 第3307835116100086号 | | 东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6年06月12日14时55分,东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程鸿飞执法证号3307114064贾军跃执法证号3307114050在东阳市汽车西站进口路口巡查时,发现浙H4227客车有违章嫌疑,于是对该车驾驶员进行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金银富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及调查取证后发现:该车驾驶员金银富驾驶浙H4227客车从江西乐平众埠车站载客20名到东阳市汽车西站,在东阳市汽车西站下客时,被东阳市公路运输管理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查到,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客运包车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条第(三)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 | 2016-06-24 |
衢运罚决字[2016] 第3308004116000038号 | | 衢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6年01月30日02时30分,衢州市龙华客运有限公司驾驶员祝建胜驾驶该公司的浙H4198客车从湖北省十堰市开往衢州市开化县,驾车经过湖北省的长江大桥,并在凌晨2点至5点时间段一直驾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违反了凌晨2点至5点高速限行的相关规定。该公司未按规定落实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 | | 2016-03-11 |
衢运罚决字[2016] 第3308004116100068号 | | 衢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6年07月20日08时54分,衢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杨玲星、林峰在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签证时,发现衢州市龙华客运有限公司车辆等级技术级评定到期时间为2016年2月,技术等级评定间隔时间为十二个月,该车辆自2016年2月至2016年7月未进行技术等级评定,当事人违反《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 | 2016-07-20 |
玉运罚罚决字[2016] 第3310215116100121号 | | 玉环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6年07月12日10时02分,玉环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台州玉环泽坎线老收费站巡查时,发现浙H.XXXXX客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周XX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周XX驾驶的衢州市龙华客运有限公司所属的浙H.XXXXX客车,7月11日从衢州逐昌运载19名旅客和2名导游到玉环、温岭旅游,准备7月15日从玉环返回逐昌。所有乘客是由逐昌XX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浙H4198客车是被逐昌XX旅行社有限公司包的车,随车有包车牌,但驾驶员无法提供包车合同,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条第(三)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责令改正。 | | 2016-07-13 |
温交罚决字[2015] 第33108151201500084号 | | 温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温交罚字 [2015] 第33108151201500084号
被处罚单位:衢州市龙华客运有限公司,联系地址:浙江省衢州市五环路58号。
经查实,2015年02月04日,当事人傅炜驾驶浙H03718大型普通客车,车上有叁拾陆位乘客是在大溪上山上车到江西,运费为每位贰佰元人民币,该车所属衢州市龙华客运有限公司,本次营运使用的是省际包车线路牌衢州至乐平。上述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现场笔录、道路运输证、线路牌、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该行为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给予罚款人民币 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你必须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温岭民泰商业银行或温岭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岭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向温岭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温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5年2月5日根据 处以罚款人民币 贰仟元整 | | 2015-02-05 |
丽运罚决字[2016] 第3311004116000041号 | | 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16年08月31日06时10分,丽水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丽水市莲都区丽阳门公园东门巡查时,发现浙H3868客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祝青龙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祝青龙驾驶浙H3868客车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客运包车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条第(三)项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 2016-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