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绍兴市小江桥河沿10-11号 -
- 固定电话:
- (0575)5127855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张新永
- 手机号码:
- 未提供
- 邮政编码:
- 3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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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机号码 | 0575-85127855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 绍兴市大江蔬菜种子有限公司 |
简称: | 大江蔬菜种子 |
主要经营产品: | 批发、零售:蔬菜种子、瓜果种子、植物激素 |
经营范围: | 批发、零售:农作物种子(除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外)。 |
营业执照号码: | 330600000125600 |
发证机关: |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 2016-10-18 |
经营期限: | 10年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01年07月27日 |
注册资本: | 20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
所属分类: | 种子、饲料批发 » 绍兴县种子、饲料批发 |
所属城市: | 绍兴企业网 » 绍兴县 |
类型: | 公司 |
顺企编码: | 10317174 |
绍兴市大江蔬菜种子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张新永 | 60% | 人民币120万元 |
陈武娟 | 40% | 人民币80万元 |
绍兴市大江蔬菜种子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小江桥河沿**--**号 | 绍兴市小江桥河沿**--**号 | 2020-12-22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 | 营业期限至: 2020-12-31 | 2020-12-22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6-04-08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06806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4-08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陈武娟;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张新永; 出资额: ***; 百分比: **% | 姓名: 陈武娟;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张新永; 出资额: **; 百分比: **% | 2016-04-08 |
住所变更 | 住所: 绍兴市小江桥河沿**--**号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绍兴市越城区 | 住所: 小江桥河沿**--**号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绍兴市越城区 | 2016-04-08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批发、零售:农作物种子(除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外)。 | 许可经营项目: 批发、零售:农作物种子(除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3月15日)。 | 2016-04-08 |
注册资本变更 | 200( + 100% ) | 100 | 2016-04-08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绍兴市小江桥河沿10--11号; 邮政编码: 3120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绍兴市越城区 | 住所: 小江桥河沿10--11号; 邮政编码: 312000;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绍兴市越城区 | 2016-04-08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200 | 100 | 2016-04-08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姓名: 陈武娟; 出资额: 80; 百分比: 40%姓名: 张新永; 出资额: 120; 百分比: 60% | 姓名: 陈武娟; 出资额: 40; 百分比: 40% 姓名: 张新永; 出资额: 60; 百分比: 60% | 2016-04-08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06806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4-08 |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陈武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姓名: 张新永;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张新永;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 姓名: 陈武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张新永;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张新永;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 2011-05-31 |
集团编号升级 | 注册号: ***** | 注册号: *****94 | 2011-05-31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陈武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张新永;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张新永;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 姓名: 陈武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张新永;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张新永;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 2011-05-31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 一般经营项目: 批发、零售: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种子。(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止) | 2011-05-31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 批发、零售:农作物种子(除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3月15日)。 | 许可经营项目: | 2011-05-31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陈武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张新永;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张新永;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 姓名: 陈武娟;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张新永;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张新永;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 2011-05-31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 | 注册号: ********694 | 2011-05-31 |
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1-7-27 至 2020-12-31 | 营业期限: 2001-7-27 至 2005-12-31 | 2006-01-22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批发、零售: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种子。(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止)行业代码: 6323 | 经营范围: 批发、零售: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种子。行业代码: 6323 | 2006-01-22 |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1-7-27 至 2020-12-31 | 营业期限: 2001-7-27 至 2005-12-31 | 2006-01-2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 | 姓名: 陈武娟; 证件名称: 身份证;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 职务: 监事 | 姓名: 陈武娟; 证件名称: 身份证;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 职务: 监事 | 2003-02-27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 | 姓名: 张新永; 证件名称: 身份证;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执行董事 | 姓名: 张新永; 证件名称: 身份证;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董事长 | 2003-02-27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 | 姓名: 张新永; 证件名称: 身份证;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总经理 | 姓名: 张新永; 证件名称: 身份证;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执行董事 | 2003-02-27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 | 姓名: 张新永; 证件名称: 身份证;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董事长 | 姓名: 张新永; 证件名称: 身份证;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总经理 | 2003-02-27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姓名: 张新永; 证件名称: 身份证;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董事长 | 姓名: 张新永; 证件名称: 身份证;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总经理 | 2003-02-27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姓名: 张新永; 证件名称: 身份证;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总经理 | 姓名: 张新永; 证件名称: 身份证;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执行董事 | 2003-02-27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姓名: 张新永; 证件名称: 身份证;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执行董事 | 姓名: 张新永; 证件名称: 身份证;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董事长 | 2003-02-27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姓名: 陈武娟; 证件名称: 身份证;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 职务: 监事 | 姓名: 陈武娟; 证件名称: 身份证;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 职务: 监事 | 2003-02-27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该企业系转制企业。 | - | 2002-03-11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 | 该企业系转制企业。 | 2002-03-11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 | 该企业系转制企业。 | 1900-01-01 |
绍兴市大江蔬菜种子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陈武娟 | 监事 |
张新永 | 执行董事 |
张新永 | 经理 |
绍兴市大江蔬菜种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绍市农(种子)罚〔2015〕17号 | 市农业局 | 2015年3月4日,绍兴市农业局对绍兴市大江蔬菜种子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经营的种子“杭州红茄”(种子类别:茄子杂交种,包装规格:10克/袋,生产日期:2014年7月,生产单位:××种业有限公司)进行质量抽检。2015年5月20日绍兴市农业局收到浙江省种子质量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浙种检(绍兴市委)字(2015)第04号),受检样品水分应小于等于7%,实测结果为8.8%,检测结论:该批种子检验结果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下列种子为劣种子:”第一项“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之规定,认定上述“杭州红茄”种子为劣种子。5月29日,绍兴市大江蔬菜种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永对上述产品的检验结果进行了无异议确认。 6月5日,绍兴市农业局批准立案调查。6月10日执法人员对绍兴市大江蔬菜种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张新永的身份证、进货单据、退货单据进行了复印留存;并对绍兴市大江蔬菜种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新永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当事人经营劣种子情况如下: 当事人经营的“杭州红茄”种子是于2015年1月10日从××种业有限公司进货5公斤,规格为10克/包×500包,进货价格为3元/包;截止立案,当事人已销售“杭州红茄”种子250包,规格为10克/包,销售价格为4元/包,共计销售收入1000元;库存为0包。 以上事实表明当事人违法经营劣种子,由下列证据为证: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4、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扦样单复印件1份; 5、浙江省种子质量检验站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 6、浙江省农业投入品抽样现场信息确认单复印件1份; 7、绍兴市农业投入品质量抽检结果告知书1份; 8、法定代表人张新永询问笔录1份; 9、发货单复印件1份; 10、退货凭证复印件1份; 11、产品照片打印件1份。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违法事实足以认定。当事人经营劣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之规定。本机关于2015年6月16日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劣种子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2、罚款(处违法所得6倍)计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农业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农业局 2015年6月29日
| 2015-06-29 | ||
绍市农(种子)罚〔2015〕17号 | 市农业局 | 2015年3月4日,绍兴市农业局对绍兴市大江蔬菜种子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经营的种子“杭州红茄”(种子类别:茄子杂交种,包装规格:10克/袋,生产日期:2014年7月,生产单位:××种业有限公司)进行质量抽检。2015年5月20日绍兴市农业局收到浙江省种子质量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浙种检(绍兴市委)字(2015)第04号),受检样品水分应小于等于7%,实测结果为8.8%,检测结论:该批种子检验结果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下列种子为劣种子:”第一项“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之规定,认定上述“杭州红茄”种子为劣种子。5月29日,绍兴市大江蔬菜种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永对上述产品的检验结果进行了无异议确认。 6月5日,绍兴市农业局批准立案调查。6月10日执法人员对绍兴市大江蔬菜种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张新永的身份证、进货单据、退货单据进行了复印留存;并对绍兴市大江蔬菜种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新永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当事人经营劣种子情况如下: 当事人经营的“杭州红茄”种子是于2015年1月10日从××种业有限公司进货5公斤,规格为10克/包×500包,进货价格为3元/包;截止立案,当事人已销售“杭州红茄”种子250包,规格为10克/包,销售价格为4元/包,共计销售收入1000元;库存为0包。 以上事实表明当事人违法经营劣种子,由下列证据为证: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4、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扦样单复印件1份; 5、浙江省种子质量检验站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 6、浙江省农业投入品抽样现场信息确认单复印件1份; 7、绍兴市农业投入品质量抽检结果告知书1份; 8、法定代表人张新永询问笔录1份; 9、发货单复印件1份; 10、退货凭证复印件1份; 11、产品照片打印件1份。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违法事实足以认定。当事人经营劣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之规定。本机关于2015年6月16日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劣种子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2、罚款(处违法所得6倍)计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农业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农业局 2015年6月29日
| 2015-06-29 | ||
绍市农(种子)罚〔2015〕18号 | 市农业局 | 2015年3月4日,绍兴市农业局对绍兴市大江蔬菜种子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经营的种子“白玉兰甜瓜”(种子类别:甜瓜杂交种,包装规格:10克/袋,生产日期:2015年2月1日,生产单位:××农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进行质量抽检。2015年5月20日绍兴市农业局收到浙江省种子质量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浙种检(绍兴市委)字(2015)第06号),受检样品发芽率应大于等于85%,实测结果为54%,水分应小于等于8%,实测结果为8.9%,检测结论:该批种子检验结果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下列种子为劣种子:”第一项“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之规定,认定上述“白玉兰甜瓜”种子为劣种子。5月29日,绍兴市大江蔬菜种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永对上述产品的检验结果进行了无异议确认。 6月5日,绍兴市农业局批准立案调查。6月10日执法人员对绍兴市大江蔬菜种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张新永的身份证、进货单据、退货单据进行了复印留存;并对绍兴市大江蔬菜种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新永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当事人经营劣种子情况如下: 当事人经营的“白玉兰甜瓜”种子是于2015年2月4日从××种苗公司进货150包,规格为10克/包×150包,进货价格为5元/包;截止立案,当事人已销售“白玉兰甜瓜”种子48包,规格为10克/包,销售价格为7元/包,共计销售收入336元;库存为0包。 以上事实表明当事人违法经营劣种子,由下列证据为证: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4、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扦样单复印件1份; 5、浙江省种子质量检验站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 6、浙江省农业投入品抽样现场信息确认单复印件1份; 7、绍兴市农业投入品质量抽检结果告知书1份; 8、法定代表人张新永询问笔录1份; 9、××种苗公司商品调拨单复印件1份; 10、退货凭证复印件1份; 11、产品照片打印件1份。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违法事实足以认定。当事人经营劣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之规定。本机关于2015年6月16日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劣种子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叁佰叁拾陆元整(336元); 2、罚款(处违法所得6倍)计人民币贰仟零壹拾陆元整(2016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叁佰伍拾贰元整(2352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农业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农业局 2015年6月29日
| 2015-06-29 | ||
[2016]绍市植检罚1号 | 市农业局 | 当事人:绍兴市大江蔬菜种子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小江桥河沿10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永。 当事人经营未办理相关植物检疫单证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6年4月27日,绍兴市植物检疫站对绍兴市大江蔬菜种子有限公司门市部进行日常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种子产品:德高536小白菜(规格5g/包,生产单位:德高蔬菜种苗研究所)、意大利生菜(规格15g/包,生产企业:广西横县子龙种业有限公司)、玉丰承玉19号(规格1kg/包,生产企业:承德裕丰种业有限公司),不能提供相应的调运植物检疫证书,根据《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八条“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调运(包括邮寄和随身携带),应按下列规定办理:(三)从外省或省内外县(市)调入的,调入单位或个人应事先征得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或个人提出检疫要求,经调出地的县以上植物检疫机构(外省需经省授权的县以上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入。调入的植物除不得带有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外,还不得带有本省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必要时,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有权进行复检;复检中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禁止种植;无法进行除害处理的应予销毁。”之规定,认定上述三种种子为未办理相关植物检疫单证种子。 5月6日,绍兴市植物检疫站批准立案调查;5月10日,执法人员对绍兴市大江蔬菜种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张新永的身份证、进货单据进行了复印留存;并对法定代表人张新永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当事人经营未办理相关植物检疫单证种子情况如下: 1、当事人于2016年2月28日从德高蔬菜种苗研究所购进2箱“德高536小白菜”种子,每箱400包,进货价格为1.5元/包。截止立案,已销售274包,销售价为2.5元\包,销售收入为685元。库存526包,规格为15克/包。 2、当事人于2016年3月1日从广西横县子龙种业有限公司购进3箱“意大利生菜”种子,每箱600包,进货价格为1元/包。截止立案,当事人已销售240包,销售价为1.5元\包,销售收入为360元。库存1560包,规格为15克/包。 3、当事人于2016年1月20日从杭州良种引进有限公司购进100公斤“玉丰承玉19号”种子,进货价格为20元/公斤。截止立案,当事人已销售“玉丰承玉19号”20公斤,销售价为30元\公斤,销售收入为600元。库存80公斤,规格为1公斤/包。 以上事实表明当事人违法经营未办理相关植物检疫单证种子,由下列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4、法定代表人张新永询问笔录1份; 5、进货单据复印件3份; 6、产品照片打印件3份; 7、现场勘验笔录1份; 8、巡查记录复印件1份。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违法事实足以认定。当事人经营未办理相关植物检疫单证种子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八条“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调运(包括邮寄和随身携带),应按下列规定办理:(三)从外省或省内外县(市)调入的,调入单位或个人应事先征得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或个人提出检疫要求,经调出地的县以上植物检疫机构(外省需经省授权的县以上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入。调入的植物除不得带有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外,还不得带有本省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必要时,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有权进行复检;复检中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禁止种植;无法进行除害处理的应予销毁。”之规定。本机关于2016年6月8日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当事人纠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植物检疫单证的;第十九条“对上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罚款,属非经营性违法行为的,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违法行为的,可处以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的罚款,但罚款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50000元。因上条所列违法行为引起疫情扩散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对其从重处罚,并可责令当事人对染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和被污染的包装物作销毁或者除害处理。”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数量较少并且危害后果较轻,依照浙农政发[2015]10号《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未办理相关植物检疫单证种子: 1、德高536小白菜(规格5g/包,生产单位:德高蔬菜种苗研究所)526包; 2、意大利生菜(规格15g/包,生产企业:广西横县子龙种业有限公司)1560包; 3、玉丰承玉19号(规格1kg/包,生产企业:承德裕丰种业有限公司)80公斤。 二、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壹仟陆佰肆拾伍元整(1645元); 三、罚款(处货物价值8%)计人民币陆佰壹拾陆元整(616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贰佰陆拾壹元整(2261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农业局或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植物检疫站 2016年6月15日 | 2016-06-15 |
绍兴市大江蔬菜种子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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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2872 | 古越 | 饲料种籽 | 31 | 商标转让完成 | 1999-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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