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情怡针织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浙江情怡针织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水乡、桥乡、酒乡、名士之乡绍兴,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千禧路,我公司主要提供生产:袜子、针纺织品、服饰,化纤丝加弹加工,销售自产产品
相关产品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千禧路 -
固定电话:
(0575)7546688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何建涛
邮政编码:
311800
顺企®采购: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qingyi@qingyisocks.com
座机号码0575-87380768
座机号码0575-87380758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浙江情怡针织有限公司
简称:情怡针织
主要经营产品:生产、销售:袜子、针纺织品、服饰及化纤丝加弹加工、销售。
经营范围:生产:袜子、针纺织品(除专项规定)、服饰,化纤丝加弹加工,销售自产产品
营业执照号码:330600400006840
发证机关: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03年09月25日
职员人数:650人
注册资本:1000(万元) (万元)
所属分类:其他针织品及编织品厂 » 诸暨市其他针织品及编织品厂
所属城市:绍兴企业网 » 诸暨市 » 诸暨市陶朱
顺企编码:10394551

浙江情怡针织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涛博仕(香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975万美元
何建涛500万美元

浙江情怡针织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变更经营范围: 生产:袜子、针纺织品(除专项规定)、服饰,化纤丝加弹加工,销售自产产品经营范围: 生产:袜子、针纺织品(除专项规定)、服饰,化纤丝加弹加工,销售自产产品,高档织物面料的织染及后整理加工(具体环保要求按绍市环审(2010)231号文件执行)。2016-06-30
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 生产:袜子、针纺织品(除专项规定)、服饰,化纤丝加弹加工,销售自产产品经营范围: 生产:袜子、针纺织品(除专项规定)、服饰,化纤丝加弹加工,销售自产产品,高档织物面料的织染及后整理加工(具体环保要求按绍市环审(2010)231号文件执行)。2016-06-2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成对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7539854062016-05-23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54062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5-2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54062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5-23
何建涛,赵秀丽,叶光贤,赵秀丽,何雪田何建涛,赵秀丽,楼平凡,赵秀丽,何雪田2014-04-11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何建涛,赵秀丽,叶光贤,赵秀丽,何雪田 [新增]何建涛,赵秀丽,楼平凡,赵秀丽,何雪田 [退出]2014-04-11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何建涛,赵秀丽,叶光贤,赵秀丽,何雪田 [新增]何建涛,赵秀丽,楼平凡,赵秀丽,何雪田 [退出]2014-04-10
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 生产:袜子、针纺织品(除专项规定)、服饰,化纤丝加弹加工,销售自产产品,高档织物面料的织染及后整理加工(具体环保要求按绍市环审(2010)231号文件执行)。经营范围: 生产、销售:袜子、针纺织品(除专项规定)、服饰及化纤丝加弹加工、销售。2011-10-12
-注册号: ********注册号: 企合浙绍总字第002720号2007-12-19
注册号: ******** 注册号: 企合浙绍总字第002720号 2007-12-19
变更注册号注册号: ******** 注册号: 企合浙绍总字第002720号 2007-12-19
集团编号升级注册号: *****注册号: 企合浙绍总字第002720号2007-12-19
注册号升级注册号: ********注册号: 企合浙绍总字第002720号2007-12-19
投资人备案姓名: 何建涛;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出资额: ***;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涛博仕(香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出资额: ***; 百分比: **.****%; 住所: ; 法人性质: [新增]姓名: 何建涛;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出资额: ***;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香港依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出资额: ***; 百分比: **.*%; 住所: ; 法人性质: [退出]2006-07-03
法定代表人变更姓名: 何建涛;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董事长 姓名: 何雪田;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董事 姓名: 楼平凡;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副总经理 姓名: 赵秀丽;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 职务: 总经理 姓名: 赵秀丽;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 职务: 董事姓名: 何建涛;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董事长 姓名: 楼平凡;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副总经理 姓名: 王曾;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董事 姓名: 赵秀丽;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 职务: 总经理 姓名: 赵秀丽;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 职务: 董事2006-07-03
投资人备案姓名: 何建涛;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涛博仕(香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出资额: ***; 百分比: **.****%; 住所: ; 法人性质: [新增]姓名: 何建涛;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 企业名称: 香港依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出资额: ***; 百分比: **.*%; 住所: ; 法人性质: [退出]2006-07-03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何建涛;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500; 百分比: 33.8983%企业名称: 涛博仕(香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出资额: 975; 百分比: 66.1017%; 住所: ; 法人性质: 姓名: 何建涛;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500; 百分比: 33.9% 企业名称: 香港依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出资额: 975; 百分比: 66.1%; 住所: ; 法人性质: 2006-07-0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姓名: 何建涛;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董事长姓名: 何雪田;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董事姓名: 楼平凡;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副总经理姓名: 赵秀丽;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 职务: 总经理姓名: 赵秀丽;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 职务: 董事姓名: 何建涛;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董事长 姓名: 楼平凡;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副总经理 姓名: 王曾;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董事 姓名: 赵秀丽;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 职务: 总经理 姓名: 赵秀丽;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 职务: 董事 2006-07-03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住所: 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千禧路; 邮政编码: 311800; 电话: 0575-******住所: 浙江省诸暨经济开发区; 邮政编码: 311800; 电话: 0575-******2005-08-11
注册资本(金)变更147510002005-08-11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何建涛;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500; 百分比: 33.9%姓名: 何建涛;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500; 百分比: 50%2005-08-11
投资人(股权)变更企业名称: 香港依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出资额: 975; 百分比: 66.1%; 住所: ; 法人性质: 企业名称: 香港依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出资额: 500; 百分比: 50%; 住所: ; 法人性质: 2005-08-11
投资人备案姓名: 何建涛;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出资额: ***; 百分比: **.*%姓名: 何建涛;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出资额: ***; 百分比: **%2005-08-11
投资人备案企业名称: 香港依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出资额: ***; 百分比: **.*%; 住所: ; 法人性质:企业名称: 香港依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出资额: ***; 百分比: **%; 住所: ; 法人性质:2005-08-11
投资人备案姓名: 何建涛;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姓名: 何建涛;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2005-08-11
住所变更住所: 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千禧路 邮政编码: ****** 电话: ****-*******住所: 浙江省诸暨经济开发区 邮政编码: ****** 电话: ****-*******2005-08-11
注册资本变更1475( + 47.5% )10002005-08-11

浙江情怡针织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何建涛董事长
赵秀丽总经理
叶光贤
赵秀丽董事
何雪田董事

浙江情怡针织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诸环罚字〔2016〕129号市环保局

诸暨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诸环罚字〔2016〕129号

                                                                      

 

浙江情怡针织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5398540-6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00400006840

注册地址:陶朱街道千禧路

法人代表:何建涛

违法行为发生地址:陶朱街道千禧路

    2015121日,我局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标准排放口进行取样,经检测,根据监测报告(诸环监[2015]0966号)的监测结果数据显示,你(单位)COD222mg/L、苯胺类为3.84mg/L,超过排放标准,属于超标排放水污染物。20151221日我局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经审查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实。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

    2、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授权委托情况和受委托人基本情况;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2015121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正常的现状;

    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及2015121日采样时COD、苯胺类超标的事实;

    5、监测报告1份(诸环监[2015]0966号),证明你(单位)2015121日排放超标水污染物的事实。

    2016511日,我局作出《诸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诸环罚告字[2016]12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于2016531日依法送达。你(单位)收到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诸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诸环罚告字[2016]129号)、《诸暨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就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仟捌佰零捌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收款单位: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红旗路支行;

    帐号:*000104201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诸暨市人民政府或绍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诸暨市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我局地址:环城东路968号水业大厦705室  邮政编码:311800

联 系 人:王 昀                         电    话:87029695

 

诸暨市环境保护局

2016621


2016-06-21
诸环罚字〔2015〕19号市环保局

诸暨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诸环罚字〔201519

                                                                      

浙江情怡针织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5398540-6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004000068401/1

工商注册地址:陶朱街道千禧路

法人代表:何建涛

违法行为发生地陶朱街道聚力路6

20141222日,经我局现场查实,你(单位)在陶朱街道聚力路6号厂区内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影响废气处理效果。20141224日我局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经审查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实。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

2、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授权委托情况和受委托人基本情况;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20141222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及废气吸收塔储液池PH值呈中性的现状;

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及你(单位)未正常使用废气处理设施的事实

201518日,我局作出《诸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诸环罚告字[2015]1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于19日直接送达。你单位收到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诸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诸环罚告字[2015]19号)、《诸暨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导致废气超标排放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的规定、《诸暨市环保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3-3项规定,就你(单位)未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违法行为,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收款单位: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红旗路支行;

    帐号:*00010420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诸暨市人民政府或者向绍兴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九十日内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环城东路968号水业大厦705室  邮政编码:311800

联 系 人:王 昀                         电    话:87029695

 

 诸暨市环境保护局

2015126


2015-01-26
诸环罚字[2016]238号市环保局

诸暨市环境保护局

诸环罚字〔2016〕238

                                                                      

 

    当事人:浙江情怡针织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5398540-6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600400006840

注册地址:陶朱街道千禧路

法人代表:何建涛

违法行为发生地址:陶朱街道千禧路

    2016428日,我局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标准排放口进行取样检测,根据监测报告(诸环监[2016]0308号)的监测结果数据显示,你(单位)化学需氧量、苯胺类排放浓度分别为224mg/L1.91mg/L,超过排放标准,属于超标排放水污染物。201662日我局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经审查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实。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证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

    2、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授权委托情况和受委托人基本情况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201662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现场正在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情况;

    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及2016428日采样时化学需氧量、苯胺类指标超标的事实;

    5、检测报告1份(诸环监[2016]0308号),证明你(单位)2016428日排放超标水污染物的事实。

    2016720日,我局作出《诸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诸环罚告字[2016]23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于2016725日依法送达。你(单位)收到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诸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诸环罚告字[2016]238号)、《诸暨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就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柒佰贰拾陆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收款单位: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红旗路支行;

    帐号:*000104201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诸暨市人民政府或绍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诸暨市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我局地址:环城东路968号水业大厦705室  邮政编码:311800

人:倪方军                            话:87029695

 

诸暨市环境保护局

2016818



2016-08-18
诸环罚字[2016]270号市环保局

诸暨市环境保护局

诸环罚字〔2016〕270

                                                                      

 

    当事人:浙江情怡针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

注册地址: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千禧路

法人代表:何建涛

违法行为发生地址:诸暨市陶朱街道聚力路6

    2016721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标准排放口通过在线监控远程采样四瓶,经检测,根据监测报告(诸环监[20160505号)的监测结果数据显示,你(单位)水样中化学需氧量分别为337mg/L348mg/L358mg/L359mg/L,均超过排放标准,属于超标排放水污染物。201682日我局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经审查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实。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

    2、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授权委托情况和受委托人基本情况;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2016721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正常及废水排放的现状;

    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及2016721日采样时化学需氧量超标的事实;

    5、监测报告1份(诸环监[2016]0505号),证明你(单位)2016721日排放超标水污染物的事实。

    201685日,我局作出《诸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诸环罚告字[2016]27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并于201689日依法送达。你(单位)收到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诸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诸环罚告字[2016]270 号)、《诸暨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就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陆仟壹佰壹拾壹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收款单位: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红旗路支行;

    帐号:*000104201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诸暨市人民政府或绍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诸暨市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我局地址:环城东路968号水业大厦705室  邮政编码:311800

人:倪方军                            话:87029695

 

诸暨市环境保护局

201694



2016-09-04
诸环罚字〔2016〕291号市环保局

诸暨市环境保护局

诸环罚字〔2016〕291

                                                                      

 

    当事人:浙江情怡针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

注册地址: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千禧路

法人代表:何建涛

违法行为发生地址:诸暨市陶朱街道聚力路6号

    2016年8月11日至12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在线监控平台发现你(单位)员工违反技术规范,通过在线监控自动取样前往排放池(二沉池)未端处投放氯酸钠药剂的方式,干扰在线监控设备取样,导致在线数据暂时达标。2016年9月4日我局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经审查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实。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排污单位自行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应当保证其正常运行。由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监督运营单位正常运行”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证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

    2、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授权委托情况和受委托人基本情况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2016年8月11日和8月12日你(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技术规范,通过在线监控自动取样前往排放池(二沉池)未端处投放氯酸钠药剂的方式,干扰在线监控设备取样,导致在线数据暂时达标的情况,以及8月16日现场检查时生产及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情况;

    4、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及2016年8月11日至8月12日你(单位)员工违反技术规范,通过在线监控自动取样前往排放池(二沉池)未端处投放氯酸钠药剂的方式,干扰在线监控设备取样,导致在线数据暂时达标的事实。

    2016年98日,我局作出《诸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诸环罚告字[2016]29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并于2016年912日依法送达。你(单位)收到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诸暨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诸环罚告字[2016]291 号)、《诸暨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违反技术规范,通过稀释监控样品等方式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二)违反技术规范,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等方式处理监控样品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就你(单位)弄虚作假,干扰在线监测数据的行为,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收款单位: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红旗路支行;

    帐号:*000104201。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诸暨市人民政府或绍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诸暨市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我局地址:环城东路968号水业大厦705室  邮政编码:311800

人:倪方军                            话:87029695

 

诸暨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25日



2016-10-25

浙江情怡针织有限公司投资的公司

投资企业法人代表地址出资比例
诸暨市情怡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陈海忠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聚力路6号15.500%

浙江情怡针织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荣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情怡针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6-10-14 (2016)浙0103民初6462号之一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浙江嘉梦依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情怡针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10-21 (2016)浙0602民初7381号
浙江情怡针织有限公司与林艳茹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16-07-25 (2016)浙06民辖终00664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与浙江情怡集团有限公司、太子2016-12-30 (2016)浙0681民初11086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与浙江情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2016-12-30 (2016)浙0681民初11088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与浙江情怡集团有限公司、太子2016-12-30 (2016)浙0681民初11087号
本页是 [浙江情怡针织有限公司] 在顺企网绍兴黄页的介绍页,如果您是负责人并希望管理这家公司, 认领该企业后可以删除广告,或者信息有误需要纠正或者删除或者您是负责人并希望管理这家公司,请 [ 联系我们纠正或删除信息 ],您认领该企业后可以获取管理权限,发布供求信息,带来咨询订单,而且页面会移除广告。

相关本地行业

附近城市

全国热门地区

您可能喜欢


顺企网 | 公司 | 黄页 | 产品 | 采购 | 资讯 | 免费注册 轻松建站
免责声明:本站信息由企业注册和来自工商局网站, 本站完全免费,交易请核实资质,谨防诈骗   法律声明  联系顺企网
ICP备案: 粤B2-20160116 / 粤ICP备12079258号 / 互联网药品信息许可证:(粤)—经营性—2023—0112 / 粤公网安备 44030702000007号
© 11467.com 顺企网版权所有 发布批发采购信息、查询企业黄页,上顺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