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厂引进进口宽幅,窄幅印纸机,印花机。生产加工床上用品,窗帘,服装,迷彩等图案的印花纸及印花加工。印纸规格:w(宽)小于等于240cm。h(花型循环)小于等于160cm等常规和特殊规格的制版,印花纸和印花加工。
本工厂长期提供服装、箱包、手袋、鞋帽、玩具等印花图案,现有花型一千余种,花型齐全,圆点,格仔,动物皮毛,花卉,腰果,卡通,条纹,过渡,等应有尽有,工艺精到,欢迎广大客户来电索样订货。
本工厂拥有七套色全自动气顶印纸机一台(2010年新机型),印纸速度可达7000码每小时,性能稳定,次品率低于3%,大花位(图型周期)长:1.6米,宽2.4米;本厂还有六套色传统手动控制印纸机一台,印纸速度3000码每小时;本厂印布机是采用的台湾毯带,质地细密,确保前后左右无印花色差;本厂卷布机为自动激光对边,码表为原装日本近口,保证每匹布计数误差低于1码;
本厂所使用印花油墨为台湾产分散性油质色浆(环保高日光系列),色泽清晰浑厚饱满,色牢度佳(一般可达3.5--4.5级);稳定的韩国全木浆原纸(中间体)更是给产品的质量控制提供了根本的保障。
本厂与质量稳定的制版公司――运城制版厂长期合作,制版周期控制在一周以内,线条版零返工,层次过渡版如一次难以达到理想效果,三天内返工一次后,一定可以达到令您满意的效果。
以严格的质量标准,先进的技术力量,工艺流程,确保产品质量。竭诚欢迎国内外客户看样定货洽谈。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绍兴耶溪路金昌工业园北区10F
- 固定电话:
- 86-575-84810521 15968504820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曹书彦
- 经理手机:
- 15968504820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 邮政编码:
- 312000
- 传真号码:
- 86-575-4813021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5-84810521 |
座机号码 | 0575-84813021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 绍兴市金阳红纺织印花有限公司 |
简称: | 金阳红纺织印花 |
主要经营产品: | 转移印花 , 热转印纸 ,纸印花, 热转印加工 ,浴帘印花,靠垫印花,手提包印花,迷彩印花,台布印花,家纺印花, 服装印花 ,户外用品印花 |
经营范围: | 生产、加工:转移印花、转移印花纸、复合布、绣花布;批发、零售:针纺织品、轻纺原料(除皮棉、蚕茧)、家纺产品、服装。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600000013475 |
发证机关: |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07年06月06日 |
职员人数: | 50人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500000 万元 (万元) |
所属分类: | 染整加工公司 » 绍兴县染整加工公司 |
所属城市: | 绍兴企业网 » 绍兴县 |
顺企编码: | 10323629 |
绍兴市金阳红纺织印花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曹书彦 | 80% | 人民币40.0万元 |
张明路 | 20% | 人民币10.0万元 |
绍兴市金阳红纺织印花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77387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6-14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77387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6-14 | |
行业代码变更 | 行业代码:1763 | 行业代码:1700 | 2015-06-08 |
行业代码变更 | 行业代码:1763 | 行业代码:1700 | 2015-06-08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生产、加工:转移印花、转移印花纸、复合布、绣花布;批发、零售:针纺织品、轻纺原料(除皮棉、蚕茧)、家纺产品、服装(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绍兴市东浦工业园区耶溪路以北金川路以东5幢一楼)。 | 一般经营项目: 生产、加工:转移印花、转移印花纸、复合布、绣花布;批发、零售:针纺织品、轻纺原料(除皮棉、蚕茧)、家纺产品、服装。 | 2015-06-08 |
绍兴市金阳红纺织印花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曹书彦 | 执行董事 |
曹书彦 | 总经理 |
张明路 | 监事 |
绍兴市金阳红纺织印花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2015]绍越环罚字24号 | 区环保局 |
绍兴市越城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越环罚字[2015]24 号 绍兴市金阳红纺织印花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00000013475 组织机构代码:6683773-8 法定代表人:曹书彦 地址:东浦镇耶溪路永升工业园区 我局于2015年11月23日,对你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单位主要从事生产加工转移印花,主要生产设备为2台纸印花机,废气处理设施已安装,处理工艺为活性碳吸附。2015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你单位一台纸印花机正在运行,但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没有开启,风机未运行,属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经查处后,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略)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我局于2015年12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绍越环罚先告字 [2015]1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报告。以上事实,由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越环罚先告字 [2015]12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的规定,考虑到你单位积极配合我局的调查,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详实地提供证据;为规模以下的小、微企业,可作为从轻处罚的量罚情节,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人民币。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绍兴恒信合作银行营业部(地址:绍兴市越城区中兴中路159号)户名:绍兴市越城区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越城区环境保护局;账号:*044。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回单报绍兴市越城区环境保护局备案,并换取罚没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或者绍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越城区环境保护局 2015年12月11日 | 2015-12-11 |
绍兴市金阳红纺织印花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绍兴市金阳红纺织印花有限公司与绍兴叶鹰纺化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5-11-27 | (2015)绍越商初字第529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