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奥必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三围裕兴第二科技园(红湾工业园)B栋四楼南 。始创于2004年7月,具有10年的生产、销售、运营经验,是一家集生产、研发、加工、销售于一体的综合性公司。一直致力于为广大客户提供Zui新颖、Zui时尚、Zui潮流的数码产品和Zui贴心、Zui独特的服务。主营3C数码配件系列,如手写笔、USB旅充、USB车充、USB数据充电线等等。我司的产品一直专注于数码手机配件的特殊工艺,如贴钻工艺、贴皮工艺、烫金热转印工艺、水转印工艺等。在USB旅充、USB手机数据充电线及USB车充上贴钻来我公司2013年初首创,并于2013年7月申请了国家外观专利,且获得了国家外观专利证书。我司所售的所有USB旅充都通过了美国加州65认证,并且还拥有美国FCC认证。现我司总面积达700平方米左右,总人数达50人,其中销售操作人员15人,组装个人和测试人员35人。有10米全新全自动的生产拉线两条,专业的全新老化测试架(480个孔位)专业的电流电压测试设备。专业的我们的优势在于:定制。
联系方式
其他联系方式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深圳市奥必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简称:
- 奥必成电子
- 主要经营产品:
- 电容手写笔 , U盘电容笔 , 带钻电容笔 , 手机保护壳 , 手机充电器
- 经营范围:
- 电子产品的设计、技术开发与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 营业执照号码:
- 440306105704545
- 发证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核准日期:
- 2015-08-04
- 经营期限:
- 2021-09-15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11年09月15日
- 职员人数:
- 11人
- 注册资本:
- 100万元人民币 (万元)
- 公司官网:
- http://www.abc-elect
- 所属行业:
- 电子加工 » 宝安区电子加工
- 所属城市黄页:
- 深圳企业网 » 宝安区 » 宝安区西乡
- 顺企编码:
- 19635624
深圳市奥必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滕艳平 | 70% | 人民币70.0万元 |
王卫付 | 30% | 人民币30.0万元 |
深圳市奥必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通过日期 | 2021-09-23 | 2019-09-05 | 2021-09-27 |
许可信息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 | 2021-09-27 |
章程修正案 | - | - | 2021-09-27 |
地址 |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兴社区朱坳第三工业区38号1栋401 |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西井路21号东山岗工业区H栋701 | 2021-09-27 |
期限 | 永续经营 | 自2011-09-15至2021-09-15 | 2021-09-27 |
期限 | 2011-09-15,, | 2011-09-15,2021-09-15,10 | 2021-09-27 |
许可信息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 | 2019-09-06 |
地址变更 |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西井路21号东山岗工业区H栋701 |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宝安大道旁三围红湾工业园B幢四楼南边 | 2019-09-06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 | - | 2019-09-06 |
章程备案 | 2019-09-05 | 2018-09-12 | 2019-09-06 |
深圳市奥必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王卫付 | 监事 |
李细珍 | 执行(常务)董事 |
滕艳平 | 总经理 |
深圳市奥必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
![]() | 11566706 | WMOBILE | 科学仪器 | 9 | 商标无效 | 2012-09-29 |
深圳市奥必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郑明娟与深圳市奥必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2015-05-19 | (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31号 |
深圳市奥必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郑明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2015-05-19 | (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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