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庆工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创建于1989年2月,集设计、销售、生产、安装为一体的专业非标设备生产企业,位于上海崇明工业园区,现有员工 556人,下设精密铸造、热锻压、热处理、焊接、金属切割加工、精加工、装配、性能测试等十多个车间接,是全国石化机械配件行业的重点骨干企业,1998年至2011年连续被评为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
公司拥有数控加工中心、等离子焊接、全自动气体保护焊接、半自动真空熔焊、超频真空热处理、专用数控车床、高效加工专机、理化和探伤检测设备等 150 多台套。设备配置齐全、加工检测手段完备,年生产能力达 2 万吨,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公司一直将产品“质量、服务、安全”放在首位,专业生产过滤器、呼吸阀、阻火器、视镜等石油化工管道设备和储罐配件设备,严格按照国际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标准设计生产。严格的生产管理体系可充分发挥本厂的整体技术优势和生产优势,工作快捷高效,供货及时,深受用户的好评和赞誉。
公司系列产品已经获得了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中航油、上海宝钢、上海巴斯夫、德国拜耳、陶氏化学、埃克森美孚公司等诸多客户的认可与好评。欢迎业界人士的指教、指导,并感谢各位新老客户的支持。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上海市宝山区蕰川北路988号B091室
- 销售经理:
- 周亮
- 电子邮件:
- 18321222280@163.com
- 邮政编码:
- 200000
- 顺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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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21-55096781 |
座机号码 | 021-51863386 |
手机号码 | 18221766958 |
电子邮箱 | 18321222280@163.com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上海庆工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简称:
- 庆工机械设备
- 主要经营产品:
- 呼吸阀 , 阻火器 , 过滤器 , 视镜 , 篮式过滤器
- 经营范围:
- 机械设备及配件(除特种设备)、呼吸阀、阻火器、过滤器、视镜、储罐配件、管道配件的生产、加工(限分支机构经营)、设计、安装、批发与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营业执照号码:
- 310113001129469
- 发证机关:
- 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经营期限:
- 永久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14年02月27日
- 职员人数:
- 101人
- 所属行业:
- 机械设备 » 宝山区机械设备
- 所属城市黄页:
- 上海企业网 » 宝山区
- 顺企编码:
- 19336207
上海庆工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周泽涛 | 75% | 人民币375.0万元 |
赵慧 | 25% | 人民币125.0万元 |
上海庆工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500万人民币( + 400% ) | 100万人民币 | 2015-11-24 |
注册资本变更 | 500万人民币 | 100万人民币 | 2015-11-24 |
章程备案 | 2015-11-12章程备案 | 2014-03-25章程备案 | 2015-11-24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100万人民币( + 900% ) | 10万人民币 | 2014-03-28 |
章程备案 | 2014-03-25章程备案 | 无 | 2014-03-28 |
经营范围变更 | 机械设备及配件(除特种设备)、呼吸阀、阻火器、过滤器、视镜、储罐配件、管道配件的生产、加工(限分支机构经营)、设计、安装、批发与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机械设备及配件(除特种设备)、呼吸阀、阻火器、过滤器、视镜、储罐配件、管道配件的生产、加工(限分支机构经营)、设计、安装、批发与零售。【经营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 2014-03-28 |
注册资本变更 | 100万人民币 | 10万人民币 | 2014-03-28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机械设备及配件(除特种设备)、呼吸阀、阻火器、过滤器、视镜、储罐配件、管道配件的生产、加工(限分支机构经营)、设计、安装、批发与零售。 | 机械设备及配件(除特种设备)、呼吸阀、阻火器、过滤器、视镜、储罐配件、管道配件的生产、加工(限分支机构经营)、设计、安装、批发与零售。 | 2014-03-28 |
上海庆工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周泽涛 | 执行董事 |
赵慧 | 监事 |
上海庆工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沪工商宝案处字〔2014〕第130201411116号 |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宝山分局 | 罚款 10000 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2014-11-12 | 2014-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