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安监管罚〔2015〕38号 被处罚单位:台州市黄岩丰泰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 地 址: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马鞍山村 联系电话:XXXXX 2015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市黄岩丰泰铸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评价结果未存档、公布,未制定并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本局于2015年12月10日对台州市黄岩丰泰铸造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台州市黄岩丰泰铸造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X,营业执照注册号为XXXXXXX,住所在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马鞍山村,经营范围有钢、铁铸造及加工,该公司现有从业人员50人。 2015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台州市黄岩丰泰铸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该公司未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评价结果未存档、公布,未制定并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在检查时不能提供相关资料和台账。 案件调查中,我局执法人员对台州市黄岩丰泰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X进行了询问,陈XX承认该公司未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评价结果未存档、公布,未制定并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黄安监管责改〔2015〕112号),证明2015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市黄岩丰泰铸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评价结果未存档、公布,未制定并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证据二:陈志敏询问笔录共1份2页,证明台州市黄岩丰泰铸造有限公司未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评价结果未存档、公布,未制定并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证据三:台州市黄岩丰泰铸造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台州市黄岩丰泰铸造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局于2015年12月18日依法向台州市黄岩丰泰铸造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安监管罚告〔2015〕38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台州市黄岩丰泰铸造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丰泰铸造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台州市黄岩丰泰铸造有限公司未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评价结果未存档、公布,未制定并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六)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台州市黄岩丰泰铸造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责令限期于2016年1月10日前改正。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或者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附件:本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台州市黄岩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23日 附件: 本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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