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衢州市柯城区荷四路669号二楼
- 固定电话:
- 3864118-8300
- 经理:
- 刘剑文
- 邮政编码:
- 3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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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0-3863978 |
座机号码 | 0570-3863678 |
座机号码 | 0570-3863388 |
座机号码 | 0570-3118397 |
座机号码 | 0570-3118871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衢州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简称:
- 嘉园房地产开发
- 主要经营产品:
- 房地产开发 , 金属材料 , 化工原料及产品 , 五金 , 交电 , 针织品 , 百货的销售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凭资质证书经营);金属材料(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五金、交电、针织品、百货的销售。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800000022136
- 发证机关:
- 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核准日期:
- 2016-04-25
- 经营期限:
- 2023-08-10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03年08月11日
- 注册资本:
- 500(万元) (万元)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柯城区房地产业
- 所属城市黄页:
- 衢州企业网 » 柯城区 » 柯城区万田乡
- 顺企编码:
- 9888085
衢州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衢州绿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2% | 人民币416.0万元 |
浙江开源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48% | 人民币384.0万元 |
衢州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出资方式备案 | 企业名称: 浙江开源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额: 384万; 出资形式: 货币 企业名称: 衢州绿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出资额: 416万; 出资形式: 货币 | 企业名称: 浙江开源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额: 384万; 出资形式: 货币 企业名称: 衢州绿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出资额: 416万; 出资形式: 货币 | 2017-12-21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刘剑文; : ; 职位: 董事长 姓名: 徐高斌; : ; 职位: 董事 姓名: 李秋; : ; 职位: 监事 [新增] 姓名: 毛志斌; : ; 职位: 董事 [新增] 姓名: 江建木; : ; 职位: 副董事长 [新增] 姓名: 王国良; : ; 职位: 董事 姓名: 纪大庆; : ; 职位: 董事 [新增] 姓名: 纪大庆; : ; 职位: 经理 [新增] 姓名: 陈丽梅; : ; 职位: 监事 [新增] 姓名: 陈烨; : ; 职位: 董事 [新增] 姓名: 陈迅; : ; 职位: 监事 [新增] | 姓名: 严玉妹; : ; 职位: 董事 [退出] 姓名: 刘剑文; : ; 职位: 董事长 姓名: 周水根; : ; 职位: 董事 [退出] 姓名: 夏利青; : ; 职位: 董事 [退出] 姓名: 姜华慧; : ; 职位: 监事 [退出] 姓名: 徐高斌; : ; 职位: 董事 姓名: 汪宝珍; : ; 职位: 监事 [退出] 姓名: 王国良; : ; 职位: 董事 姓名: 胡小男; : ; 职位: 监事 [退出] 姓名: 陈耀土; : ; 职位: 经理 [退出] 姓名: 陈耀土; : ; 职位: 董事 [退出] | 2017-12-21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0271K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4-25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0271K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4-25 |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刘剑文,夏利青,陈耀土,严玉妹,陈耀土,徐高斌,周水根,王国良,汪宝珍,胡小男,姜华慧 [新增] | 刘剑文,周伟华,朱银旺,张士军,朱银旺,徐高斌,周水根,王国良,汪宝珍,胡小男,姜华慧 [退出] | 2014-12-08 |
刘剑文,夏利青,陈耀土,严玉妹,陈耀土,徐高斌,周水根,王国良,汪宝珍,胡小男,姜华慧 | 刘剑文,周伟华,朱银旺,张士军,朱银旺,徐高斌,周水根,王国良,汪宝珍,胡小男,姜华慧 | 2014-12-08 |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800( + 60% ) | 500 | 2008-12-24 |
投资人备案 | 企业名称: 浙江开源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额: ;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企业名称: 衢州绿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出资额: ;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 企业名称: 浙江开源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额: ;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企业名称: 衢州绿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出资额: ;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 2008-12-24 |
注册号升级 | 注册号: | 注册号: 965 | 2008-12-24 |
集团编号升级 | 注册号: | 注册号: 65 | 2008-12-24 |
衢州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夏利青 | 董事 |
陈耀土 | 董事 |
徐高斌 | 董事 |
周水根 | 董事 |
王国良 | 董事 |
汪宝珍 | 监事 |
胡小男 | 监事 |
姜华慧 | 监事 |
陈耀土 | 经理 |
刘剑文 | 董事长 |
严玉妹 | 董事 |
衢州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衢综行(罚)决字【2016】1号 | 市综合执法局 | 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衢综行(罚)决字[2016]1号
当事人:衢州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本机关于2015年11月6日对你单位未按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13年9月开始建设的衢州柯城区万田乡的嘉园·文景苑二期工程总计12幢住宅楼,规划平面布置图上记作1#-12#楼。1#、2#楼为地上四层框架结构,3#-12#楼为地上五层砖混结构,规划许可面积26908平方米(其中计入容积率面积21867平方米)。该工程国有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要求总建筑面积≤21888平方米,多层住宅建筑高度(檐口)≤16.2米。该工程施工合同价款20066000元,合同面积21888平方米。目前嘉园·文景苑二期工程建设已全部完成,并于2015年10月28日通过消防验收备案。 经规划部门核实确认,该工程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有:1、增加1#、2#楼建筑高度。1#、2#楼为框架结构、地上四层建筑,底部为架空层,架空层不计入层数,1#楼总建筑面积2561.3㎡,2#楼总建筑面积1372.6㎡,现主体已完工。1#规划许可檐口高14.1米,现檐口高14.5米,其中一层层高增加0.3米,檐口增加0.1米,建筑高度共增加0.4米;2#楼规划许可檐口高14.1米,现檐口高15.1米,其中一层层高增加0.6米,三层层高增加0.3米,檐口增加0.1米,建筑高度共增加1米。2、擅自增加建筑高度造成局部楼层高度超过3.3米,根据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衢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3.3米<层高≤5米,计算容积率时,建筑面积按照该层建筑面积的1.5倍计算;”使得该地块计算容积率部分面积增加239平方米。3、2014年7月1日实施的《衢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建筑外墙厚度一般按0.28米计算基底建筑面积”,造成墙体厚度从原规划审批图纸上的0.24米变更为0.28米,墙体厚度增加后使得建筑基底面积超出审批面积24平方米。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关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变更许可内容违反规划条件的,不得批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2.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身份证明;3.当事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平图复印件;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6.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地块出让规划条件复印件;7.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8.衢州市规划局柯城分局出具的关于文景苑二期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情况的函;9.建设工程竣工消防备案情况登记表复印件;10.1#、2#楼的A~F轴立面图1-1剖面图的规划审核图及竣工图复印件;11.建设单位提供的由设计单位出具的日照分析报告;12.《衢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衢规[2014]33号)文件打印件;13.《关于衢州市区建设工程超建筑面积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实施意见》(衢土资[2011]93号)文件打印件;14.《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规[2011]27号)文件打印件。 证据1证明衢州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的文景苑二期的位置、现场布置情况、1#、2#楼的建筑结构和层高;证据2证明当事人为衢州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及1#、2#楼的建筑结构和层高及被询问人身份;证据3证明当事人作为处罚对象主体适格和法定代表人情况;证据4证明文景苑二期规划部门许可的1#—12#楼层高面积和平面布置;证据5证明文景苑二期取得施工许可证时间、施工单位、施工合同造价;证据6证明当事人取得文景苑二期土地出让地块使用权及地块出让规划条件;证据7证明文景苑二期1#—12#楼竣工测量值;证据8证明规划部门对文景苑二期规划核实情况;证据9证明文景苑二期竣工消防备案情况;证据10证明文景苑二期已竣工1#、2#楼竖向标高高于规划许可;证据11证明文景苑二期已竣工1#、2#层高的增加没有影响3#、4#楼的日照;证据12证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衢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规定“建筑外墙厚度一般按0.28米计算基底建筑面积”;证据13证明衢州市区建设工程超建面积且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需按照相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据14证明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办法对建筑面积合理误差的鉴定。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本机关于2015年12月31日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明确表示对事实没有异议,不提出听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关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关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并处建设工程造价7.5%的罚款计270482.58元(计算方式20066000/21888×(2561.3+1372.6)=270482.58,保留两位小数)。 处罚决定按下列履行方式执行: 罚款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衢州市农业银行各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6年1月5日 | 2016-01-05 |
衢州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的公司
投资企业 | 法人代表 | 地址 | 出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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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朱盛亮 |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万田乡乡政府内三楼 | 100% |
衢州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分公司名称 | 地址 | 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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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售楼部 | 浙江衢州市斗潭小区西安路39号 | 2005-08-04 00: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