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胜足足浴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浙江省中部沿海城市台州,温岭市泽国镇商城大道146号,我公司主要提供足浴、棋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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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温岭胜足足浴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尚影 | 40% | 人民币3.2万元 |
陈池 | 40% | 人民币3.2万元 |
汪冉 | 20% | 人民币1.6万元 |
温岭胜足足浴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尚影;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陈池;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汪冉;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 | 姓名: 尚影;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陈池;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2019-04-24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尚影;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陈池;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 | 姓名: 尚影;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2017-11-29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尚影;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尚影;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姓名: 陈池;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新增] | 姓名: 尚影;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尚影;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姓名: 郭军;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退出] | 2017-11-29 |
企业类型变更 |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2017-11-29 |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 | 现联络员姓名:尚影;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尚影;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原联络员姓名:尚影;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2017-11-29 |
企业类型变更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 2017-11-28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尚影;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姓名: 尚影;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郭军;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周国德;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 2017-11-28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3043A | 注册号:********92451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4-14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3043A | 注册号:********92451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4-14 | |
姓名: 郭军;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尚影;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经理姓名: 尚影;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 | 姓名: 尚影;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周国德;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周国德;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 2015-02-11 |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郭军;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尚影;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经理姓名: 尚影;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 | 姓名: 尚影;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周国德;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周国德;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 2015-02-11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郭军;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新增] 姓名: 尚影;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尚影;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 | 姓名: 尚影;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周国德;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退出] 姓名: 周国德;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退出] | 2015-02-11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尚影 | 周国德 | 2015-02-11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郭军;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新增] 姓名: 尚影;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尚影;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执行董事 | 姓名: 尚影;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周国德;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退出] 姓名: 周国德;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退出] | 2015-02-11 |
温岭胜足足浴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尚影 | 执行董事 |
郭军 | 监事 |
尚影 | 经理 |
温岭胜足足浴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温卫公罚[2015]56号 | 市卫计局 | 温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温卫公罚[2015]56号 被处罚人:温岭胜足足浴有限公司 2015年6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温岭胜足足浴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情况如下:该公司17名从业人员(鲍飞叶、林慧、宋文霞、于潘红、沈忠琼、金师、金牡、邱懿莲、李艳、詹如玲、李晴晴、李青晓、李金针、张中兰、曾佳俊、汪冉、尚影)不能出示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活动。因涉嫌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调查,2015年7月15日调查终结。 经过调查取证,本局查明以下事实: 自2015年5月2日至2015年6月12日,温岭胜足足浴有限公司陆续安排鲍飞叶、林慧、宋文霞、于潘红、沈忠琼、邱懿莲、李艳、詹如玲、李晴晴、李青晓、李金针、张中兰、曾佳俊、汪冉、尚影等15名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活动。金师、金牡已于2014年8月18日取得健康证明。 另查明,温岭胜足足浴有限公司的经营面积达280平方米。 2015年6月23日,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本局依法责令温岭胜足足浴有限公司在2015年7月13日10时前改正。2015年7月14日,经本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复查,该公司开设的足浴场所内尚影等7名从业人员已取得健康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活动,林慧、沈忠琼、邱懿莲、李艳、李青晓、李金针、张中兰、曾佳俊等8名从业人员仍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活动。 本局认为: 自2015年5月2日至2015年6月12日,温岭胜足足浴有限公司安排鲍飞叶、林慧等15名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关于“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的规定及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关于“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已构成安排未获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的规定及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关于“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温岭胜足足浴有限公司的经营面积达280平方米,未改正违法行为等事实;参照《温岭市卫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其他场所经营面积≤300㎡,属小型公共场所,逾期不改正的,以5000元为基数,按每人再增加200~400元计算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15000元),本局决定对温岭胜足足浴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罚款于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温岭市工商银行(单位编码:57010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累计最高达罚款数额的百分之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政府或台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温岭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 2015-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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