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隆基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枫桥海角寺药店,办公室地址位于水乡、桥乡、酒乡、名士之乡绍兴,诸暨市枫桥镇桥上街88号,我公司主要提供许可经营项目:零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零售:预包装食品
一般经营项目:零售:玻璃容器,化妆品;第I、II类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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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诸暨市枫桥镇桥上街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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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笑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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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152****6898 |
手机号码 | 134****9606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 诸暨市隆基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枫桥海角寺药店 |
简称: | 隆基医药连锁 |
父公司 | 诸暨市隆基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
主要经营产品: | 零售(连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中药材(饮片)(限品种供应),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以上均不包含冷藏冷冻药品)(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具体经营项目以许可证核定的为准);零售:预包装食品(具体经营项目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核定的为准) 零售:玻璃容器,化妆品;第I、II类医疗器械***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零售(连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中药材(饮片)(限品种供应),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以上均不包含冷藏冷冻药品)(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具体经营项目以许可证核定的为准);零售:预包装食品(具体经营项目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核定的为准) 一般经营项目:零售:玻璃容器,化妆品;第I、II类医疗器械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681000316180 |
发证机关: |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 2015-09-25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15年10月30日 |
所属分类: | 药店 |
所属城市: | 绍兴企业网 诸暨市 诸暨市枫桥镇 |
类型: | 公司 |
顺企编码: | 23680100 |
诸暨市隆基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枫桥海角寺药店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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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变更 | 斯晓成 [新增] | 董笑均 [退出] | 2019-07-09 |
负责人变更 | 董笑均 | 董笑均 | 2018-10-18 |
上级企业变更 | 企业名称: 诸暨市隆基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注册号: ***** | 企业名称: 诸暨市隆基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注册号: ***** | 2018-10-18 |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 | 现联络员姓名:骆立;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 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宣珂;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原联络员姓名:骆立;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 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2018-10-18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董笑均 | 董笑均 | 2018-10-18 |
经营范围变更 | 零售:药品;食品经营(以上经营范围具体经营项目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核定的为准); 零售:玻璃容器,化妆品,日用百货,消毒用品,洗涤用品,护肤用品,健身器材,第I、II类医疗器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零售(连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中药材(饮片)(限品种供应),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以上均不包含冷藏冷冻药品)(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具体经营项目以许可证核定的为准);零售:预包装食品(具体经营项目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核定的为准) 零售:玻璃容器,化妆品;第I、II类医疗器械 | 2018-10-18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 | 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355424902 | 2017-12-28 |
诸暨市隆基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枫桥海角寺药店的行政处罚
诸枫桥案〔2016〕307号 | 违反医疗器械管理规定 |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本局认为:诸暨市隆基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枫桥海角寺药店销售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属于销售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责令改正,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 疗器械的;???”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 没收过期的医用胶带3盒; 二、 罚款20000元。 | 2016-07-12 | 2016-0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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