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平安供销社

单位简介

公主岭市平安供销社,办公室地址位于“英雄城”,东方马德里的四平,怀德镇,于2003年11月28日在四平成立,我单位主要提供五金电料、化肥、农膜、化学药制剂、中成药、抗生素、中药饮片、保健食品、水暖器材、建筑材料、针织百货、日杂用品、农副产品、医疗器械零售

联系方式

单位地址:
怀德镇 -
固定电话:
0434-6501388
联系人:
周桂芹
电子邮件:
252201889@qq.com
在线QQ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邮政编码:
13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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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0434-6501388
电子邮箱252201889@qq.com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手机号码13694010876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公主岭市平安供销社
简称:
平安供销社
主要经营产品:
未提供
经营范围:
五金电料、化肥、农膜、化学药制剂、中成药、抗生素、中药饮片、保健食品、水暖器材、建筑材料、针织百货、日杂用品、农副产品、医疗器械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执照号码:
2203811000858
发证机关: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类型:
全民所有制
核准日期:
2015-10-23
经营期限:
永久
经营状态:
存续
成立时间:
2003年11月28日
职员人数:
4人
注册资本:
30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行业:
农畜产品批发 » 公主岭市农畜产品批发
所属城市黄页:
四平企业网 » 公主岭市 » 公主岭市怀德镇
顺企编码:
11627868

公主岭市平安供销社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周桂芹80%人民币24万元
翟国艳6.67%人民币2万元
田玉芳6.67%人民币2万元
翟国玲6.67%人民币2万元

公主岭市平安供销社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经营范围五金电料、化肥、农膜、化学药制剂、中成药、抗生素、中药饮片、保健食品、水暖器材、建筑材料、针织百货、日杂用品、农副产品、医疗器械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五金、电料、化学药制剂、中成药、抗生素、中药饮片、保健食品、水暖器材、建筑材料、针织百货、日杂用品、农付产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5-10-23
经营范围变更五金电料、化肥、农膜、化学药制剂、中成药、抗生素、中药饮片、保健食品、水暖器材、建筑材料、针织百货、日杂用品、农副产品、医疗器械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五金、电料、化学药制剂、中成药、抗生素、中药饮片、保健食品、水暖器材、建筑材料、针织百货、日杂用品、农付产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5-10-23

公主岭市平安供销社的组织架构

名字职务
周桂芹董事长

公主岭市平安供销社的行政处罚

公烟专处字【2016】第04号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公主岭市烟草专卖局吉林省公主岭市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烟专处字〔 2016 〕第04号 案由: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 当事人:周桂芹 性别:女 年龄:65民族:汉 职业:个体 有效证件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0434-6501388 联系地址:吉林省公主岭市怀德镇街道五委四十一组 2016年1月5日13时,我局专卖稽查队队长陈友新带队一行9人与公主岭市公安局怀德分局两名警员根据举报线索赴公主岭是怀德镇街道平安大药房实施检查,出示执法证后在当事人周桂芹的随同下对其经营场所实施检查,在其卷烟存放处查获纸箱伪装的中华(硬)24条,中华(软)1条、芙蓉王(硬)41条,共计3个品种,66条卷烟。以上卷烟包装完好无破损,当事人周桂芹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经请示局领导同意,我稽查队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品种、规格及数量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中所记载的品种、规格及数量相符。当场拍摄涉案卷烟照片。经周桂芹确认,现场其他物品无损坏丢失。 本局依法于2016年1月5日对被处罚人周桂芹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周桂芹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许可证号是220381104460,有效期到2018年12月31日。 2016年1月7日,我局将抽样卷烟送吉林省烟草产品监督检验站检验,(鉴定编号:NO.R-ZW2216010049),鉴定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以上事实有鉴别检验报告1份、检查(勘验)笔录1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份、询问笔录1份、涉案物品核价表1份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周桂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执行处罚前,给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之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二十七条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卷草专卖品的,由烟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因当事人初犯,态度较好,积极配合我局检查和处理,考虑到当事人家庭情况的实际困难,建议从轻处罚。处周桂芹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中华(软)等3个品种,66条卷烟,按其违法销售总额21750元的25%罚款,即人民币5437.50元(伍仟肆佰叁拾柒圆伍角)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公主岭支行(公主岭市公主大街62号;电话0434-686688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或者15日内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地址:公主岭市铁南西街1778号)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2016年 1月 26日
(公)药行处处罚字【2015】第A001号涉嫌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案公主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被处罚单位:公主岭市平安供销合作社药品专柜;地址:公主岭市怀德镇五委118/4-11幢号一层;联系方式:6501388;法定代表人:周桂芹;性别:女;年龄:64岁;职务:经理。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15年8月3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林伟峰、杨云贺对公主岭市怀德平安供销合作社药品专柜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药品专柜西侧过道楼梯下方储藏宝内存有大量药品,当场对库房进行查封,8月4日对储存药品进行清点后扣押,共计108个品种,货值金额10661.50元,同时对扣押药品进行了录像和照相。有关证据: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扣押的药品、录像、照相。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处罚决定:依据《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第三项,当事人的行为无从重和从轻理由,按中限处罚。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储存的药品;2、并处违法储存药品货值金额10661.50元的三倍罚款31984.50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公主岭支行缴纳罚没款。账号:*00000001。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觉得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四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起诉。
(公)药行处处罚字【2015】第A001号涉嫌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案公主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被处罚单位:公主岭市平安供销合作社药品专柜;地址:公主岭市怀德镇五委118/4-11幢号一层;联系方式:6501388;法定代表人:周桂芹;性别:女;年龄:64岁;职务:经理。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2015年8月3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林伟峰、杨云贺对公主岭市怀德平安供销合作社药品专柜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药品专柜西侧过道楼梯下方储藏宝内存有大量药品,当场对库房进行查封,8月4日对储存药品进行清点后扣押,共计108个品种,货值金额10661.50元,同时对扣押药品进行了录像和照相。有关证据: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扣押的药品、录像、照相。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处罚决定:依据《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第三项,当事人的行为无从重和从轻理由,按中限处罚。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储存的药品;2、并处违法储存药品货值金额10661.50元的三倍罚款31984.50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公主岭支行缴纳罚没款。账号:*00000001。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觉得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四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起诉。
公烟专处字【2016】第04号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公主岭市烟草专卖局吉林省公主岭市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烟专处字〔 2016 〕第04号 案由: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 当事人:周桂芹 性别:女 年龄:65民族:汉 职业:个体 有效证件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0434-6501388 联系地址:吉林省公主岭市怀德镇街道五委四十一组 2016年1月5日13时,我局专卖稽查队队长陈友新带队一行9人与公主岭市公安局怀德分局两名警员根据举报线索赴公主岭是怀德镇街道平安大药房实施检查,出示执法证后在当事人周桂芹的随同下对其经营场所实施检查,在其卷烟存放处查获纸箱伪装的中华(硬)24条,中华(软)1条、芙蓉王(硬)41条,共计3个品种,66条卷烟。以上卷烟包装完好无破损,当事人周桂芹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经请示局领导同意,我稽查队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品种、规格及数量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中所记载的品种、规格及数量相符。当场拍摄涉案卷烟照片。经周桂芹确认,现场其他物品无损坏丢失。 本局依法于2016年1月5日对被处罚人周桂芹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周桂芹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许可证号是220381104460,有效期到2018年12月31日。 2016年1月7日,我局将抽样卷烟送吉林省烟草产品监督检验站检验,(鉴定编号:NO.R-ZW2216010049),鉴定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以上事实有鉴别检验报告1份、检查(勘验)笔录1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份、询问笔录1份、涉案物品核价表1份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周桂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执行处罚前,给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之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二十七条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卷草专卖品的,由烟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因当事人初犯,态度较好,积极配合我局检查和处理,考虑到当事人家庭情况的实际困难,建议从轻处罚。处周桂芹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中华(软)等3个品种,66条卷烟,按其违法销售总额21750元的25%罚款,即人民币5437.50元(伍仟肆佰叁拾柒圆伍角)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公主岭支行(公主岭市公主大街62号;电话0434-686688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或者15日内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地址:公主岭市铁南西街1778号)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2016年 1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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