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科特化学有限公司是印染助剂、荧光增白剂、化工原料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公司,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打造成的客户满意、员工认同、具有社会责任感的纺织品助剂及荧光增白剂产品与服务的提供商。的生产设备是制造完美产品的关键。科特化学拥有先进的生产制造装备,保证每一个生产环节与检测同步,全面实现管理制度化,操作流程规范化,从而为每位客户提供合格并满意的产品和完善的服务。绍兴科特化学有限公司的诚信、实力和产品质量获得业界的认可。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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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
- 固定电话:
- 13858532835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梁娣
- 经理手机:
- 13606571873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 邮政编码:
- 312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5-82509860 |
座机号码 | 0575-82041155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 绍兴科特化学有限公司 |
简称: | 科特化学 |
主要经营产品: |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渗透剂、分散剂、均染剂、无醛固色剂、柔软剂、去油剂、增白剂(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品外)研发、生产。(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
经营范围: | 渗透剂、分散剂、均染剂、无醛固色剂、柔软剂、去油剂、增白剂(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品外)研发、生产。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682000193625 |
发证机关: |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经营模式: | 生产厂家 |
成立时间: | 2015年12月07日 |
职员人数: | 51人 |
注册资本: | 5000000 (万元) |
所属分类: | 专用化学产品厂 |
所属城市: | 绍兴企业网 上虞市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顺企编码: | 23623257 |
绍兴科特化学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梁娣 | 60% | 人民币300.0万元 |
章金良 | 40% | 人民币200.0万元 |
绍兴科特化学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梁娣 | 执行董事 |
梁娣 | 经理 |
章金良 | 监事 |
绍兴科特化学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虞环罚字(2016)70号 | 区环保局 |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虞环罚字[2016]70号 当事人:绍兴科特化学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MA2883KA9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梁娣 详细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九路 我局于2016年3月6日对你公司采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16年3月5日21时左右,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有固定自来水管接入污水站调配池。经进一步调查查实,你公司2016年2月中旬两次利用此根自来水管将自来水打入调配池进行调配。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4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有固定自来水管接入污水站调配池。 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2016年2月中旬两次利用此根自来水管将自来水打入调配池进行调配的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叶根灿、胡春峰的身份及接受你单位委托接受我局调查询问。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梁娣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身份。 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6年4月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3月31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虞环听告〔2016〕42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依照本次违法情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区便民服务中心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单位: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绍兴上虞支行 帐 号:*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 2016-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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