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双剑针织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本公司拥有进口大圆机,摇粒和拉毛流水线五条,珊瑚绒生产线二条.公司拥有自营进出口权,产品远销欧美,日韩等海外地区.生产品种有:珊瑚绒系列(素色,印花,提花,剪花,压花,雕印);摇粒绒系列(印花,素色摇粒绒,剪毛绒,单/双面绒,蚂蚁布,毛巾布,提花布);针织布系列(全C,CVC,T/C,T/R,全R的各类单面布,双面布,卫衣布平板,抓毛,磨毛,氨纶).  我们将以"过硬,诚信,拼搏"的双剑理念,诚邀海内外的新老客户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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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齐贤镇工业园区 -
固定电话:
86-0575-85690383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阮志根
手机号码:
未提供
邮政编码:
312069
传真号码:
86-0575-85690383
顺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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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152****9035
手机号码139****3284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绍兴双剑针织有限公司
简称:双剑针织
主要经营产品:摇粒绒 ; 单/双面绒 ; 剪毛绒 ; 毛巾布 ; 蚂蚁布 ; 抽条绒 ; 色织麻灰 ; 珊瑚绒 ; 羊羔绒
经营范围:生产、加工:服装、针、纺织品、电子配件;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除外)
营业执照号码:330621000162165
发证机关: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6-10-09
经营期限:10年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02年07月25日
所属分类:针织面料公司
所属城市:绍兴企业网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顺企编码:10330563

绍兴双剑针织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阮志根50%人民币500.0万元
阮志良50%人民币500.0万元

绍兴双剑针织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阮志根;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阮志良;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阮志根;; 职位: 财务负责人;姓名: 阮志根;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阮志良;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胡祥荣;; 职位: 财务负责人; [退出]2022-04-06
企业联络人员、财务人员现联络员姓名:许建荣;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现联络人员;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胡祥荣;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原联络员姓名:胡祥荣;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 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胡祥荣;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2022-02-17
经营范围变更一般项目: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服装制造;面料纺织加工;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物业管理;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生产、加工:服装、针、纺织品、电子配件;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除外)2022-02-17
注册资本(金)变更1000( + 900% )1002019-08-15
联系电话变更8518515851911372019-08-15
投资人(股权)备案姓名: 阮志根;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阮志良;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姓名: 阮志根;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阮志良;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2019-08-15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营业期限至: 2022-07-252019-08-15
经营范围变更生产、加工:服装、针、纺织品、电子配件;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除外)生产、加工:服装、针、纺织品、电子配件;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除外)2019-08-15
联系电话变更2019-08-15
住所变更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齐贤街道工业园区齐贤镇工业园区2019-08-15
注册资本金变更2019-08-15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1977L注册号:********62165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10-0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1977L注册号:********62165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10-09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2002/07/25 至 2022/07/25营业期限: 2002/07/25 至 2012/07/25 2012-07-10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2002/07/25 至 2022/07/25营业期限: 2002/07/25 至 2012/07/252012-07-10
注册号: ********62165 注册号: ********529 2011-07-14
变更注册号注册号: ********62165 注册号: ********529 2011-07-14
注册号升级注册号: *****注册号: *****292011-07-14
集团编号升级注册号: *****注册号: *****292011-07-14
注册号升级注册号: ********62165注册号: ********5292011-07-14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生产、加工:服装、针、纺织品、电子配件;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除外)一般经营项目: 生产、加工:服装、针、纺织品;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范围中涉及许可证的项目凭证经营)2011-07-14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变更经营范围: 生产、加工:服装、针、纺织品;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酴、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范围中涉及许可证的项目凭证经营)行业代码: 1810经营范围: 生产、加工:服装、针、纺织品。行业代码: 18102003-06-06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经营期限:2002-7-25至2012-7-25经营期限:2002-7-25至2003-7-222003-01-21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经营期限:2002-7-25至2012-7-25经营期限:2002-7-25至2003-7-222003-01-21

绍兴双剑针织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阮志根执行董事
阮志良监事

绍兴双剑针织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2015]绍柯人社监罚决字14号区人力社保局

 

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柯人社监罚决字〔2015〕14号

 

    被行政处罚人:绍兴双剑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齐贤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阮志根。

2015年6月10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接到张周洋投诉,反映你单位拖欠其2015年5月10日-17日(共计出勤八天)的工资未付。2015年6月15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立案受理此案件,并于2015年7月8日,指派工作人员前往你单位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当天,我局依法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绍柯人社监询字[2015]430号),要求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资料,但你单位逾期拒不提供。2015年8月13日,我局工作人员再次前往你单位,并依法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绍柯人社监令字〔2015〕415号),责令按照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提供全部资料并接受调查询问,但你单位相关负责人员不但拒绝签收该份法律文书,还强行关闭单位大门,无理抗拒、阻扰工作人员进行监察执法。同时在规定限期整改期限内,你单位仍未按要求整改到位。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据一:《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绍柯人社监询字〔2015〕430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在2015年7月8日,我局工作人员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该份调查询问通知书。

证据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绍柯人社监令字〔2015〕415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因你单位未按照我局送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绍柯人社监询字〔2015〕430号)要求,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并接受调查询问, 2015年8月13日,我局工作人员再次前往你单位,并依法下达了该份限期改正指令书。

证据三:我局依法向齐贤派出所调取的报案出警记录一份,证明2015年8月13日,我局在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绍柯人社监令字〔2015〕415号)的过程中,你单位强行关闭单位大门不让工作人员离开,工作人员在多次解释劝说无效的情况下无奈报警,你单位存在无理抗拒、阻扰工作人员进行监察执法的情形。

证据四:2015年8月17日,你单位指派人员前来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受调查询问,但仅提供了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2015年2-4月份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各一份(共五页),其余资料均未提供调查。

鉴于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15年9月22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绍柯人社监罚告字〔2015〕14号),拟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8000元。你单位在收到该《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陈述、申辩期限内,以邮寄方式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书一份,认为:第一、因职工张周洋本人不愿按照公司规定接受处罚,导致本次工资纠纷发生;第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违法、执法行为不当。

对此、我局认为:

一、你单位在未提供任何证据的前提下,单方面以职工张周洋存在违法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要求克扣其上班期间的工资,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拖欠工资的投诉时,被投诉的用人单位负有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的义务……”但事实上,你单位从未曾向我局提供任何有关职工张周洋上班期间的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证明张周洋存在严重违法公司规章制度行为的证据材料。并且本案在调查阶段,你单位拒不配合我局工作人员接受调查询问,相关负责人员出口言语污辱我局工作人员,甚至强行关闭单位大门,无理抗拒、阻扰工作人员进行监察执法。

同时,依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除下列情形外,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劳动者工资: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企业代扣代缴的;

(二)企业与劳动者书面约定从工资中扣减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扣减的情形。”

的规定,你单位不得随意克扣职工工资。

二、我局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行使监察职权,执法程序合法到位。

首先,我局工作人员在前往你单位进行现场监察前,已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联系电话,事先与你单位一名姓张的负责人进行了电话联系,在电话联系未能解决工资问题的前提下,再前往你单位进行的现场监察。

其次,我局工作人员在前后两次的现场监察过程中,均出示了劳动保障监察证件,也说明了身份。在法律文书的留置送达环节,请镇政府工作人员作了见证,并进行了拍照记录。

再次,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规定,我局有权对你单位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复印留底,但你单位委托人阮刘剑在接受调查询问时,明确表示只有司法机关才有权复印留底,我局无该职权。

综上所述,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8000元(大写:捌仟圆整)。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我局领取缴款书并到瑞丰银行各网点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向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自觉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五年十月八日

 

 

 

 

 

 


2015-10-10

绍兴双剑针织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绍兴双剑针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2016-02-15 (2015)绍柯行初字第184号
2017-05-04 (2017)浙0603民初1636号
绍兴双剑针织有限公司与萧建康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06-20 (2009)绍商初字第1666号
绍兴双剑针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2016-06-06 (2016)浙06行终00078号
绍兴双剑针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2016-02-15 (2015)绍柯行初字第184号
绍兴双剑针织有限公司与陈昌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02-21 (2017)浙0603民初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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