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瑞安市汀田街道汀八村 -
- 固定电话:
- (0577)65110018
- 经理:
- 张子东
- 邮政编码:
- 325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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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瑞安市汀力钢管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张朝德 | 50.0% | 人民币175万元 |
张子东 | 50.0% | 人民币175万元 |
瑞安市汀力钢管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注册资本变更 | 350 | 118 | 2016-03-23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6355Y | 注册号:32033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3-23 |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张朝德; 出资额: 175; 百分比: 50%姓名: 张子东; 出资额: 175; 百分比: 50% | 姓名: 张朝德; 出资额: 59; 百分比: 50% 姓名: 张子东; 出资额: 59; 百分比: 50% | 2016-03-23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张朝德;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张子东;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姓名: 李朝龙;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张朝德;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 2014-04-22 |
姓名: 张朝德;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张子东;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姓名: 李朝龙;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张朝德;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 2014-04-22 |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张子东 | 李朝龙 | 2014-04-22 |
住所变更 | 住所: 瑞安市汀田街道汀八村; 邮政编码: 325206;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汀田镇 | 住所: 瑞安市汀田镇汀八村; 邮政编码: 325206;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汀田镇 | 2014-04-22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张朝德; 出资额: 59; 百分比: 50%姓名: 张子东; 出资额: 59; 百分比: 50% | 姓名: 张朝德; 出资额: 26.4; 百分比: 33% 姓名: 张子东; 出资额: 26.4; 百分比: 33% 姓名: 李朝龙; 出资额: 27.2; 百分比: 34% | 2014-04-22 |
实收资本变更 | 0 | 80 | 2014-04-22 |
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4-2-16 至 2034-2-15 | 营业期限: 2004-2-16 至 2014-2-15 | 2014-04-22 |
瑞安市汀力钢管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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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子东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张朝德 | 监事 |
瑞安市汀力钢管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瑞环罚字[2015]75号 | 市环保局 | 瑞安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瑞环罚字[2015]75号
瑞安市汀力钢管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75906635-7 法定代表人:张子东 联系电话:*********** 地址:********************** 瑞安市汀力钢管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5月6日晚,我局监察人员到你公司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没有运行,标准排放口留存有当日处理后的排放水,现场对该排放口废水进行取样,经瑞安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氟化物为1070 mg/L、镍为17.3 mg/L、铁为8.38 mg/L。监测报告结果表明,废水中氟化物、镍、铁均超标。 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结构代码证、排污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现场勘查笔录1份共3张,证明现场发现你公司废水排放的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张,证明你公司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没有保持正常使用,废水超标排放的违法事实; 4、现场照片4张,证明你公司厂房大门、生产车间的基本情况,以及从排放口取水样的情形; 5、瑞安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废水超标。 二、行政处罚告知与陈述申辩 2015年7月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5]7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和期限。收到后,你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15年7月8日来我局提交陈述报告进行申辩,要求减免罚款。理由为:此次超标并非故意行为,因公司水污染处理设施的聚丙烯酰胺、氯化钙两只水泵发生故障。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5]75号)、《瑞安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当事人陈述报告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与决定 我局认为,你公司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没有保持正常使用,废水水样监测结果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浓度发生了重大改变没有及时申报登记。该行为已构成违法,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与《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二百万元。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的规定。 我局已于2015年5月1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2015年6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复查,发现你公司现场没有生产、水污染处理设施无运行;2015年6月10日再次对你公司进行复查并取水样进行监测,监测结果达标。 关于减免罚款的要求,经集体审议,我局认为你公司能够积极进行整改等情节,决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经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叁仟元人民币。 四、处罚决定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凭此决定书,到当地环境管理所(分局、大队)开具瑞安市预算外资金收入专用缴款书缴至瑞安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瑞安农商银行;账号:*060。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瑞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瑞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7月20日 | 2015-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