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伟通物流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新昌县伟通物流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水乡、桥乡、酒乡、名士之乡绍兴,新昌县儒岙镇天姥一路56号,我公司主要提供货运: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新昌县儒岙镇天姥一路56号 -
固定电话:
0574-27694243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刘建旺
经理手机:
134****5115 未核实,仅供参考
邮政编码:
312000
地区编码:
33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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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机号码0574-2769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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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新昌县伟通物流有限公司
简称:伟通物流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货运: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道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7月31日)
营业执照号码:91330624559676458C
发证机关: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6-06-22
经营期限:10年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10年08月05日
注册资本:20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分类:物流服务公司 » 新昌县物流服务公司
所属城市:绍兴企业网 » 新昌县 » 新昌县儒岙镇
顺企编码:10386858

新昌县伟通物流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刘建旺60%人民币120.0万元
邵哲40%人民币80.0万元

新昌县伟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6458C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6-2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6458C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6-22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道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7月31日)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气体类1项、气体类2项、气体类3项、易燃液体类、腐蚀性物质类)(道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7月30日)2014-12-22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气体类1项、气体类2项、气体类3项、易燃液体类、腐蚀性物质类)(道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7月30日)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气体类1项、气体类2项、气体类3项、易燃液体类)(有效期至2014年7月30日)。2012-06-14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气体类1项、气体类2项、气体类3项、易燃液体类)(有效期至2014年7月30日)。许可经营项目: 货运: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有效期至2014年7月30日)。2010-12-10

新昌县伟通物流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刘建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邵哲监事

新昌县伟通物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镇公路罚[2015]03(41)0347号镇海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6月24日 镇海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沃建平、王?在X613330211沿海北线4K+500进行检查,浙D.D5397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骆霞线6K+000(庄俞停车场)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4.43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9.43)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新昌县伟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莫群陆。装载货物为石粉,从宁波宏鹏石粉公司到镇海港区。本机关于2015年06月25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庄俞停车场 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6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镇北公路罚告 03(41)034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6-25
鄞公路罚[2015]03(41)1148号鄞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9月06日 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程波、王尹君在X047330212通途连接线00K+200M进行检查,浙DD6686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3.7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8.7)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新昌县伟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李生久。装载货物为钢带,从镇海到古林。本机关于2015年09月06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S318省道鄞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9月0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鄞北公路罚告 03(41)114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鄞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9-06
宁公路罚[2015]03(41)0489号宁海县公路管理局2015年09月07日 宁海县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江圳波、陈日钢在S311象西线51K+100M进行检查,浙DD6686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214省道宁海超限运输检测站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75.52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55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0.52)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新昌县伟通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李生久。装载货物为瓷砖,从宁波镇海码头到宁海。本机关于2015年09月07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于214省道宁海超限运输检测站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09月0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宁北公路罚告 03(41)048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宁海县交通运输局或宁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2015-09-07
虞公路简罚〔2015〕C5号上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01月21日00时00分驾驶员龙永金驾驶车牌号为浙DD6678/浙DD259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塑料从宁波到上虞,途经329国道86K+600M时,上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上虞区联合治超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7164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1664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2015-01-21
虞公路罚〔2015〕C1422号上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12月03日07时24分驾驶员李生久驾驶车牌号为浙DD6686/浙DD381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玉米从宁波到上虞,途经边防线14K+200M时,上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上虞区联合治超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7544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2044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2015-12-03
虞公路罚〔2015〕C1598号上虞区公路管理段2015年12月16日09时26分驾驶员龙永金驾驶车牌号为浙DD6678/浙DD259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雨伞从宁波到上虞,途经329国道85K+200M时,上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上虞区联合治超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7794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2294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2015-12-16
浙绍虞公路罚〔2016〕A93号上虞区公路管理段2016年03月10日08时59分驾驶员莫群陆驾驶车牌号为浙DD5397/浙DD292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雨伞从宁波到崧厦,途经104国道1545K+100M时,上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上虞区联合治超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7646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2146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2016-03-10
浙绍虞公路罚〔2016〕A94号上虞区公路管理段2016年03月10日09时05分驾驶员莫灵勇驾驶车牌号为浙DD6685/浙DD389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伞骨架从宁波到崧厦,途经329国道86K+100M时,上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上虞区联合治超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7670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2170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2016-03-10
浙绍虞公路罚〔2016〕A346号上虞区公路管理段2016年04月11日07时12分驾驶员禹大胜驾驶车牌号为浙DD6651/浙DD295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运玉米从宁波到上虞,途经滨海大道4K+200M时,上虞区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上虞区联合治超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7584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2084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201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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