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三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英雄城”,东方马德里的四平,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勤业村六社,我公司主要提供加工塑料聚脂瓶坯、聚脂瓶、聚乙烯瓶盖及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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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勤业村六社 -
- 经理:
- 谌凤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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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zyk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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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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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59****2111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四平市三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谌凤芝 | 50% | 人民币25.0万元 |
郑翰书 | 50% | 人民币25.0万元 |
四平市三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经营期限变更 | - | - | 2018-10-29 |
经营范围变更 | 加工塑料聚脂瓶坯、聚脂瓶、聚乙烯瓶盖及梁。 | 加工塑料聚脂瓶坯。*** | 2008-11-25 |
投资人变更 | 股东名称:谌凤芝出资额:25万元;, 股东名称:郑翰书出资额:25万元; | 股东名称:谌凤芝出资额:25万元;, 股东名称:郑翰书出资额:25万元; | 2008-11-25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股东名称:谌凤芝出资额:25万元;,股东名称:郑翰书出资额:25万元; | 股东名称:谌凤芝出资额:25万元;,股东名称:郑翰书出资额:25万元; | 2008-11-25 |
四平市三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谌凤芝 | 执行董事 |
郑翰书 | 监事 |
四平市三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四)质监罚字市局【2015】7号 | 生产许可证违法行为 | 四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四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质监罚字市局[2015]7号 共3页第1页 当事人: 四平市三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编号:220300000009960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67734462-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谌凤芝 性别:女 职务:总经理 地址(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勤业村六组 邮编:136000 电话:18643432595 2015年11月3日,四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科执法人员张伟东、吕首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四平市三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对照《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对该公司生产条件、生产过程控制以及产品质量检验等方面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正在翻建改造,部分地方已经接近露天,而车间内仍在生产食品用塑料瓶坯和瓶盖;该公司实验室操作台堆放杂物、布满灰尘,实验室仅有一名有资质的检验人员,也不能提供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 本局查明,你公司于2015年8月开始对生产车间进行翻建改造,期间一直生产食品用塑料瓶坯和塑料瓶盖,生产车间已 共3页第2页 经不能满足防尘防腐要求;在原材料采购以及使用方面,该公司不能提供原材料的进货台账和使用台账,也没有详细的使用记录;实验室一直处于闲置状态,设备也没有经过检定,一直没有对产品进行相关的出厂检验。该公司目前状况已不符合《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中对生产设施、产品检验以及原材料质量控制等相关要求, 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而继续生产销售取证产品。 2015年11月11日,本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四)质监罚告字市局[2015]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15年11月3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照片2张; 2、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附件首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谌凤芝的授权委托书1份; 4、2015年11月4日,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人万一鹏的调查笔录1份; 5、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 6、质量技术监督通知书1份; 7、(四)质监罚告字市局[2015]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1份; 8、(四)质监责改字市局[2015]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 共3页第3页 9、上述相关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 本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不符合取得生产许可条件而继续生产的行为;2、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四平市财政局国库中心支库,地址:四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内吉林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2015年11月17日 | 2015-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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