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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乐清市天宇达电子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焦国纯 | 50% | 人民币500.0万元 |
焦攸 | 50% | 人民币500.0万元 |
乐清市天宇达电子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 | - | 2022-06-22 |
名称变更 | 浙江天宇达电子有限公司 | 乐清市天宇达电子有限公司 | 2022-06-22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22-06-20 |
管辖单位变更 | 东城市场监管所 | 虹桥市场监管分局 | 2022-06-20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焦国纯;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焦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姓名: 焦国纯;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焦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2022-06-20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石帆街道绅坊村 | 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虹桥镇单板桥村***室(原桥北村) | 2022-06-20 |
章程备案 | - | - | 2022-06-20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 | - | 2022-05-17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虹桥镇单板桥村***室(原桥北村) | 乐清市虹桥镇桥南村 | 2022-05-17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 | 营业期限至: 2021-05-23 | 2021-06-29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 | - | 2021-06-29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 | 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75341404 | 2018-03-16 |
乐清市天宇达电子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焦国纯 | 执行董事 |
焦攸 | 监事 |
焦国纯 | 经理 |
乐清市天宇达电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乐)安监管罚〔2016〕79号 | 市安监局 | 乐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乐)安监管罚〔2016〕79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乐清市天宇达电子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注册地址:虹桥镇***;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经营范围:电子元器件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成立时间:2011年05月24日;邮政编码:325608。 法定代表人:焦国纯;性别:男;身份证号:******;汉族; 1965年04月29日出生,已婚。身份证地址:湖南省茶陵县虎踞镇******。现住地址:虹桥镇****。联系电话:****。 我局虹桥镇安监所执法人员***、***于2016年8月26日对该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在该公司总经理***的陪同下,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隐患:1、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2、一楼粉碎机无防尘等安全警示标志;3、二楼车间1名自动化操作工未佩戴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耳塞);4、一楼车间一台台钻、一台砂轮机无安全防护装置。我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发出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乐安监管责改[2016]111-125号),责令该公司于2016年9月5日前整改到位。 经乐清市安监局领导同意,于2016年8月28日批准对该案件立案调查(立案号:乐安监管立〔2016〕79号),并指定***(执法证号∶03056111110018) 、**(执法证号∶03056115110002)负责对本案进行调查。 经查明,乐清市天宇达电子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和“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事实清楚。 以上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16年8月26日,调查人员制作《现场检查记录》1份。 (二)2016年8月26日,调查人员制作《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乐)安监管责改〔2016〕111-125号】,现场拍摄生产车间照片2张。 (三)2016年8月28日,调查人员提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四)2016年8月28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焦**进行了询问,提取焦**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制作《询问笔录》1份。 (五)2016年8月28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车间主任***进行了询问,提取***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制作《询问笔录》1份。 2016年8月3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乐安监管罚告〔2016〕79号),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焦**签收。同时,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2016年9月2日表明没有陈述申辩意见,对处罚无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乐清市天宇达电子有限公司未设置安全生产警示标志和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之规定和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已经构成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和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依据《温州市<< span="">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中十六、1.有3处以下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或者未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在2处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执法人员已经责令当事人于9月5日前落实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综合《温州市<< span="">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中十九、1.“未为3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这一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75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乐清市安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乐清市天宇达电子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给予当事人罚款75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乐清市非税收入财政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乐清市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户名:乐清市非税收入财政汇缴结算户,账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六十日内向乐清市人民政府或者温州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乐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9月3日 | 2016-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