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安监管罚〔2016〕74号 一、案件来源 2016年5月19日,永嘉县安监局执法人员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查处了位于永嘉县黄田街道黄田岙村大兴养鸡场温州浙瓯燃料油有限公司,发现该处存有大量的生物燃油,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处的生物燃油进行三个抽样并送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检测该三个抽样品种,经鉴定均该批生物燃油属于危险化学品(闭杯闪点样品一5℃样品二6℃样品三6℃),执法人员立即对该批生物燃油计9.75为吨进行转移至合法储存仓库,并对该处进行了清理。2016年7月1日,经局领导批准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并指定执法人员负责对本案进行调查。 二、违法事实 经查明,温州浙瓯燃料油有限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在永嘉县瓯北镇罗浮大街北段第三幢9-10间店面经营危险化学品生物燃油,从2014年1月至2016年5月该公司生物油送货数量计434675斤,金额696459.90元。经企业核对确认,其中已发货数量190780斤,金额294613.90元;未发货数量243895斤,金额401846元,现场查封并转移实物9.75吨。 三、调查取证过程 1、2016年5月19日,2016年5月26日调查人员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各1份,拍摄现场照片20张,证明当事人存在未经审批,擅自在黄田街道黄田岙村大兴养鸡场生物燃油)(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检测该处三个抽样的样品为(闭杯闪点样品一5℃样品二6℃样品三6℃)均达到《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事实。 2、2016年6月22日,调查人员提取胡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3、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出具的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报告NO.WH201610269、NO.WH201610270 、NO.WH201610271均达到《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属于危险化学品,证明该批生物燃油是危险化学品的事实。 4、2016年6月22日,调查人员对胡某的进行了询问,制作现场检查记录与《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未经审批,擅自在黄田街道黄田岙村大兴养鸡场生物燃油经营危险化学品(生物燃油)的事实。 5、2016年6月22日,调查人员提取了温州浙瓯燃料油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和主体资格。 四、佐证案件事实的证据 1、胡某的身份证复印证明当事人情况资格。 2、《现场检查记录》3份拍摄现场照片20张、《询问笔录》4份,证明当事人未经审批,擅自在黄田街道黄田岙村大兴养鸡场经营危险化学品(生物燃油)的地点、内容等事实。 3、2016年5月3日执法人员制作了抽样取证凭证(永)安监管抽﹝2016﹞3号。 4、2016年5月5日执法人员制作了抽样取证凭证(永)安监管强措﹝2016﹞16号与扣押清单各一份。 5、胡某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审批,擅自在黄田街道黄田岙村大兴养鸡场经营危险化学品生物燃油的事实。 6、农家乐经营户陈某、黄某、陈某的《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温州浙瓯燃料油有限公司非法危险化学品生物燃油的事实。 7、调查人员提取陈某、黄某、陈某身份证复印件与营业执照各一份共6份。 8、邀请永嘉县海天会记师事务所对温州浙瓯燃料油有限公司销售的票据进行专项审计,经过专项审计该企业从2014年1月至2016年5月该公司生物油送货数量计434675斤,金额696459.90元。经企业核对确认,其中已发货数量190780斤,金额294613.90元;未发货数量243895斤,金额401846元。 9、邀请温州信和价格事务有限公司对扣押的9.75吨生物燃油进行价格评估为15600元。 五、存在争议的情况 调查人员对本案不存在意见分歧。 六、案件性质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温州浙瓯燃料油有限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在黄田街道黄田岙村大兴养鸡场经营危险化学品(生物燃油)(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检测该三个抽样的样品为(闭杯闪点样品一5℃样品二6℃样品三6℃)均达到《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危险化学品的确定原则,属于危险化学品三份)9.75吨,经过永嘉县海天会记师事务所对温州浙瓯燃料油有限公司销售的票据进行专项审计,经过专项审计该企业从2014年1月至2016年5月该公司生物油送货数量计434675斤,金额696459.90元。经企业核对确认,其中已发货数量190780斤,金额294613.90元;未发货数量243895斤,金额401846元,其中认定违法销售金额为294613.90元,经温州信和价格事务有限公司对被我局扣押的9.75吨生物燃油进行价格评估为15600元,经对陈某、黄某、陈某等证人的调查询问笔录证实当事人确实存在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七、处罚依据及建议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鉴于温州浙瓯燃料油有限公司能够积极配合安监部门取证,被查后,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主动消除隐患,且未造成严重的后果,违法后果轻微,案件经办人建议给予从轻处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之规定,并根据《温州市温安监管〔2016〕29号》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的通知“六、违法行为描述: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标准: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的罚款;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本局研究,决定对温州浙瓯燃料油有限公司做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生物燃油9.75吨(价值15600)元以及违法所得294613.90元,处18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觉履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嘉县人民政府或者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缴纳罚款程序:凭本处罚决定书先到本局办公室开具缴款发票,再缴至指定银行。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永嘉分行;户名:永嘉县财政局财政专户 帐 号:*9 地址 永嘉县国大大楼一楼 永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址:永嘉县上塘镇建设大厦六楼 联系人:金郁斌 联系电话: 67279990 邮政编码: 325100 永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15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份交拟被处罚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