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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理:
- 沈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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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绍兴市艺江南建设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喜临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51% | 人民币1020万元 |
陈一铖 | 49% | 人民币980万元 |
绍兴市艺江南建设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3088R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5-10-23 |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 陈一铖; 出资额: 980; 百分比: 49%企业名称: 喜临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1020; 百分比: 51%;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 企业名称: 绍兴市辉跃贸易有限公司; 出资额: 2000; 百分比: 10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 2015-10-23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陈一铖; 出资额: ; [新增] 企业名称: 喜临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新增] | 企业名称: 绍兴市辉跃贸易有限公司; 出资额: ;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退出] | 2015-10-23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5-10-23 |
企业类型变更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私营法人独资) |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 2015-01-07 |
投资人备案 | 企业名称: 绍兴市辉跃贸易有限公司; 出资额: ;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新增] | 企业名称: 浙江嘉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出资额: ;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退出] 企业名称: 喜临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退出] | 2015-01-07 |
投资人变更 | 企业名称: 绍兴市辉跃贸易有限公司; 出资额: 2000; 百分比: 10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 企业名称: 浙江嘉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出资额: 200; 百分比: 1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企业名称: 喜临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1800; 百分比: 9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 2015-01-07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沈秋良;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沈秋良;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张锡标;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新增] | 姓名: 陈志英;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退出] 姓名: 沈秋良;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沈秋良;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 2012-12-03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沈秋良;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沈秋良;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张锡标;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新增] | 姓名: 陈志英;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退出] 姓名: 沈秋良;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沈秋良; 证件名称: ; :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 2012-12-03 |
投资人变更 | 企业名称: 浙江嘉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出资额: 200; 百分比: 1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企业名称: 喜临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1800; 百分比: 9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 企业名称: 浙江嘉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出资额: 200; 百分比: 10%;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企业名称: 浙江邦盟实业有限公司; 出资额: 550; 百分比: 27.5%;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企业名称: 喜临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1250; 百分比: 62.5%;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 2012-12-03 |
绍兴市艺江南建设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沈秋良 | 执行董事 |
张锡标 | 监事 |
沈秋良 | 经理 |
绍兴市艺江南建设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绍市地税一罚决〔2015〕66号 | 市地税局 | 一、 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法律依据 (一)违法事实 2015年10月9日,在日常发票核查时发现,该纳税人丢失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五联(电脑)发票联1份,发票代码233001190145,发票号码695036。经调查后发现,该发票由该纳税人在2012年5月7日领购,于2015年因保管不当,导致发票丢失,具体丢失日期无法查实。丢失后该纳税人于2015年10月9日前来税务机关办理了挂失手续,并在2015年10月14日的《绍兴晚报》上刊登了遗失声明,具体见所附相关资料。 (二)主要证据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依法注册成立并领取了税务登记证的事实。 证据二:发票领购簿复印件一份共2页,证明纳税人在2015年5月7日领购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五联(电脑)发票100份,发票代码233001190145,发票号码694981-695080,包含了上述违法事实中所描述的发票。 证据三:《发票挂失/毁损报告表》一份,证明其向税务机关报告了其丢失发票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绍兴晚报》2015年10月14日丢失发票声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将丢失发票声明作废的事实。 证据五:我局于2015年10月9日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证明经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开具发票行为,你已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此外,询问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及其送达回证、案件调查报告以及经你确认的底稿、取证附件等证据,可证明我局的执法行为程序合法。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当事人陈述申辩 我局于2015年10月16日按法定程序向你单位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绍市地税一罚告〔2015〕71号)。当事人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当场表示不进行申辩。 三、处罚决定 本局认为,当事人依法注册、办理了税务登记,并向税务机关领购了发票的情况属实,应当依法保管发票。当事人向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丢失并进行登报声明,证明当事人发生了丢失发票的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你单位丢失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11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1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北路35号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二楼办税大厅银行经收处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绍兴市地方税务局或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 2015-10-20 |
绍兴市艺江南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郑贤兴、绍兴市艺江南建设有 | 2016-07-21 | (2015)绍越商初字第587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