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锋行五金配件厂

工厂简介

瑞安市锋行五金配件厂
    本厂创于1995年、成立为1998年、以丰富的经验和齐全的设备为每位尊敬的客户服务。
   本厂主要经营金属接线盒、和有关的仪表、冲压、配件、以合理的价格、以质量取第一的宗旨、为所以尊敬的客户服务。
  联系人、赵典丰
   电话:0577、65291876
   传真:0577、65291876
   手机:13967769199
电子邮箱:zdf790722@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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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锋行五金配件厂发布的产品供应信息

联系方式

工厂地址:
瑞安市塘下镇场桥五林村龙翔工业园区5号
固定电话:
86 0577 65291876 未核实,仅供参考
厂长:
赵典丰
厂长手机:
13967769199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邮政编码:
325200
传真号码:
86 0577 65291876
顺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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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139****3358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瑞安市锋行五金配件厂
简称:锋行五金配件
主要经营产品:金属接线盒、墙壁开关配件 ; 开关配件 ; 仪表铜配件 ; 灯具五金配件
经营范围:五金配件制造、加工、销售
营业执照号码:330381000243359
发证机关: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3-11-14
经营状态:注销
成立时间:2013年11月14日
注册资本:无需验资 (万元)
所属分类:冲压加工公司
所属城市:瑞安企业网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顺企编码:9972849

瑞安市锋行五金配件厂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赵典丰1人民币

瑞安市锋行五金配件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3076316832016-12-0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683W注册号:********43359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12-06

瑞安市锋行五金配件厂的行政处罚

瑞环罚字[2015]59号市环保局

  瑞安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瑞环罚字[2015]59号

 

瑞安市锋行五金配件厂

投资人:赵典丰          联系电话:***********

组织机构代码:30763168-3

地址:**********************

    瑞安市锋行五金配件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5月14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正在生产,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并于当天,我局对你厂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擅自投产的行为予以立案。你厂于2008年11月擅自建设窗帘配件加工项目并投入生产,占地约700平方米,员工8人,产生污染物的主要生产设备为真空镀膜机1台、烘箱4台、上漆槽1只(155*50*1000px)、上色槽2只(155*50*750px)、清洗槽1只(180*50*1000px),主要污染物为废水、废气,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你厂的生产项目属于管理名录中的I金属制品项目类别,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我局认为,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企业营业执照、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现场勘查笔录1份共2张,证明窗帘配件加工项目已经投入生产;

3、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5张,证明窗帘配件加工项目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

4、现场照片6张,证明窗帘配件加工现场情况;

5、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马件生身份接受调查询问。

二、行政处罚告知与陈述申辩

2015年6月17日,我局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5]59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和期限。你收到后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5]59号)为证。

我局认为,你厂窗帘配件加工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该行为已构成违法,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与决定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经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厂停止生产

2罚款肆万伍仟元人民币。

四、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厂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必须立即执行我局责令停止生产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凭此决定书,到当地环保所(分局、大队)开具瑞安市预算外资金收入专用缴款书缴至瑞安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瑞安农商银行;账号:*060。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厂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瑞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瑞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7月8日


2015-07-09

瑞安市锋行五金配件厂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瑞安市环境保护局与瑞安市锋行五金配件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2016-02-17 (2016)浙0381行审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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