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单位地址:
- 诸暨市安华镇河杨村河汉 -
- 固定电话:
- (0575)15957515253 未核实,仅供参考
- 联系人:
- 何林木
- 邮政编码:
- 312000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 诸暨市安华何林木养鸭场 |
简称: | 安华何林木养鸭场 |
主要经营产品: | 未提供 |
经营范围: | 饲养、销售:鸭(凭有效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681601041435 |
发证机关: |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12年04月20日 |
所属分类: | 林木抚育和管理 » 诸暨市林木抚育和管理 |
所属城市: | 绍兴企业网 » 诸暨市 » 诸暨市安华镇 |
顺企编码: | 10333685 |
诸暨市安华何林木养鸭场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30681MA2FE7413G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证: 无 | 2017-12-13 |
诸暨市安华何林木养鸭场的行政处罚
诸环罚字〔2015〕50号 | 市环保局 | 诸暨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诸环罚字〔2015〕50号
诸暨市安华何林木养鸭场: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81601041436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安华镇河杨村河汉 经营者:何林木(身份证号码****) 违法行为发生地址:安华镇河杨村河汉自然村 2015年3月3日,经我局现场查实,你(单位)位于安华镇河洋村河汉自然村的肉鸭养殖场属于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养殖区域。2015年3月9日我局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经审查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实。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工商营业执照照片1份、经营者身份证照片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 2、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你(单位)在禁养区进行肉鸭养殖的现状;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和在禁止养殖区域内从事肉鸭养殖的事实。 2015年4月21日,我局作出《诸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诸环罚告字[2015]5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并于2015年4月24日依法送达。你(单位)收到后提出要求听证,我局于2015年5月17日依法举办听证会。 以上事实,有我局《诸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诸环罚告字[2015]107号)、《诸暨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和听证会笔录为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位于安华镇河洋村河汉自然村的肉鸭养殖场属于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养殖区域,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的规定,就你(单位)在禁养区内进行肉鸭养殖的违法行为,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肉鸭养殖、关闭养殖场。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个月内向诸暨市人民政府或者向绍兴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环城东路968号水业大厦705室 邮政编码:311800 联 系 人:王 昀 电 话:87029695
诸暨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6月25日 | 2015-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