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三凌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水乡、桥乡、酒乡、名士之乡绍兴,嵊州市三江街道江二路5号四楼,我公司主要提供生产、销售:工业自动控制设备、机械配件、纺机配件、电机、电子产品;电子产品技术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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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嵊州市三江街道江二路5号四楼 -
- 固定电话:
- (0575)13857533365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史铸江
- 手机号码:
- 未提供
- 邮政编码:
- 312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5-83361818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嵊州市三凌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史铸江 | 60% | 人民币30万元 |
史浙英 | 40% | 人民币20万元 |
嵊州市三凌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浦口街道区中园*号*号厂房(住所申报) | 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三江街道领带园三路*号三楼 | 2022-09-26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 | - | 2022-09-26 |
经营范围变更 | 一般项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软件开发;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生产、销售:工业自动控制设备、机械配件、纺机配件、电机、电子产品;电子产品技术开发。 | 2022-04-18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 | - | 2022-04-18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三江街道领带园三路*号三楼 | 嵊州市三江街道江二路*号四楼 | 2022-04-18 |
经营期限备案 | 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 | 营业期限至: 2022-11-13 | 2022-04-18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成对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056882655 | 2016-10-20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2655H | 注册号:********80441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10-20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2655H | 注册号:********80441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10-20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056882655 | 2016-10-19 |
嵊州市三凌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史铸江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史浙英 | 监事 |
嵊州市三凌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嵊州稽查罚〔2016〕9号 | 市国税局 | 嵊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嵊州稽查罚〔2016〕9号 嵊州市三凌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经我局(所)于2015年11月18日至2016年1月7日对你(单位)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4年5月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金624.79元已于相关月份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二、处罚决定 对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金已于相关月份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这一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应补税款0.5倍的罚款计312.4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12.4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嵊州市国家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嵊州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 2016-01-14 | ||
嵊工商案字〔2014〕第289号 | 属虚假宣传行为 | 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嵊州市三凌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为提高公司的商业信誉,于2012年12月份开设公司网站(网址:http//www.szsldl.com/cn/index.php),在公司简介中有“嵊州市三凌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创建于2005年,……本公司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微电脑控制器达到欧盟标准,公司通过ISO9001:2008认证,产品高达50余种,……”等内容,而实际是公司成立于2012年,公司不能提供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微电脑控制器达到欧盟标准的相关证明,公司没有通过ISO9001:2008认证。 嵊州市三凌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及《浙江省反不正当条例》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下列方法,对商业信誉或者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制作方式、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有效期限、经营状况、售后服务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四)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之规定,属虚假宣传行为。根据《浙江省反不正当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嵊州市三凌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作以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2、罚款10000元。 | 2015-03-18 | 2014-11-06 |
嵊州市三凌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杭州迈灿电子有限公司与嵊州市三凌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6-03-15 | (2016)浙0105民初8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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