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森龙木业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新昌县森龙木业有限公司是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境木质包装热处理定点企业,拥有国际木质包装绿色通行IPPC标识加施资格,也是国家林业局松材定点加工单位,专业生产各种规格木质包装箱、木托盘、免熏蒸托盘等出口包装和包装材料。
公司位于新昌县城关镇拔茅何尚书,毗邻104国道,环境优雅,交通十分方便。公司占地面积16亩,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拥有南洋木工生产的全自动木材干燥窑两座,独立的锅炉蒸汽房,及全封闭成品库600平方米,生产加工车间1000余平方,并配备了生产加工用的36寸带锯、平刨、压刨、园盘锯、成型机等一批木工机械。公司现有职工50人,专业技术人员6人,具有年加工利用各类板材1万多立方的生产能力。
本公司已按出境除害企业标准要求完成了木质包装生产、除害处理的一系列工艺流程,安装了电子监控设备和数据传送系统,制订了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现已具备年生产加工、除害处理十多万套出口木质包装的能力。
本公司以“诚信”为本,坚持“质量第一、信誉第一、服务第一”为经营宗旨,竭诚为广大出口企业提供产品和优良服务,欢迎来人、来电、来函洽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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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浙江省新昌县城关镇拔茅村何尚书
固定电话:
86-0575-86096181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石晓林
手机号码:
未提供
邮政编码:
312500
顺企®采购: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136****0669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新昌县森龙木业有限公司
简称:森龙木业
主要经营产品:出口木托盘 ; 木包装箱 ; 建筑模板 ; 包装产品加工 ; 竹木包装制品
经营范围:加工销售:疫木处理、竹木制品、家具工艺品、包装材料;竹木制品收购(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执照号码:330624000102567
发证机关: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06-08-03
经营期限:10年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06年08月03日
注册资本:3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分类: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所属城市:绍兴企业网 新昌县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顺企编码:10388844

新昌县森龙木业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石晓林60%人民币300.0万元
王伟妃40%人民币200.0万元

新昌县森龙木业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注册资本变更*****2019-12-27
经营期限变更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营业期限至: 2021-08-022019-12-27
投资人备案姓名: 石晓林;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王伟妃;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姓名: 石晓林;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王伟妃;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2019-12-27
投资人备案姓名: 石晓林;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王伟妃;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姓名: 石晓林;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王华青;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2018-11-01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王伟妃;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新增] 姓名: 石晓林;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姓名: 王华青;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退出] 姓名: 石晓林;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8-11-01
经营范围变更加工销售:疫木处理、竹木制品、家具工艺品、包装材料;竹木制品收购(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加工销售:疫木处理、竹木制品、家具工艺品、包装材料(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2017-05-26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5633J注册号:********421组织机构代码证:********2017-05-05

新昌县森龙木业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石晓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王华青监事

新昌县森龙木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新环罚字[2016]第97号县环保局

        新昌县森龙木业有限公司木质包装项目经过环评审批(新环表〔2006〕165号),但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 2、罚款壹万伍仟元整。

2016-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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