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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盛陵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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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理:
- 陈金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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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机号码 | 0575-85655822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浙江万亨盛印染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绍兴县肖绍印染厂 | 154.0万美元 | |
香港永亨昌有限公司 | 66.0万美元 |
浙江万亨盛印染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陈金甫 | 徐新美 | 2020-05-15 |
章程备案 | 制定新章程 | - | 2020-01-20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余建美; : ; 职位: 监事; [新增] 姓名: 冯伟红; : ; 职位: 董事; 姓名: 徐新美; : ; 职位: 董事长; [新增] 姓名: 徐新美; : ; 职位: 总经理; [新增] 姓名: 朱秒红; : ; 职位: 董事; 姓名: 蒋傲根; : ; 职位: ; 姓名: 陈亚娟; : ; 职位: 董事; 姓名: 陈俊; : ; 职位: 董事; 姓名: 陈建钢; : ; 职位: ; | 姓名: 冯伟红; : ; 职位: 董事; 姓名: 朱秒红; : ; 职位: 董事; 姓名: 蒋傲根; : ; 职位: ; 姓名: 陈亚娟; : ; 职位: 董事; 姓名: 陈俊; : ; 职位: 董事; 姓名: 陈建钢; : ; 职位: ; 姓名: 陈金甫; : ; 职位: 董事长; [退出] 姓名: 陈金甫; : ; 职位: 总经理; [退出] | 2020-01-20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徐新美 | 陈金甫 | 2020-01-20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昌街道盛陵村 |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盛陵村 | 2018-02-13 |
多证合一备案 |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 | 2018-02-13 |
经营范围变更 | 生产、销售:纺织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生产印染麻类纺织品;加工印染各类纺织坯布(产品不占我国出口配额和许可证) | 2018-02-13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昌街道盛陵村 |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盛陵村 | 2018-02-12 |
经营范围变更 | 生产、销售:纺织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生产印染麻类纺织品;加工印染各类纺织坯布(产品不占我国出口配额和许可证) | 2018-02-12 |
多证合一备案 |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 | 2018-02-12 |
浙江万亨盛印染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陈金甫 | 董事长 |
陈金甫 | 总经理 |
陈俊 | 董事 |
冯伟红 | 董事 |
蒋傲根 | |
陈建钢 | |
陈亚娟 | 董事 |
朱秒红 | 董事 |
浙江万亨盛印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绍柯环罚字[2015]112号 | 区环保局 |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柯环罚字[2015]112号 浙江万亨盛印染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00400017733 组织机构代码证:60966051-9 法定代表人:陈金夫 地址:安昌镇盛陵村 浙江万亨盛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本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绍兴市柯桥区环保监测站2015年第一季度废水污染源监测报告数据显示,你单位2015年1月27日废水处理设施外排废水BOD进管浓度为74.5mg/L,SS进管浓度为130 mg/L,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以上事实,有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5年5月7日)、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监察人员对徐关夫的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本局于2015年6月15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接受处罚。 以上事实,有本局2015年6月11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柯环罚先告字[2015]111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零伍拾壹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 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 账号:19510101040082538-33) 缴纳罚款后,一个月内凭银行缴入回单内到本局财务室414换取罚没款收据,逾期未领取的,由执法部门代为送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 2015-06-23 | ||
绍柯环罚字[2015]172号 | 区环保局 |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柯环罚字[2015]172号 浙江万亨盛印染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00400017733 组织机构代码证:60966051-9 法定代表人:陈金夫 地址:安昌镇盛陵村 浙江万亨盛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本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的2015年第二季度废水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显示,你单位2015年4月22日废水处理设施外排废水BOD浓度为77.9mg/L,COD进管浓度为231mg/L,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以上事实,有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5年7月22日)、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监察人员对徐关夫的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本局于2015年9月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接受处罚。 以上事实,有本局2015年8月28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柯环罚先告字[2015]177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零肆拾壹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 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 账号:19510101040082538-33) 缴纳罚款后,一个月内凭银行缴入回单内到本局财务室414换取罚没款收据,逾期未领取的,由执法部门代为送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 2015-09-10 | ||
绍柯环罚字[2015]281号 | 区环保局 |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柯环罚字[2015]281号 浙江万亨盛印染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00400017733 组织机构代码证:60966051-9 法定代表人:陈金夫 地址:绍兴县安昌镇盛陵村 浙江万亨盛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本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危险废物堆放场所未设置识别标志。此外,你单位与台州三门德鑫废矿物油有限公司签订了处置协议,但在定型机废油运输处置中并未向我局上报转移计划,也未开具转移联单,涉嫌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转移数量为7.8吨。有下列主要证据为证:《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经过综合考虑,依据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较重违法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2015年10月15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本局2015年10月9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柯环罚先告字[2015]263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你单位于2015年10月17日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申辩报告,申辩理由主要为:你单位委托的运输人彭培光实际为台州三门德鑫废矿物油有限公司在绍兴地区的收集废油代办人,其在绍兴开设了绍兴光之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废油实际由其收储后交绍兴光之源环保有限公司试生产使用。并提供了绍兴光之源环保有限公司的试生产备案回执,其试生产阶段无法办理废油转移计划表和开具转移联单,并非存在违法故意。 我局对你单位的申辩意见进行了实地复核,经案件审议小组专题讨论意见如下: 1、经核实绍兴光之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收到你单位废油共计7.8吨,去向明确,与本案查明转移量相符,对于你单位有关废油去向的申辩予以采信。 2、经核实绍兴光之源环保有限公司具备回收、处置、加工废矿物油条件,项目已通过环评审批,经绍兴市环保局批准于2015年7月27日开始试生产,对于你单位有关废油处置单位合法性的申辩予以采信。 3、你单位作为废油产生单位,应当及时向我局申报转移计划,明确危废去向,完善转移联单等相关手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从2015年9月8日我局现场调查情况来看,你单位对于危废去向表述不清,无法提供转移联单,未向我局上报转移计划,也未在第一时间向环保部门如实报告情况,你单位在危废处置管理上存在瑕疵,予以指正。 4、你单位危险废物堆放场所未设置识别标志,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处罚。 综上,我局对你单位申辩予以采信,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捌仟伍佰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 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 账号:19510101040082538-33) 缴纳罚款后,一个月内凭银行缴入回单内到本局财务室414换取罚没款收据,逾期未领取的,由执法部门代为送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 2015-11-09 | ||
绍柯环罚字[2016]90号 | 区环保局 |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柯环罚字[2016]90号 浙江万亨盛印染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00400017733 组织机构代码证:60966051-9 法定代表人:陈金夫 地址:安昌镇盛陵村 浙江万亨盛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本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的2016年第一季度废水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显示,你单位废水处理设施外排废水苯胺浓度为1.63mg/L,总氮浓度为31mg/L,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以上事实,有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6年1月14日)、绍兴市柯桥区环保局监察人员对徐关夫的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第四十五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本局于2016年3月2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接受处罚。 以上事实,有本局2016年3月11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柯环罚先告字[2016]74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达标排放,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捌拾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 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 账号:19510101040082538-33) 缴纳罚款后,一个月内凭银行缴入回单内到本局财务室414换取罚没款收据,逾期未领取的,由执法部门代为送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 2016-03-29 |
浙江万亨盛印染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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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85732 | 爱亨斯 | 布料床单 | 24 | 商标续展完成 | 1993-01-27 |
![]() | 685732 | 爱亨斯 | 布料床单 | 24 | 商标续展完成 | 1993-01-27 |
浙江万亨盛印染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与杨培思、浙江万亨盛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01-04 | (2014)绍柯民初字第4207、4250号 |
杨培思与浙江万亨盛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15-03-12 | (2015)浙绍民终字第326、327号 |
杨培思、浙江万亨盛印染有限公司与杨培思、浙江万亨盛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2015-12-29 | (2015)浙民申字第2017号 |
詹建华与邵建江、浙江万亨盛印染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 2014-06-30 | (2014)绍民初字第374号 |
绍兴县水利水电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0) | 2014-03-10 | (2013)绍行审字第229号 |
浙江万亨盛印染有限公司投资的公司
投资企业 | 法人代表 | 地址 | 出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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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柯兴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 章承福 | 浙江绍兴县柯桥经济开发区(安昌镇东昌村) | 0.51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