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县机原测绘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 13804389655

公司简介

前郭县机原测绘有限公司位于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自治县,成立于2012年5月2日,公司以经营测绘为主。注册资金50万。我公司具有国家测绘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丁级资质证书,是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建筑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等项业务为一体的综合性勘察测绘单位。我公司在这几年的发展中,逐步建立起了完善的组织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及有关规章制度。公司具有一支高水平的测绘技术队伍,专业的测绘技术人员、测绘工程师、以雄厚的技术实力和的服务,赢得了众多建筑单位及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建立了广泛的业务联系和良好的协作关系,并得到了主管部门和业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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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自治县查干湖地产公司二楼
固定电话:
18643878253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段经理
经理手机:
13804389655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电子邮件:
qgxjych@163.com
邮政编码:
13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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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前郭县机原测绘有限公司
简称:机原测绘
主要经营产品:工程测量 控制测量 地形测量 建筑工程测量 地形测绘 房产测绘
经营范围:工程测绘、土地测量(凭有效许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执照号码:220721000022410
发证机关: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4-05-23
经营期限:10年
经营状态:存续
经营模式:销售
成立时间:2012年05月29日
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 (万元)
公司官网:http://www.jiyuancehui.com
所属分类:测绘公司
所属城市:松原企业网 前郭尔罗斯 前郭尔罗斯前郭尔罗斯镇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顺企编码:212848

前郭县机原测绘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张明50.0%2012年06月04日
赵艳50.0%2012年06月04日

前郭县机原测绘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其他事项备案2024-05-282014-05-282014-05-23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2024-05-282014-05-282014-05-23
营业年限/保留期限(名称调整)2024-05-282014-05-282014-05-23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2024-05-282014-05-282014-05-23
注册资本变更50( + 150% )202012-06-15
注册资本变更50万元( + 150% )20万元2012-06-15
-50202012-06-15
投资人变更股东名称:张明出资额:8万元;, 股东名称:赵艳出资额:42( + 250% )万元;股东名称:张明出资额:8万元;, 股东名称:赵艳出资额:12万元;2012-06-15
注册资本(金)变更50万元20万元2012-06-15
50202012-06-15
投资人(股权)变更股东名称:张明出资额:8万元;,股东名称:赵艳出资额:42万元;股东名称:张明出资额:8万元;,股东名称:赵艳出资额:12万元;2012-06-15

前郭县机原测绘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赵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张明监事

前郭县机原测绘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吉测罚〔2016〕01号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吉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测罚〔2016〕01号 ────────────────────────────── 前郭县机原测绘有限公司 : 经查,你(单位)相关技术人员不符合资质管理规定要求和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的行为,违反了《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二)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依据《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测绘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一)在测绘资质申请和日常监督管理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测绘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测绘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或者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并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测绘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测绘行政执法询问(调查)笔录和与查干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测绘合同》为证。 根据《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通报批评。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750元。 3. 1个月内补充相关技术人员,期间禁止从事测绘活动。 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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