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碧彩彩印复合厂

工厂简介

欢迎来到苍南县碧彩彩印复合厂,一家自2014年01月08日起就在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先发地区与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温州扎根的丝印染精加工厂制造业企业。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规划一路2号2栋一楼(温州瓯南毛绒有限公司厂内),我们以其他印刷品印刷为核心业务,成立以来,碧彩彩印复合已有10年的发展历程。我工厂不仅积累了丰富的制造和设计经验,还建立了一个以质量和创新为驱动的企业文化。 老板晏一明,致力于将先进的制造技术和严格的质量控制标准应用到每一个产品之中。

联系方式

工厂地址:
苍南县龙港镇规划一路2号2栋一楼(温州瓯南毛绒有限公司厂内)
厂长:
晏一明
厂长手机:
153****1199 未核实,仅供参考
邮政编码:
325000
顺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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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153****1199
相关产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苍南县碧彩彩印复合厂
简称:碧彩彩印复合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其他印刷品印刷(不含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在印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经营)
营业执照号码:330327000187862
发证机关:龙港市行政审批局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14年01月08日
所属分类:丝印染精加工厂 » 苍南县丝印染精加工厂
所属城市:温州企业网 » 苍南县 » 苍南县龙港镇
顺企编码:90429742

苍南县碧彩彩印复合厂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晏一明100%人民币50万元

苍南县碧彩彩印复合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住所变更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规划一路*号*栋一楼(温州瓯南毛绒有限公司厂内)苍南县龙港镇规划一路*号*栋一楼(温州瓯南毛绒有限公司厂内)2021-04-12
名称变更龙港市碧彩彩印复合厂苍南县碧彩彩印复合厂2021-04-12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0894849952016-11-1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49951注册号:********87862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11-1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49951注册号:********87862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11-16

苍南县碧彩彩印复合厂的行政处罚

苍文罚字〔2016〕第34号 苍南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苍南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文罚字〔2016〕第34号 当事人:苍南县碧彩彩印复合厂 负责人:晏一明 住 所:苍南县龙港镇规划一路2号2栋一楼 印刷经营许可证号:(浙)新出印证字CD1-554号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330327000187862 本机关于2016年7月14日对苍南县碧彩彩印复合厂擅自兼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16年7月14日16时01分,苍南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苍南县龙港镇规划一路2号2栋一楼的苍南县碧彩彩印复合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印刷设备正在印刷“美姿”手提袋印刷品和美斯宝牌养殖环境调节剂外包装袋印刷品,以上两种印刷品属于包装装潢印刷品。经现场核实,该厂印刷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其他印刷品印刷,并未取得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许可。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查获的5000个“美姿”手提袋印刷品和3000个美斯宝牌养殖环境调节剂外包装袋印刷品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同时对现场检查情况做了现场检查笔录、拍照取证。经调查,该厂在未取得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受客户委托于2016年7月13日开始分别印刷5000个“美姿”手提袋印刷品和3000个美斯宝牌养殖环境调节剂外包装袋印刷品,印刷原材料皆由客户提供,以上两种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加工费共计人民币1050元,截至被苍南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查获时止,以上两种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交付给客户,也未收取任何费用,因此不计违法所得。 本机关认为苍南县碧彩彩印复合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1份,证明该厂于2016年7月14日16时01分被查时存在擅自兼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被查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为5000个“美姿”手提袋印刷品和3000个美斯宝牌养殖环境调节剂外包装袋印刷品; 2、《现场照片》11张,证明执法人员对该厂擅自兼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现场检查取证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负责人晏一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厂对擅自兼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予以承认,违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1050元,截至被苍南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查获时止,以上两种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交付给客户,也未收取任何费用,因此不计违法所得; 4、《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是苍南县碧彩彩印复合厂,经营范围为其他印刷品印刷。 本机关于2016年8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苍文罚告字〔2016〕第34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关于“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当事人的以上违法行为没有其他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符合《苍南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2016年版)印刷业管理类第2条关于“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额2500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标准,责令苍南县碧彩彩印复合厂停止擅自兼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业整顿3天(停业整顿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次日起开始执行); 二、没收5000个“美姿”手提袋印刷品和3000个美斯宝牌养殖环境调节剂外包装袋印刷品; 三、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苍南县支行(苍南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6-0004202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南县人民政府或者温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处罚决定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如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南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6年8月19日 201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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