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吉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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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介

松原市吉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北方经济增长四小龙的松原,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郭尔罗斯大路2345号,我公司主要提供广汽丰田、进口丰田品牌汽车销售,汽车配件批发、零售,旧车置换业务;小型车辆维修,汽车租赁;汽车美容、装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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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郭尔罗斯大路2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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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万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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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松原市吉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简称:吉刚汽车
主要经营产品:广汽丰田车型,凯美瑞、汉兰达、雅力士、逸致等
经营范围:广汽丰田、进口丰田品牌汽车销售,汽车配件批发、零售,旧车置换业务(含二手车);小型车辆维修,汽车租赁;汽车美容、装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执照号码:220700000023194
发证机关:松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核准日期:2016-05-12
经营期限:10年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11年05月10日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分类:汽车及配件维修安装公司
所属城市:松原企业网
类型:公司
顺企编码:181796

松原市吉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谢亚洲500.0万
许明哲500.0万

松原市吉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广汽丰田、进口丰田品牌汽车销售,汽车配件批发、零售,旧车置换业务(含二手车);小型车辆维修,汽车租赁;汽车美容、装饰,汽车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广汽丰田、进口丰田品牌汽车销售,汽车配件批发、零售,旧车置换业务(含二手车);小型车辆维修,汽车租赁;汽车美容、装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8-08-14
其他事项备案2031-05-092013-03-28
董事备案贾淑清,监事;谢亚洲,总经理,执行董事贾淑清,监事;谢亚洲,总经理;许明哲,执行董事2013-03-28
董事备案贾淑清,监事 谢亚洲,总经理,执行董事贾淑清,监事 谢亚洲,总经理 许明哲,执行董事 [退出]2013-03-28
其他事项备案-2031-05-092013-03-28
投资人变更股东名称:谢亚洲出资额:500( + 81.81818% )万元;, 股东名称:许明哲出资额:500( + 81.81818% )万元;股东名称:谢亚洲出资额:275万元;, 股东名称:许明哲出资额:275万元;2012-08-30
投资人(股权)变更股东名称:谢亚洲出资额:500万元;,股东名称:许明哲出资额:500万元;股东名称:谢亚洲出资额:275万元;,股东名称:许明哲出资额:275万元;2012-08-30
投资人(股权)变更股东名称:谢亚洲出资额:275万元;,股东名称:许明哲出资额:275万元;股东名称:孙晓东出资额:55万元;,股东名称:许九虹出资额:495万元;2011-11-18
董事备案贾淑清,监事;谢亚洲,总经理;许明哲,执行董事孙辉,执行董事;谢亚洲,总经理;许九虹,监事2011-11-18
董事备案贾淑清,监事 [新增] 谢亚洲,总经理 许明哲,执行董事 [新增]孙辉,执行董事 [退出] 谢亚洲,总经理 许九虹,监事 [退出]2011-11-18
投资人变更股东名称:谢亚洲出资额:275万元;, [新增] 股东名称:许明哲出资额:275万元; [新增]股东名称:孙晓东出资额:55万元;, [退出] 股东名称:许九虹出资额:495万元; [退出]2011-11-18

松原市吉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贾淑清监事
谢亚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松原市吉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松环罚字[2016]37号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转移、未按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松原市环境保护局松原市吉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 址: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郭尔罗斯大路2345号 法定代表人:谢亚洲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6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将日常维修车辆时产生的废机油在出售过程中,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转移、未按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以上有对你公司检查时的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出售废机油台账复印件;对收集废机油单位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未按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6月30日通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松环改字[2016]41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16年9月22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松环罚告字[2016]3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同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项“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在转移危险废物时须报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转移,并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松原建行营业部 户 名:松原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收缴专户 账 号:*2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松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松原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9月29日 2016-09-29

松原市吉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日期编号
孙明学与松原市吉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04-23 (2014)宁民初字第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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