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樱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新昌县樱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水乡、桥乡、酒乡、名士之乡绍兴,新昌县南明街道湖莲潭边浅水湾,我公司主要提供物业管理。
相关产品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新昌县南明街道湖莲潭边浅水湾 -
固定电话:
13588561066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蔡翠英
经理手机:
13806746990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邮政编码:
312000
地区编码:
330624
顺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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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135****1066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新昌县樱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简称:樱花物业管理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物业管理。
营业执照号码:913306245681828201
发证机关: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6-10-19
经营期限:10年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11年01月19日
注册资本:5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分类:物业管理公司
所属城市:绍兴企业网 新昌县 新昌县南明
类型:公司
顺企编码:10361718

新昌县樱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00%人民币50万元

新昌县樱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法定代表人变更陈春明蔡翠英2021-06-02
企业类型变更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2021-06-02
企业联络人员、财务人员现联络员姓名:李婷;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 现联络人员;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蔡翠英;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原联络员姓名:蔡翠英;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 原联络人员;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蔡翠英;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2021-06-02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营业期限至: 2031-01-182021-06-02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陆爽;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新增] 姓名: 陈春明;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新增] 姓名: 陈春明;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新增]姓名: 梁国洪;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退出] 姓名: 蔡翠英;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退出]2021-06-02
投资人(股权)备案企业名称: 广州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姓名: 蔡翠英;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梁国洪;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2021-06-02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28201注册号:********34563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10-1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28201注册号:********34563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10-19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住所: 新昌县七星街道飞凤新村王家斗82号; 邮政编码: 3125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七星街道住所: 新昌县鼓山西路丽都四季花园6幢201号; 邮政编码: 3125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七星街道2015-07-29
住所变更住所: 新昌县七星街道飞凤新村王家斗号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七星街道住所: 新昌县鼓山西路丽都四季花园幢号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七星街道2015-07-29
住所变更住所: 新昌县鼓山西路丽都四季花园幢号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七星街道住所: 新昌县南明街道湖莲潭边浅水湾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南明街道2013-02-04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住所: 新昌县鼓山西路丽都四季花园6幢201号; 邮政编码: 3125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七星街道住所: 新昌县南明街道湖莲潭边浅水湾; 邮政编码: 3125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南明街道2013-02-04

新昌县樱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蔡翠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梁国洪监事

新昌县樱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新地税稽罚[2016]15号新昌县地方税务局经我局于2016年03月23日至2016年06月27日对你单位2013年01月0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2013年未入账营业收入28605元,未申报缴纳相关营业税1430.2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1.51元。 2.2014年未入账营业收入155988元,未申报缴纳相关营业税7799.4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89.97元。 3.2013年度财产租赁合同一份,金额2500元,实际申报1500元,少缴纳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1元。 4.2013年度未贴账簿印花税,少缴纳账簿印花税5元;2014年度未贴账簿印花税,少缴纳账簿印花税5元。 5、经计算,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9820.59元,由于企业以前年度亏损71291.93元,至2013年应弥补亏损为61471.34元;2014年度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47793.63元,企业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里当年亏损为213567.76元,所以,当年实际亏损为65774.13元,至2014年年末应弥补亏损为127245.47元。 二、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少缴营业税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罚款4614.82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罚款230.74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你单位少缴印花税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罚款5.50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规定,对你单位使用非法收据收取物业费等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98516元。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新昌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新昌县地方税务局或新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新昌县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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