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房地产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东亚文化之都、海上丝绸之路起点---泉州,泉州市后城8号楼103号,我公司主要提供从事城市房地产开发,买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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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泉州市鲤城房地产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泉州江南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7400.0(2006-07-05) |
泉州市鲤城房地产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监事备案 | 杨春玲 [新增] | 无 | 2021-08-23 |
经理备案 | 黄文明 | 黄文明 | 2021-08-23 |
董事备案 | 黄文明 [新增] | 无 | 2021-08-23 |
名称变更 | 泉州市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泉州市鲤城房地产公司 | 2021-08-23 |
章程备案 | 2021-08-17新章程 | 旧章程 | 2021-08-23 |
股东或股份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 | 泉州江南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名称变更] | 福建泉州江南高新技术电子信息产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2021-08-23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全民所有制 | 2021-08-23 |
章程备案 | 2018-01-05增加党建条款 | 旧章程 | 2018-01-05 |
增、补、换照 | 副本数:1 本;电子营业执照数:1 本 | 副本数:1 本 | 2016-03-29 |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 1992-08-01~ | 1992-08-01~2042-08-01 | 2014-10-14 |
章程备案 | 2014-10-02经营期限的变更 | 2014-10-14 | |
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 | 汪建伟 | 2014-10-14 | |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 1992-08-01~ | 1992-08-01~2042-08-01 | 2014-10-14 |
章程备案 | 2014-10-02经营期限的变更 | - | 2014-10-14 |
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 | 汪建伟 | - | 2014-10-14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黄文明 | 何荣 | 2013-08-19 |
- | 福建泉州江南高新技术电子信息产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鲤城区财政局 | 2013-05-16 |
- | 新章程备案 | 备案前内容 | 2013-05-16 |
- | 7400万 | 3800万 | 2006-07-14 |
- | 3800万 | 800万 | 2006-01-26 |
- | 800万元 | 500万元 | 2001-04-24 |
- | ; 住所 泉州市后城8号楼103号; | 住所 泉州市田安南路(泉安公寓A幢2楼); | 1999-06-18 |
- | 变更后为;何荣 | 变更前为 颜维成; | 1997-12-30 |
- | 泉州市区田安南路(泉安公寓A幢2楼) | 泉州市涂门街187号 | 1996-04-10 |
- | ;变更后为;颜维成。 | 变更前为;李东阳 | 1996-04-10 |
- | ;变更后为 500万元 | 变更前为 200万元 | 1994-08-13 |
泉州市鲤城房地产公司投资的公司
投资企业 | 法人代表 | 地址 | 出资比例 |
---|---|---|---|
泉州市鲤城区绿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陈震文 | 泉州市后城八号楼四楼 | 30.0% |
泉州市鲤城房地产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郑庆雄、陈银花、泉州市鲤城房地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6-04-06 | (2016)闽0503民初743号 |
泉州市鲤城房地产公司与洪志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4-03-07 | (2014)鲤民初字第107号 |
上诉人吴仁友、吴慧萱与被上诉人泉州市鲤城房地产公司以及原审第 | 2014-09-29 | (2014)闽民终字第548号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与张珊瑜、余新琪、泉州市鲤城房地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6-06-13 | (2016)闽0503民初2192号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高木德、张丽珠、泉州市鲤城房地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6-08-15 | (2016)闽0503民初2743号 |
原告黄文聘与被告泉州市鲤城房地产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6-02-02 | (2015)鲤民初字第3592号 |
泉州市鲤城房地产公司与泉州市浮桥自来水公司、泉州金浦供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07-10 | (2014)鲤民初字第14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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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飞万里 在2018-10-02 11:57:31.000 说: :商品房住宅楼埕龟裂漏水情况反映报告
鲤城区房地产开发公司:
鲤城区南俊路97-1号小区F1幢202室居民户业主万鸿飞,该小区住房系贵公司开发承建。因住宅楼埕质量等问题出现龟裂造成本住户雨天严重泄、漏水情况,特向贵公司提出反映与报告。
本住宅为二层结构,楼上即为楼埕,隔壁为三层结构是301室住户。该301住宅原出入门户开设位置在楼梯转台出入口,由于该住户自行拆改门户出入位置,将门改在本住户楼埕上即其墙屋中段。形成该301室一切出入活动全部在本住户的楼埕之上,并在本住宅的楼埕上放置物件。而301业主在楼埕出入口设置围栏门户封闭管理并长期将住宅出租给“校外托管中心”作经营性使用,每天数十学生在本楼埕之上出入活动,破坏了楼埕的表面铺盖水泥,造成局部钢筋外露,严重影响楼埕的承重结构,造成本住户屋顶楼板出现不同程度的龟裂,导致多年来本住户楼埕出现雨天泄、漏水情况。并造成室内原装璜的毁灭性的损坏。一到了雨天就要“锅碗瓢盆”接水的严重程度,严重影响到本住户家庭成员的生活起居及生活质量,本业户就此经常性与301业主交涉提出异议,但其言本屋顶的楼埕所有权为贵公司卖归其所有,其拥有该楼埕的所有与使用权。
我国物权法规定: “根据楼顶平台构造和使用功能上的特点,楼顶平台应为法定共有,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变更其所有权归属,其所有权应由该建筑物的所有业主享有。开发商不能将一个没有楼顶的建筑物出卖给全体区分所有权人,那么也就不能将楼顶空间归属于自己所有,也不能将楼顶平台出售或附赠给某个业主。”
由于贵公司将本屋楼埕“出售”给其他业主造成以上问题。为此特向贵公司反映并提出申请,希望贵公司领导本着民本精神,体恤民情。对本业主的维权问题派员勘查并对楼埕进行修缮整改。且向贵公司提请有关本屋楼埕的所有权属之情况。
专此报告。(附带图片)
南俊路97-1号小区F1幢202室业主万鸿飞
联系电话:13338578282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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