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瑞安市汀田街道工业园区 -
- 固定电话:
- (0577)65501060
- 经理:
- 张朝清
- 邮政编码:
- 325206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瑞安市青松不锈钢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张朝清 | 90.9868% | 人民币553.280000万元 |
阮三英 | 8.9967% | 人民币54.720000万元 |
瑞安市青松不锈钢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9327U | 注册号:48484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12-29 | |
住所变更 | 住所: 瑞安市汀田街道工业园区; 邮政编码: 325206;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汀田镇 | 住所: 瑞安市汀田镇工业园区; 邮政编码: 325206;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汀田镇 | 2013-07-29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阮三英; 出资额: 54.72; 百分比: 9%姓名: 张朝清; 出资额: 553.28; 百分比: 91% | 姓名: 阮三英; 出资额: 54.72; 百分比: 9% 姓名: 张朝松; 出资额: 243.2; 百分比: 40% 姓名: 张朝清; 出资额: 3108; 百分比: 51% | 2013-07-29 |
姓名: 阮三英;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姓名: 张朝清;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姓名: 张朝清;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张朝松;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 2013-07-29 |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阮三英; 证件名称: ; :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姓名: 张朝清;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姓名: 张朝清;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张朝松;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 2013-07-29 |
注册资本变更 | 608 | 200 | 2010-11-25 |
实收资本变更 | 608 | 200 | 2010-11-25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阮三英; 出资额: 54.72; 百分比: 9%姓名: 张朝松; 出资额: 243.2; 百分比: 40%姓名: 张朝清; 出资额: 3108; 百分比: 51% | 姓名: 阮三英; 出资额: 18; 百分比: 9% 姓名: 张朝松; 出资额: 80; 百分比: 40% 姓名: 张朝清; 出资额: 102; 百分比: 51% | 2010-11-25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阮三英; 出资额: 18; 百分比: 9%姓名: 张朝松; 出资额: 80; 百分比: 40%姓名: 张朝清; 出资额: 102; 百分比: 51% | 姓名: 阮三英; 出资额: 4.5; 百分比: 9% 姓名: 张朝松; 出资额: 20; 百分比: 40% 姓名: 张朝清; 出资额: 25.5; 百分比: 51% | 2010-04-30 |
注册资本变更 | 200 | 50 | 2010-04-30 |
瑞安市青松不锈钢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张朝清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阮三英 | 监事 |
瑞安市青松不锈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瑞环罚字[2015]11号 | 市环保局 | 瑞安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瑞环罚字[2015]11号
瑞安市青松不锈钢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72891932-7 法定代表人:张朝清 联系电话:*********** 地址:********************** 瑞安市青松不锈钢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1月19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处检查,发现你公司酸洗车间正在生产,连接到污水处理设施集水池的管路接头脱落,部分酸洗废水未经处理通过职工浴室的下水管道直接排入厂界南边的河流内。现场对该漏排口废水进行取样,经瑞安市环境监测站监测,PH值为1.5、铁为582mg/L。监测报告结果表明,废水中PH值、铁均超标。 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结构代码证、排污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现场勘查笔录1份共2张,证明现场发现你公司废水排放异常的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7张,证明你公司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没有保持正常使用,废水超标排放的违法事实; 4、现场照片6张,证明你公司厂房大门、生产车间的基本情况,以及从排放口取水样的情形; 5、瑞安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二份证明你公司废水超标; 6、授权委托书1份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身份及受当事人委托接受调查询问。 二、行政处罚告知与陈述申辩 2015年4月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5]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和期限。收到后,你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4月3日来我局提交陈述报告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减免罚款。理由:由于公司酸洗车间长时间停工,刚开工操作工过于疏忽,未进行全面检查;目前公司已经认真积极进行了整改;公司经营方面一直处于亏损状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瑞环罚告字[2015]11号)、《瑞安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与决定 我局认为,你公司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没有保持正常使用,废水水样监测结果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浓度发生了重大改变没有及时申报登记。该行为已构成违法,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与《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应缴纳排污费按年计算”的规定。 我局已于2015年1月2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5年2月25日,我局莘塍环境管理所组织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复查。经现场复查,你公司没有生产,连接到污水处理设施集水池的管路接头已经修复,没有发现违法排污行为。关于减免罚款的要求,经审议小组集体讨论,不予采纳你公司的申辩理由,决定维持原告知处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壹仟元人民币。 四、处罚决定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凭此决定书,到当地环境管理所(分局、大队)开具瑞安市预算外资金收入专用缴款书缴至瑞安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瑞安农商银行;账号:*060。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瑞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瑞安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4月21日 | 2015-04-21 |
瑞安市青松不锈钢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与瑞安市鼎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瑞安市青松不锈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7-01-19 | (2016)浙0381民初10175号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瑞安市青松不锈钢有限公司、嵊州利安不锈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7-03-02 | (2016)浙0381民初11488号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与瑞安市青松不锈钢有限公司、嵊州利安不锈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7-02-13 | (2017)浙0381民初118号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与瑞安市青松不锈钢有限公司、温州烈驹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7-01-19 | (2016)浙0381民初10544号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与瑞安市青松不锈钢有限公司、瑞安市鼎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7-02-10 | (2016)浙0381民初10546号 |
卢某、王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2016-07-05 | (2015)温瑞执民字第4109号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与瑞安市青松不锈钢有限公司、瑞安市鼎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7-02-10 | (2016)浙0381民初10551号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与瑞安市鼎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瑞安市青松不锈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7-01-19 | (2016)浙0381民初10182号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与瑞安市青松不锈钢有限公司、瑞安市鼎弘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6-11-18 | (2016)浙0381民初7247号 |
王照杰、胡理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2017-02-10 | (2016)浙0381执225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