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荣雄石业有限公司是荒料石、花岗岩板材、山西黑、中国黑、石材工艺品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公司,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从事石材行业已经有数十年,有雄厚的经验以及操作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多年来,我们产品广销东南亚,欧洲,韩国等地,我们用心如一地对待每一份订单,以做出完美产品为目的。福建省南安市荣雄石业有限公司的诚信、实力和产品质量获得业界的认可。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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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南安市水头仁福石材加工集中区 -
- 固定电话:
- 139****6899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陈清林
- 经理手机:
- 136****6026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电子邮件:
- 455153670@qq.con
- 邮政编码:
- 362000
- 地区编码:
- 350583
- 顺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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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福建省南安市荣雄石业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陈清林 | 4000.0万 | |
吴丽月 | 1000.0万 |
福建省南安市荣雄石业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增、补、换照 | 副本数:1 本;电子营业执照数:1 本 | 副本数:1 本 | 2016-02-04 |
增、补、换照 | 副本数:1 本 | 副本数:1 本 | 2014-08-19 |
- | 优先顺序 一般经营项目优先 一般经营项目 加工、销售 花岗岩板材。 许可经营项目 限制性用语 (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 优先顺序 一般经营项目优先 一般经营项目 销售 石板材、石材工艺品、荒料石。 许可经营项目 限制性用语 (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 2013-08-14 |
- | 南安市水头仁福石材加工集中区 | 南安市水头镇劳光工业区 | 2013-08-14 |
- | 修改原章程第二章第四条、第三章第五条 | 备案前内容 原章程 | 2013-08-14 |
- | 实收资本 5000万元 出资期别1 应出资100万 实出资100万 出资期别2 应出资2800万 实出资2800万 出资期别3 应出资2100万 实出资2100万 出资方式 货币; 陈清林 认缴额 4000万元 出资方式 货币 实缴额 4000万元 实缴出资方式 货币 实缴时间 2013-5-13 00 00 00 余额交付期限止 吴丽月 认缴额 1000万元 出资方式 货币 实缴额 1000万元 实缴出资方式 货币 实缴时间 2013-5-13 00 00 00 余额交付期限止 | 实收资本 2900万元 出资期别1 应出资100万 实出资100万 出资期别2 应出资2800万 实出资2800万 出资方式 货币; 陈清林 认缴额 2320万元 出资方式 货币 实缴额 2320万元 实缴出资方式 货币 实缴时间 2013-4-24 00 00 00 余额交付期限止 吴丽月 认缴额 580万元 出资方式 货币 实缴额 580万元 实缴出资方式 货币 实缴时间 2013-4-24 00 00 00 余额交付期限止 | 2013-05-13 |
- | 5000万 | 2900万 | 2013-05-13 |
- | 备案后内容 新章程 | 备案前内容 原章程 | 2013-05-13 |
- | 实收资本 2900万元 出资期别1 应出资100万 实出资100万 出资期别2 应出资2800万 实出资2800万 出资方式 货币; 陈清林 认缴额 2320万元 出资方式 货币 实缴额 2320万元 实缴出资方式 货币 实缴时间 2013-4-24 00 00 00 余额交付期限止 吴丽月 认缴额 580万元 出资方式 货币 实缴额 580万元 实缴出资方式 货币 实缴时间 2013-4-24 00 00 00 余额交付期限止 | 实收资本 100万元 出资期别1 应出资100万 实出资100万 出资方式 货币; 陈清林 认缴额 80万元 出资方式 货币 实缴额 80万元 实缴出资方式 货币 实缴时间 2013-3-26 00 00 00 余额交付期限止 吴丽月 认缴额 20万元 出资方式 货币 实缴额 20万元 实缴出资方式 货币 实缴时间 2013-3-26 00 00 00 余额交付期限止 | 2013-04-25 |
- | 2900万 | 100万 | 2013-04-25 |
- | 新章程 | 备案前内容 原章程 | 2013-04-25 |
福建省南安市荣雄石业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吴丽月 | 监事 |
陈清林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福建省南安市荣雄石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南国土资〔2015〕行处(卫)298号 | 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厂房 | 南安市国土资源局 | 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不符合规划土地上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不符合规划土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总计:42482元)。(移送法院) | 2015-04-01 | 2015-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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