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格绿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绍兴格绿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水乡、桥乡、酒乡、名士之乡绍兴,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我公司主要提供环保设备研发、制造、安装调试;环保技术咨询、服务;环保工程设计、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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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
固定电话:
0575-82739448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梁新中
手机号码:
未提供
邮政编码:
3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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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5-82739448
座机号码0575-86112186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绍兴格绿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简称:格绿维环保
主要经营产品: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环保设备研发、制造、安装调试;环保技术咨询、服务;环保工程设计、施工。(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经营范围:环保设备研发、制造、安装调试;环保技术咨询、服务;环保工程设计、施工。
营业执照号码:330682000179179
发证机关: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注销
成立时间:2015年04月07日
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 (万元)
所属分类:环保公司
所属城市:绍兴企业网 上虞市
类型:公司
顺企编码:22846754

绍兴格绿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新和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0%人民币100万元

绍兴格绿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4562D注册号:********79179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8-1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4562D注册号:********79179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8-10

绍兴格绿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梁新中董事长
梁建宇董事
李强董事
高琴波监事
李强经理

绍兴格绿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虞环罚字(2016)95号区环保局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虞环罚字[2016]95号 当事人:绍兴格绿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82000179179 组织机构代码证:33697456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梁新中 详细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七路 我局于2016年3月30日对你公司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16年3月23日12时20分左右,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污水站在运行情况下,厂界下风向气味明显,现场采集厂界上、下风向大气样各一只。经监测分析,上风向(乙炔车间经十五路污水站对出)臭气浓度为16,下风向(502车间南中心河绿化带上)臭气浓度为23,未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即臭气浓度厂界标准值为20。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4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采集大气样的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厂界下风向臭气浓度超标的事实及原因。 3、监测报告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采集的大气样的监测结果。 4、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李强、孙林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 5、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梁新中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当事人身份。 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6年4月2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4月20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虞环罚告〔2016〕28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十七条第八款“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依照本次违法情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区便民服务中心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单位: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绍兴上虞支行 帐 号:*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六年五月五日2016-05-05
虞环罚字(2016)180号区环保局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虞环罚字[2016]180号 当事人:绍兴格绿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82000179179 组织机构代码证:33697456-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梁新中 详细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我局于2016年5月5日对你单位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16年5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与公安联合对百官梁家山个体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查实你单位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现场共查获有机溶剂废桶(危险废物类别为HW49)99只,共2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2张,证明2016年5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和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梁新中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4、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5、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曹海松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 6、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王兴记的身份。 我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6年6月13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6月7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虞环听告〔2016〕112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照本次违法情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区便民服务中心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单位: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绍兴上虞支行 帐 号:*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六年七月五日2016-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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