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厂主要经营金属接线盒、和有关的仪表、冲压、配件、以Zui合理的价格、以质量取第一的宗旨、为所以尊敬的客户服务。
联系人、赵典丰
电话:0577、65291876
传真:0577、65291876
手机:13967769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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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厂地址:
- 瑞安市塘下镇场桥五林村龙翔工业园区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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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0577 65291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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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典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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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窗帘支架0.3元一套 其他
价格:面议 加工材料范围:其他 加工贸易形式:任何形式 类型:金属冲裁 / 2010-01-01提供接线盒加工 来图、来样加工
价格:面议 加工贸易形式:来图、来样加工 加工类型:金属旋压 / 2010-01-01批发供应电机配件 HK/汇科
价格:面议 品牌:HK/汇科 型号:68 / 2010-01-01批发供应电机配件 86
价格:面议 型号:86 / 2010-01-01批发供应电机配件 168
价格:面议 型号:168 / 2010-01-01批发供应电机配件 86
价格:面议 型号:86 / 2010-01-01批发供应电机配件 86
价格:面议 型号:86 / 2010-01-01批发供应电机配件 86
价格:面议 型号:86 / 2010-01-01金属接线盒 68 168
价格:1.00元/只 品牌:68 型号:168 额定电流:220(A) / 2010-01-01金属接线盒 68 220(A)
价格:2.00元/只 品牌:优 型号:68 额定电流:220(A) / 2010-01-01金属接线盒 68 220(A)
价格:1.00元/只 品牌:优 型号:68 额定电流:220(A) / 2010-01-01金属接线盒 68 220(A)
价格:2.00元/只 品牌:优 型号:68 额定电流:220(A) / 2010-01-01合页 88 多款供选 铜铁不锈钢
价格:面议 型号:88 类型:多款供选 材质:铜铁不锈钢 / 2010-01-01窗帘直角支架 窗帘支架 本色
价格:面议 型号:窗帘支架 材质:铁 颜色:本色 / 2010-01-01窗帘支架 罗马杆支架 本色
价格:面议 型号:罗马杆支架 材质:铁 颜色:本色 / 2010-01-01
瑞安市锋行五金配件厂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赵典丰 | 1人民币 |
瑞安市锋行五金配件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683W | 注册号:43359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12-06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307631683 | 2016-12-06 |
瑞安市锋行五金配件厂的行政处罚
瑞环罚字[2015]59号 | 市环保局 | 瑞安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瑞环罚字[2015]59号
瑞安市锋行五金配件厂: 投资人:赵典丰 联系电话:*********** 组织机构代码:30763168-3 地址:********************** 瑞安市锋行五金配件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5月14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正在生产,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并于当天,我局对你厂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擅自投产的行为予以立案。你厂于2008年11月擅自建设窗帘配件加工项目并投入生产,占地约700平方米,员工8人,产生污染物的主要生产设备为真空镀膜机1台、烘箱4台、上漆槽1只(155*50*1000px)、上色槽2只(155*50*750px)、清洗槽1只(180*50*1000px),主要污染物为废水、废气,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你厂的生产项目属于管理名录中的I金属制品项目类别,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我局认为,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企业营业执照、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现场勘查笔录1份共2张,证明窗帘配件加工项目已经投入生产; 3、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5张,证明窗帘配件加工项目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 4、现场照片6张,证明窗帘配件加工现场情况; 5、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马件生身份接受调查询问。 二、行政处罚告知与陈述申辩 2015年6月17日,我局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5]59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和期限。你收到后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5]59号)为证。 我局认为,你厂窗帘配件加工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该行为已构成违法,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与决定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经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厂停止生产; 2、罚款肆万伍仟元人民币。 四、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厂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必须立即执行我局责令停止生产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凭此决定书,到当地环保所(分局、大队)开具瑞安市预算外资金收入专用缴款书缴至瑞安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瑞安农商银行;账号:*060。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厂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瑞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瑞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7月8日 | 2015-07-09 |
瑞安市锋行五金配件厂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瑞安市环境保护局与瑞安市锋行五金配件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 2016-02-17 | (2016)浙0381行审1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