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天信印花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嵊州市天信印花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水乡、桥乡、酒乡、名士之乡绍兴,甘霖镇东湖,我公司主要提供一般经营项目:加工、销售:丝、纺织品及印染、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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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甘霖镇东湖 -
固定电话:
(0575)3061848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邓夏梁
手机号码:
未提供
邮政编码:
312462
地区编码:
330683
顺企®采购: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575-83102188
座机号码0575-83108688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嵊州市天信印花有限公司
简称:天信印花
主要经营产品:加工、销售:丝、纺织品及印染、印花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加工、销售:丝、纺织品及印染、印花。
营业执照号码:91330683720065902R
发证机关: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6-08-10
经营期限:10年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1997年10月17日
职员人数:50人
注册资本:5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分类:棉、化纤纺织及印染精加工厂 » 嵊州市棉、化纤纺织及印染精加工厂
所属城市:绍兴企业网 » 嵊州市 » 嵊州市甘霖镇
类型:公司
顺企编码:10414539

嵊州市天信印花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浙江天发控股有限公司60%人民币30万元
沈方君40%人民币20万元

嵊州市天信印花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一般项目:面料纺织加工;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纺纱加工;服装辅料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企业管理咨询;单位后勤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加工、销售:丝、纺织品;面料定型、后整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1-06-02
投资人备案企业名称: 浙江天发控股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沈方君;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企业名称: 浙江天发控股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沈方君;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2021-06-02
法定代表人变更邓夏梁邓夏梁2021-06-02
经营期限变更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营业期限至: 2019-10-162018-05-15
章程备案--2018-05-15
经营范围变更加工、销售:丝、纺织品;面料定型、后整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加工、销售:丝、纺织品及印染、印花。2018-05-15
投资人备案姓名: 沈方君;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浙江天发控股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名称变更]姓名: 沈方君;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绍兴市天发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2018-05-15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现联络员姓名:邓夏梁;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 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邓夏梁;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原联络员姓名:裘洁;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 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裘洁;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2018-05-15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5902R注册号:********38303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8-1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5902R注册号:********38303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8-10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1997-10-17 至 2019-10-16营业期限: 1997-10-17 至 2009-10-16 2009-10-10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邓夏梁;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姓名: 沈方君;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邓夏梁;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沈方君;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2009-10-10
变更注册号注册号: ********38303 注册号: ********213 2009-10-10
注册号升级注册号: ********38303注册号: ********2132009-10-10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邓夏梁;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沈方君;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邓夏梁;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沈方君;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2009-10-10
经营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1997-10-17 至 2019-10-16营业期限: 1997-10-17 至 2009-10-162009-10-10
企业类型变更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其他有限责任公司2009-10-10
组织机构变更姓名: 邓夏梁;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姓名: 沈方君;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姓名: 邓夏梁;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沈方君;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2009-10-10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加工、销售:丝、纺织品及印染、印花。一般经营项目: 加工、销售:丝、纺织品及印染、印花。上述经营范围中,凡须凭许可证生产经营的,凭许可证生产经营。(变)2009-10-10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变更经营范围: 加工、销售:丝、纺织品及印染、印花。上述经营范围中,凡须凭许可证生产经营的,凭许可证生产经营。(变)行业代码: 1774兼营: 经营方式: 经营范围: 加工、销售:丝、纺织品及印染、印花(有效期至2004年6月8日)。*凡须凭许可证生产经营的,凭许可证生产经营。(变)行业代码: 1774兼营: 经营方式: 2004-11-02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住所: 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区(罗柱岙); 邮政编码: 312462; 电话: ******住所: 甘霖镇东湖; 邮政编码: 312462; 电话: ******2004-03-12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变更经营范围: 加工、销售:丝、纺织品及印染、印花(有效期至2004年6月8日)。*凡须凭许可证生产经营的,凭许可证生产经营。(变)行业代码: 1774兼营: 经营方式: 经营范围: 加工、销售:丝、纺织品及印染、印花。行业代码: 1774兼营: 经营方式: 2004-03-12
住所变更住所: 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区(罗柱岙) 邮政编码: ****** 电话: *******住所: 甘霖镇东湖 邮政编码: ****** 电话: *******2004-03-12

嵊州市天信印花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邓夏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沈方君监事

嵊州市天信印花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嵊环罚字〔2015〕84号市环保局

嵊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嵊环罚字〔201584

 

嵊州市天信印花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83000038303

组织机构代码证:72006590-2

法定代表人:邓夏梁

 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区(罗柱岙)

2015921日,绍兴市环境执法人员联合嵊州市环保局、绍兴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正常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在运行。检查时监测人员在你公司废水总排口采集水样一瓶,后我局执法人员在2015年10月26日收到监测报告(绍市环监[2015]监字第295号),显示COD值为290mg/l,属于超标排放。2015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当天送达。

我局于2015年11月1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嵊环罚告[2015]8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嵊环罚告[2015]84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我局认为,你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污水达标排放;

2、罚款人民币6500元(大写:陆仟伍佰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嵊州市支行:

    收缴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代收财政罚没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嵊州市支行

    帐    号:*38

    备    注:环保局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回执(罚没款收据第三联、第五联)报本局计划法规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政府或绍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嵊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十一二十

 

 


2015-11-23
嵊环罚字〔2015〕85号市环保局

嵊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嵊环罚字〔201585

 

嵊州市天信印花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83000038303

组织机构代码证:72006590-2

法定代表人:邓夏梁

 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区(罗柱岙)

2015921日,绍兴市环境执法人员联合嵊州市环保局、绍兴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废水总排口采集水样,后我局执法人员在2015年10月26日收到监测报告(绍市环监[2015]监字第295号),显示COD值为290mg/l,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我局于2015年10月28日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嵊环违改[2015]02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确保达标排放。2015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废水超标案件进行复查,对废水总排口采样。经监测,COD为232mg/l,仍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你公司未按要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仍持续超标排放,属拒不改正违法行为。2015年11月23日对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嵊环罚字[2015]84号),责令你公司达标排放并处罚款陆仟伍佰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嵊环监(2015)监字第27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嵊环违改[2015]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嵊环罚字[2015]84号)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确保达标排放,并决定依法对你单位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期间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原处罚决定金额为陆仟伍佰元,计2日,故作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3000元(大写:壹万叁仟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嵊州市支行:

    收缴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代收财政罚没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嵊州市支行

    帐    号:*38

    备    注:环保局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回执(罚没款收据第三联、第五联)报本局计划法规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政府或绍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嵊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十一二十五

 

 

 

 

 


2015-11-25
嵊环罚字〔2016〕24号市环保局

嵊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嵊环罚字〔201624

 

嵊州市天信印花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83000038303

组织机构代码证:72006590-2

法定代表人:邓夏梁

地址: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区(罗柱岙)

根据在线监控监理单位检查,2016年5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线监控PH采样器被移至一水桶内。执法人员对排放口废水及桶内废水进行采样。当天,对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管理人员王成余等5人进行调查询问。现已查明,你公司污水处理管理人员擅自移动ph采样器,不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逃避监管。

我局于2016年6月1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嵊环罚告[2016]2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嵊环罚告[2016]24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九条第八项“(八)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擅自拆除、闲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100(大写:伍万零壹佰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嵊州市支行:

收缴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代收财政罚没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嵊州市支行

帐    号:*38

备    注:环保局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回执(罚没款收据第三联)报本局计划法规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政府或绍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嵊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二十二


2016-06-22

嵊州市天信印花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分公司名称地址成立时间
嵊州市天信印花有限公司二车间嵊州市城北开发区罗柱岙2005-03-22 00:00:00.000
嵊州市天信印花有限公司第六车间嵊州市剡湖街道罗柱岙工业园区(天发集团内)2009-04-10 00:00:00.000
嵊州市天信印花有限公司第八车间嵊州市经济开发区罗柱岙工业园区2011-01-06 00:00:00.000
嵊州市天信印花有限公司六车间2007-09-28 00:00:00.000
嵊州市天信印花有限公司嵊州市染丝厂嵊州市城北开发区罗柱岙2005-03-22 00:00:00.000
嵊州市天信印花有限公司二车间嵊州市城北开发区罗柱岙(注册地址)2005-03-22 00:00:00.000
最新咨询
朱 在2012-07-24 10:44:20.000 说: :找你谈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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