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稼圃传动机械有限公司,致力于推广高品质动力配件,旗下经营的品牌多数来自全球供应商。营销网络对内覆盖内陆及港澳地区,对外辐射欧、美、亚各洲经济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法国、意大利、英国、日本、新加坡等。
专业的营销团队和广阔的营销渠道使得我们稼圃人敢于承诺:进口轴承以相对国内同行5%-10%的价格优惠!
我们的经营优势:
专营JUMP、 SKF、INA、FAG、NSK、NACHI、 KOYO、 IKO、HRB LYC、 ZWZ精密轴承,批发机床丝杠,高速精密机床专用轴承、数控机床轴承、角接触(两联、三联、四联、配对等)17TAC47BSU 20TAC47BSU 25TAC62BSU 30TAC62BSU 30TAC72BSU 35TAC72BSU 40TAC72BSU 40TAC90BSU 45TAC75BSU 45TAC100BSU 50TAC100BSU 55TC90BSU 55TAC100BSU 55TAC120BSU 60TAC120BSU 760202 760203TN1---760218 760219TN1 700C(36100)、720C(36200)、718C、719C 71900C-71934C,兼营1300-1324 1600-1622;200—230 300—322 403—412 ;35系列,36系列、30531系列、30532系列、30537系列、30539系列、40531系列、40537系列,含1135型、1136型、311型60、80、180、50、150; 2200型、22300型、23000型、23100型、23200 24000型;20071类、20079类、20977类、20979、20971,2077、777类、 30031类、30037类;10008类、10009类、9069类、9039类等及特大型轴承。
我们的专业团队优势:
生产JUMP汽车轮毂轴承和大、中、小型外球面轴承及970耐高温轴承,可为您订做任何您所需求的高转速,低噪音及耐高温带座球面轴承,生产类别为UC、UK、UEL、SB、SA、1680、1580、 P型、F型、FL型、K型、CY型、HA型、ZA型轴承座,各种外球面轴承座及各种非标轴承,定做P型、F型、FL型等各种球面、瓦盒。
有能力承接各类特殊结构微型轴承研制和生产,也能按用户要求研制和生产轴承产品及主机装配产品,本公司生产的高速牙钻手机轴承,正常条件下轴承的工作寿命可达6个多月以上。制造精度符合国家标准GB/T307.1.2005中的P4级要求,品种多达20余种,适用于国内外不同型号牙科手机。
稼圃的愿景:
公司秉承以优质的产品、微利的价格、的服务、快捷的供货方式,服务于海内外市场。
联系方式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上海稼圃传动机械有限公司
- 简称:
- 稼圃传动机械
- 主要经营产品:
- SKF , NSK , FAG , HRB , INA , 精密机床轴承 , 外球面轴承 , 微型球轴承 , 牙钻轴承
- 经营范围:
- 机械设备及配件、五金交电、不锈钢制品、铝合金制品、机电产品、钢材、工艺品、汽摩配件、电子元件、玻璃制品、橡塑制品、电线电缆、水泵及配件、管道阀门、金属材料、消防设备、通讯器材、卫生洁具、摄影器材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营业执照号码:
- 310227001479870
- 发证机关:
- 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经营期限:
- 永久
- 经营状态:
- 在业
- 成立时间:
- 2009年11月04日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50万 (万元)
- 所属行业:
- 电动工具用电动机 » 松江区电动工具用电动机
- 所属城市黄页:
- 上海企业网 » 松江区 » 松江区石湖荡镇
- 顺企编码:
- 18090309
上海稼圃传动机械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朱红年 | 90% | 人民币90万元 |
朱福生 | 10% | 人民币10万元 |
上海稼圃传动机械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朱红年 | 执行董事 |
朱福生 | 监事 |
上海稼圃传动机械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3100001503011469 | 偷税 | 松江区税务局 | 1、对该公司在所属期2014年3月份少申报的销售额5400/1.17=4615.3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于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784.62+7.85=792.47*50%=396.24元。 2、对该公司在所属期2014年4月份少申报的销售额5400/1.17=4615.3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于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784.62+7.85=792.47*50%=396.24元。 | 2015-03-16 | 2015-03-16 |
3100001503011464 | 偷税 | 松江区税务局 | 1、对该公司在所属期2014年3月份少申报的销售额5400/1.17=4615.3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具体如下,该公司已在2015年所属期1月份申报纳税时,申报了销项税额4615.38*17%=784.62元、城建税7.85元,河道费7.85元、教育费附加23.54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5.69元。现对该公司已申报的销项税额4615.38*17%=784.62元、城建税7.85元,酌情加收滞纳金天数281天,加收滞纳金111.38元(详见滞纳金计算表)。 2、对该公司在所属期2014年4月份少申报的销售额5400/1.17=4615.3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具体如下,该公司已在2015年所属期1月份申报纳税时,申报了销项税额4615.38*17%=784.62元、城建税7.85元,河道费7.85元、教育费附加23.54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5.69元。现对该公司已申报的销项税额4615.38*17%=784.62元、城建税7.85元,酌情加收滞纳金天数251天,加收滞纳金99.49元(详见滞纳金计算表)。 3、对该公司在所属期2015年1月份的销售额40000元,企业自行申报。 4、该公司2014年实现销售额5919.70 元,查补销售额9230.76元,调整 | 2015-03-16 | 2015-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