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热美超市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浙江省会,人间天堂杭州,杭州市江干区笕桥镇机场路250号4幢,我超市主要提供零售:卷烟、雪茄烟;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酒类。销售:日用百货、家用电器、办公用品、化妆品、服装鞋帽,五金交电、计算机及配件,电子产品,通讯器材,照明器材。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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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超市地址:
- 杭州市江干区笕桥镇机场路250号4幢
- 经理:
- 朱清旦
- 经理手机:
- 13157165568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 邮政编码:
- 310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 杭州热美超市有限公司 |
简称: | 热美超市 |
主要经营产品: | 未提供 |
经营范围: | 零售:卷烟、雪茄烟;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酒类。(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销售:日用百货、家用电器、办公用品、化妆品、服装鞋帽,五金交电、计算机及配件,电子产品,通讯器材(除专控),照明器材。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104000186145 |
发证机关: |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注销 |
成立时间: | 2013年01月09日 |
注册资本: | 3万 (万元) |
所属分类: | 超市 » 江干区超市 |
所属城市: | 杭州企业网 » 江干区 » 江干区笕桥镇 |
类型: | 超市 |
顺企编码: | 88898785 |
杭州热美超市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朱千亿 | 50% | 人民币1.5万元 |
朱清旦 | 50% | 人民币1.5万元 |
杭州热美超市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零售:卷烟、雪茄烟;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酒类。(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 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 许可经营项目: ; | 2013-09-10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零售:卷烟、雪茄烟;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酒类。(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 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 许可经营项目: ; | 2013-09-10 |
- | 清算组成员:朱清旦、朱千亿 清算组组长:朱清旦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笕桥镇机场路250号4幢 联系方式:******** | 无 |
杭州热美超市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朱清旦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朱千亿 | 监事 |
杭州热美超市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江公(消)行罚决字〔2015〕0120号 |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干区大队 | 现查明该单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符合《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规定的从重外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决定给予杭州热美超市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1: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产停业;2:罚款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杭州湾分理处缴纳罚款,账号为: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江干区大队 2015年8月7日。 | 2015-08-07 | ||
杭江工商处字〔2015〕第8号 | 其他违法行为 |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干分局 | 当事人杭州热美超市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之规定。属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对该行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2015-06-17 | 2015-01-09 |
杭江笕工商处字〔2015〕第1号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干分局笕桥工商所 | 当事人杭州热美超市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属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对该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015-06-17 | 2015-04-03 |
杭江市督局市监处〔2016〕24号 | 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议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行业标准的商品处:1、责令停止销售;2、罚款445.5元;3、没收违法所得5.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建议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处:没收违法所得24元。 | 2016-05-24 | 2016-04-25 |
杭江市督局市监处〔2016〕48号 | 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1、没收三全食品猪肉粽4袋;2、没收违法所得5元;3、罚款50000元。 | 2016-06-03 | 2016-05-09 |
杭江市督局市监处〔2016〕69号 | 其他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版)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1、没收违法所得69.5元;2、罚款2000元。 | 2016-07-18 | 2016-06-28 |
杭江市督局市管罚处字〔2017〕114号 | 其他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1、罚款2000元。 | 2017-03-09 | 2017-02-21 |
杭州热美超市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杨宁川与杭州热美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6-06-07 | (2013)杭江笕民初字第40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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