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博鑫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瑞安市博鑫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瑞安市桐浦乡浦西工业区,主营产品为手提袋、盒子、广告书(册)、挂历、商标等。主要的材料为纸、油墨、不干胶、薄膜等。本公司秉承“顾客至上,锐意进取”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欢迎惠顾!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瑞安市陶山镇桐浦浦西村 -
固定电话:
(0577)
经理:
陈光忠
邮政编码:
325216
传真号码:
86-0577-65960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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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瑞安市博鑫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简称:
博鑫印刷包装
主要经营产品:
手提袋 , 盒子 , 广告书 , 广告册 , 挂历 , 商标
经营范围:
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在印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
营业执照号码:
330381000127750
发证机关:
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人类型: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核准日期:
2015-10-21
经营期限:
2052-09-16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时间:
2002年09月17日
注册资本:
12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行业:
鞋盒
所属城市黄页:
瑞安企业网
顺企编码:
9957550

瑞安市博鑫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陈光忠90.0%人民币108万元
叶彩霞10.0%人民币12万元

瑞安市博鑫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姓名: 陈光忠;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姓名: 叶彩霞;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姓名: 陈光忠;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叶大余;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2015-10-21
投资人变更姓名: 叶彩霞; 出资额: 12; 百分比: 10%姓名: 陈光忠; 出资额: 108; 百分比: 90%姓名: 陈美多; 出资额: 12; 百分比: 10% 姓名: 舒小华; 出资额: 12; 百分比: 10% 姓名: 陈光忠; 出资额: 18; 百分比: 15% 姓名: 陈军; 出资额: 18; 百分比: 15% 姓名: 方琦峰; 出资额: 18; 百分比: 15% 姓名: 杨锦荣; 出资额: 18; 百分比: 15% 姓名: 叶大余; 出资额: 24; 百分比: 20% 2015-10-21
实收资本变更01202015-10-2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0534W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2015-10-21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陈光忠;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姓名: 叶彩霞;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姓名: 陈光忠;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叶大余;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2015-10-21
章程章程2013-11-13
注册资本变更1201502013-09-10
实收资本变更1201502013-09-10
投资人变更姓名: 舒小华; 出资额: 12; 百分比: 10%姓名: 杨锦荣; 出资额: 18; 百分比: 15%姓名: 陈光忠; 出资额: 18; 百分比: 15%姓名: 陈军; 出资额: 18; 百分比: 15%姓名: 陈美多; 出资额: 12; 百分比: 10%姓名: 方琦峰; 出资额: 18; 百分比: 15%姓名: 叶大余; 出资额: 24; 百分比: 20%姓名: 陈美多; 出资额: 15; 百分比: 10% 姓名: 舒小华; 出资额: 15; 百分比: 10% 姓名: 陈光忠; 出资额: 22.5; 百分比: 15% 姓名: 陈军; 出资额: 22.5; 百分比: 15% 姓名: 方琦峰; 出资额: 22.5; 百分比: 15% 姓名: 杨锦荣; 出资额: 22.5; 百分比: 15% 姓名: 叶大余; 出资额: 30; 百分比: 20% 2013-09-10
投资人变更姓名: 陈美多; 出资额: 15; 百分比: 10%姓名: 舒小华; 出资额: 15; 百分比: 10%姓名: 陈光忠; 出资额: 22.5; 百分比: 15%姓名: 陈军; 出资额: 22.5; 百分比: 15%姓名: 方琦峰; 出资额: 22.5; 百分比: 15%姓名: 杨锦荣; 出资额: 22.5; 百分比: 15%姓名: 叶大余; 出资额: 30; 百分比: 20%姓名: 钱香红; 出资额: 7.5; 百分比: 5% 姓名: 陈美多; 出资额: 15; 百分比: 10% 姓名: 舒小华; 出资额: 15; 百分比: 10% 姓名: 陈光忠; 出资额: 22.5; 百分比: 15% 姓名: 陈军; 出资额: 22.5; 百分比: 15% 姓名: 方琦峰; 出资额: 22.5; 百分比: 15% 姓名: 杨锦荣; 出资额: 22.5; 百分比: 15% 姓名: 叶大余; 出资额: 22.5; 百分比: 15% 2013-06-24

瑞安市博鑫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陈光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叶彩霞监事

瑞安市博鑫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瑞)文罚字[2016]第76号瑞安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瑞安市博鑫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未验证、核查《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一案,现已查明事实如下:2016年9月27日15时10分许,瑞安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瑞安市桐浦镇浦西村的瑞安市博鑫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内存放有刚承印好的带有“琴泽®”标志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已印刷共计1000份),执法人员要求该单位提供该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委托印刷单位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等验证材料,而该单位无法提供相应的材料。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印刷企业应当保存其验证、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2年,以备查验。”之规定,执法人员要求该经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该经营单位的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2016年9月27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9月28日,对该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陈光忠进行调查询问,陈光忠对现场所取得的证据及照片等相关材料予以确认,2016年10月10日本案调查终结。通过进一步调查确认违法事实如下:瑞安市博鑫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在未验证、核查《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情况下,承印带有“琴泽®”标志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已印刷共计1000份),但尚未取得违法所得,陈光忠对该经营单位的违法事实予以承认。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实执法人员对该经营单位依法检查和违规情况的记录;2、现场照片证据4份,证实该经营单位未验证、核查《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现场情况及承印带有“琴泽®”标志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已印刷共计1000份)的违法事实;3、法定代表人陈光忠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实该经营单位未验证、核查《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违规事实;4、《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经营单位主体资格;5、法定代表人陈光忠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其合法身份;6、《执法证扫描件提取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以上证据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并且能相互印证,充分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印刷企业应当保存其验证、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2年,以备查验。”之规定。因该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尚未取得违法所得且主动配合调查、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现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和参照《瑞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瑞文〔2016〕21号文件)之规定给予相应处罚。2016年10月10日,办案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瑞)文罚告字[2016]第76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以及拟处罚内容,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警告;二、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瑞安市农业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账号:*05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瑞安市人民政府或者温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瑞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2016年10月14日201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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