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樱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水乡、桥乡、酒乡、名士之乡绍兴,新昌县南明街道湖莲潭边浅水湾,我公司主要提供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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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新昌县南明街道湖莲潭边浅水湾 -
- 固定电话:
- 13588561066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蔡翠英
- 经理手机:
- 13806746990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 邮政编码:
- 312000
- 地区编码:
- 33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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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5****1066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新昌县樱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人民币50万元 |
新昌县樱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陈春明 | 蔡翠英 | 2021-06-02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21-06-02 |
企业联络人员、财务人员 | 现联络员姓名:李婷;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 现联络人员;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蔡翠英;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 | 原联络员姓名:蔡翠英;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 原联络人员;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蔡翠英;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2021-06-02 |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 | 营业期限至: 2031-01-18 | 2021-06-02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陆爽;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新增] 姓名: 陈春明;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新增] 姓名: 陈春明;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新增] | 姓名: 梁国洪;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退出] 姓名: 蔡翠英;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退出] | 2021-06-02 |
投资人(股权)备案 | 企业名称: 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 | 姓名: 蔡翠英;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梁国洪;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 2021-06-02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28201 | 注册号:********34563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10-19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28201 | 注册号:********34563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10-19 |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新昌县七星街道飞凤新村王家斗82号; 邮政编码: 3125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七星街道 | 住所: 新昌县鼓山西路丽都四季花园6幢201号; 邮政编码: 3125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七星街道 | 2015-07-29 |
住所变更 | 住所: 新昌县七星街道飞凤新村王家斗号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七星街道 | 住所: 新昌县鼓山西路丽都四季花园幢号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七星街道 | 2015-07-29 |
住所变更 | 住所: 新昌县鼓山西路丽都四季花园幢号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七星街道 | 住所: 新昌县南明街道湖莲潭边浅水湾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南明街道 | 2013-02-04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新昌县鼓山西路丽都四季花园6幢201号; 邮政编码: 3125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七星街道 | 住所: 新昌县南明街道湖莲潭边浅水湾; 邮政编码: 3125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南明街道 | 2013-02-04 |
新昌县樱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蔡翠英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梁国洪 | 监事 |
新昌县樱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新地税稽罚[2016]15号 | 新昌县地方税务局 | 经我局于2016年03月23日至2016年06月27日对你单位2013年01月0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2013年未入账营业收入28605元,未申报缴纳相关营业税1430.2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1.51元。 2.2014年未入账营业收入155988元,未申报缴纳相关营业税7799.4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89.97元。 3.2013年度财产租赁合同一份,金额2500元,实际申报1500元,少缴纳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1元。 4.2013年度未贴账簿印花税,少缴纳账簿印花税5元;2014年度未贴账簿印花税,少缴纳账簿印花税5元。 5、经计算,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9820.59元,由于企业以前年度亏损71291.93元,至2013年应弥补亏损为61471.34元;2014年度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47793.63元,企业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里当年亏损为213567.76元,所以,当年实际亏损为65774.13元,至2014年年末应弥补亏损为127245.47元。 二、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少缴营业税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罚款4614.82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罚款230.74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你单位少缴印花税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罚款5.50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规定,对你单位使用非法收据收取物业费等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98516元。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新昌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新昌县地方税务局或新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新昌县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16-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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