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位于美丽的东海之滨--浙江三门,毗邻宁波温州交通便利,属台州市高新技术的独资企业。公司是中国有机硅氟会员一直致力于有机硅产品的研发;在原有产品基础上成功开发出新一代耐高温硅油,使普通硅橡胶耐温达300℃;深受广大用户好评。我们将继续为您提供乙烯基硅油、乙烯基双封头、乙烯基环体、含氢双封头、202含氢硅油等有机硅产品;为客户实现大价值。拼搏、进取是我们的追求;诚信、务实是我们的品格。我们愿与各界同仁携手同进,共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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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中国 浙江 三门县 浙江台州三门
- 固定电话:
- 86 0576 83365005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梅晓林
- 经理手机:
- 13968520033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 邮政编码:
- 317100
- 传真号码:
- 86 0576 8336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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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89****1600 |
手机号码 | 139****0033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 | 三门县恒创橡塑材料有限公司 |
简称: | 恒创橡塑材料 |
主要经营产品: | 乙烯基硅油;含氢硅油;乙烯基双封头(四甲基二乙烯基二硅氧烷);乙烯基单封头;乙烯基环体(四甲基四乙烯基环四硅氧烷);含氢双封头(四甲基二硅氧烷);羟基硅油;二甲基硅油;低含氢硅油;烯丙基硅油;烯丙基封头剂 |
经营范围: | 塑料零件(不含医用)、合成橡胶材料、五金零件制造;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零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和限制的项目除外) |
营业执照号码: | 3310222101456 |
发证机关: | 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04年07月13日 |
所属分类: | 硅藻土公司 » 三门县硅藻土公司 |
所属城市: | 台州企业网 » 三门县 |
顺企编码: | 12430182 |
三门县恒创橡塑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梅晓林 | 100% | 人民币1000万元 |
三门县恒创橡塑材料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经营期限备案 | 营业期限至: 营业期限至: 长期 | 营业期限至: 2024-07-12 | 2022-04-21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梅晓林;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姓名: 梅晓林;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2022-04-21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22-04-21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游街道梧桐路**号总商会大厦****室 (自主申报) | 三门县海游街道百游岭巷***号 | 2022-04-21 |
章程备案 | - | - | 2022-04-21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三门县海游街道百游岭巷166号; 邮政编码: 317103;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亭旁镇 | 住所: 三门县亭旁镇宁和路1号(包家村); 邮政编码: 317103; 电话: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亭旁镇 | 2016-04-20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801XQ | 注册号:********52142 组织机构代码证:********X | 2016-04-20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801XQ | 注册号:********52142 组织机构代码证:********X | 2016-04-20 |
住所变更 | 住所: 三门县海游街道百游岭巷***号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亭旁镇 | 住所: 三门县亭旁镇宁和路*号(包家村) 邮政编码: ****** 电话: ******* 住所所在行政区划:亭旁镇 | 2016-04-20 |
注册号升级 | 注册号: ***** | 注册号: *****56 | 2014-04-23 |
注册号升级 | 注册号: ********52142 | 注册号: ********456 | 2014-04-23 |
注册号: ********52142 | 注册号: ********456 | 2014-04-23 |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52142 | 注册号: ********456 | 2014-04-23 |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4-7-13 至 2024-7-12 | 营业期限: 2004-7-13 至 2014-7-12 | 2014-04-18 |
行业代码变更 | 行业代码:5199 | 行业代码:2652 | 2014-04-18 |
姓名: 毕新霞;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姓名: 梅晓林;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姓名: 梅晓林;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 姓名: 毕新霞;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梅晓林;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姓名: 梅晓林;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 2014-04-18 |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毕新霞;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姓名: 梅晓林;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姓名: 梅晓林;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 姓名: 毕新霞;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梅晓林;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姓名: 梅晓林;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 2014-04-18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姓名: 毕新霞;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梅晓林;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梅晓林;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 姓名: 毕新霞;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梅晓林;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姓名: 梅晓林;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 2014-04-18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4-7-13 至 2024-7-12 | 营业期限: 2004-7-13 至 2014-7-12 | 2014-04-18 |
组织机构变更 | 姓名: 毕新霞;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梅晓林;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经理 姓名: 梅晓林;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 姓名: 毕新霞;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梅晓林;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姓名: 梅晓林;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 | 2014-04-18 |
行业代码变更 | 行业代码:5199 | 行业代码:2652 | 2014-04-18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合成橡胶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机械设备批发、零售。 | 一般经营项目: 塑料零件(不含医用)、合成橡胶材料、五金零件制造;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零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和限制的项目除外) | 2014-04-18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梅晓林;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 | 姓名: 洪亚明;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包招展;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 2006-08-14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塑料零件(不含医用)、合成橡胶材料、五金零件制造;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零售。(国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和限制的项目除外)行业代码: 2652 | 经营范围: 塑料零件(不含医用)、合成橡胶材料、五金零件制造。(涉及专项审批除外)行业代码: 2652 | 2006-08-14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梅晓林 | 包招展 | 2006-08-14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姓名: 毕新霞;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 职务: 监事 姓名: 梅晓林;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梅晓林;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总经理 | 姓名: 包招展;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包招展;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总经理 姓名: 洪亚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 职务: 监事 | 2006-08-14 |
企业类型变更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 2006-08-14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姓名: 梅晓林;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50; 百分比: 100% | 姓名: 洪亚明;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20; 百分比: 40% 姓名: 包招展;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30; 百分比: 60% | 2006-08-1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长、首席代表)变更 | 姓名: 毕新霞;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 职务: 监事姓名: 梅晓林;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梅晓林;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总经理 | 姓名: 包招展;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执行董事 姓名: 包招展;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 职务: 总经理 姓名: 洪亚明;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 职务: 监事 | 2006-08-14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梅晓林; 性别: 男; 住所: ; 证件名称: ;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 | 姓名: 洪亚明;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包招展; 性别: ; 住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 [退出] | 2006-08-14 |
三门县恒创橡塑材料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梅晓林 | 执行董事 |
毕新霞 | 监事 |
梅晓林 | 经理 |
三门县恒创橡塑材料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三国稽罚〔2016〕11号 | 县国税局 | 三门县恒创橡塑材料有限公司(9133102276521801XQ): 经我局于2016年4月20日至2016年6月23日对你公司2006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的账面库存DMC基料余额2129.82元,在检查中发现实际库存已没有。经核实,你公司已于2013月8月份将该货物在成本价的基础上加价10%销售给个人客户,未开票也未申报纳税,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主要证据:①证据复制提取单(二)所附你公司的DMC库存商品明细账、入账凭证复印件,用于证明你公司购入相关商品及账面库存情况;②证据复制提取单(四)所附你公司相关月份增值税申报表,用于证明你公司未将该笔业务进行纳税申报的事实;③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梅晓林及财务负责人蒋思泉的询问笔录确认你公司将账面结存2129.82元的DMC商品加价10%销售给个人未进行纳税申报的违法事实。 (二)你公司2015年11月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滤料14102.57元,却未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经核实,你公司已将相关滤料以成本加价10%的价格销售给客户,未开票确认收入也未申报纳税。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主要证据:①证据复制提取单(三)所附你公司结转滤料销售成本的记账凭证复印件,用于证明你公司已于2015年11月结转了滤料成本的事实;②证据复制提取单(四)所附你公司2015年相关月份增值税申报表,用于证明你公司未将该笔业务进行纳税申报的事实;③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梅晓林及财务负责人蒋思泉的询问笔录确认将以上滤料按成本价加价10%销售给客户未进行纳税申报的违法事实。 (三)你公司在2006-2015年期间收取了武汉大学材料厂、湖南株洲红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11家客户的样品款共计6720元,计入预收账款贷方,未开票也未申报纳税,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主要证据:①证据复制提取单(一)所附你公司相关客户预收账款明细账,用于证明你公司收取样品款后长期挂账未确认收入的事实;②证据复制提取单(四)所附你公司相关月份增值税申报表,用于证明你公司未将该笔业务进行纳税申报的事实;③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梅晓林及财务负责人蒋思泉的询问笔录确认上述样品均已收款并发出未进行纳税申报的违法事实。 二、处罚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已构成偷税。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所偷税款4011.86元0.7倍的罚款计2808.3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808.3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三门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三门县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 2016-06-23 | ||
三国稽罚〔2016〕11号 | 县国税局 | 三门县恒创橡塑材料有限公司(9133102276521801XQ): 经我局于2016年4月20日至2016年6月23日对你公司2006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的账面库存DMC基料余额2129.82元,在检查中发现实际库存已没有。经核实,你公司已于2013月8月份将该货物在成本价的基础上加价10%销售给个人客户,未开票也未申报纳税,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主要证据:①证据复制提取单(二)所附你公司的DMC库存商品明细账、入账凭证复印件,用于证明你公司购入相关商品及账面库存情况;②证据复制提取单(四)所附你公司相关月份增值税申报表,用于证明你公司未将该笔业务进行纳税申报的事实;③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梅晓林及财务负责人蒋思泉的询问笔录确认你公司将账面结存2129.82元的DMC商品加价10%销售给个人未进行纳税申报的违法事实。 (二)你公司2015年11月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滤料14102.57元,却未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经核实,你公司已将相关滤料以成本加价10%的价格销售给客户,未开票确认收入也未申报纳税。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主要证据:①证据复制提取单(三)所附你公司结转滤料销售成本的记账凭证复印件,用于证明你公司已于2015年11月结转了滤料成本的事实;②证据复制提取单(四)所附你公司2015年相关月份增值税申报表,用于证明你公司未将该笔业务进行纳税申报的事实;③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梅晓林及财务负责人蒋思泉的询问笔录确认将以上滤料按成本价加价10%销售给客户未进行纳税申报的违法事实。 (三)你公司在2006-2015年期间收取了武汉大学材料厂、湖南株洲红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11家客户的样品款共计6720元,计入预收账款贷方,未开票也未申报纳税,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主要证据:①证据复制提取单(一)所附你公司相关客户预收账款明细账,用于证明你公司收取样品款后长期挂账未确认收入的事实;②证据复制提取单(四)所附你公司相关月份增值税申报表,用于证明你公司未将该笔业务进行纳税申报的事实;③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梅晓林及财务负责人蒋思泉的询问笔录确认上述样品均已收款并发出未进行纳税申报的违法事实。 二、处罚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已构成偷税。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所偷税款4011.86元0.7倍的罚款计2808.3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808.3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三门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三门县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 2016-06-23 | ||
三国稽罚[2016]11号 | 县国税局 | (一)你公司的账面库存DMC基料余额2129.82元,在检查中发现实际库存已没有。经核实,你公司已于2013月8月份将该货物在成本价的基础上加价10%销售给个人客户,未开票也未申报纳税,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已构成偷税。处以所偷税款4011.86元0.7倍的罚款计2808.30元。 主要证据:①证据复制提取单(一)所附你公司相关客户预收账款明细账,用于证明你公司收取样品款后长期挂账未确认收入的事实;②证据复制提取单(四)所附你公司相关月份增值税申报表,用于证明你公司未将该笔业务进行纳税申报的事实;③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梅晓林及财务负责人蒋思泉的询问笔录确认上述样品均已收款并发出未进行纳税申报的违法事实。 主要证据:①证据复制提取单(二)所附你公司的DMC库存商品明细账、入账凭证复印件,用于证明你公司购入相关商品及账面库存情况;②证据复制提取单(四)所附你公司相关月份增值税申报表,用于证明你公司未将该笔业务进行纳税申报的事实;③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梅晓林及财务负责人蒋思泉的询问笔录确认你公司将账面结存2129.82元的DMC商品加价10%销售给个人未进行纳税申报的违法事实。(二)你公司2015年11月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滤料14102.57元,却未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经核实,你公司已将相关滤料以成本加价10%的价格销售给客户,未开票确认收入也未申报纳税。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主要证据:①证据复制提取单(三)所附你公司结转滤料销售成本的记账凭证复印件,用于证明你公司已于2015年11月结转了滤料成本的事实;②证据复制提取单(四)所附你公司2015年相关月份增值税申报表,用于证明你公司未将该笔业务进行纳税申报的事实;③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梅晓林及财务负责人蒋思泉的询问笔录确认将以上滤料按成本价加价10%销售给客户未进行纳税申报的违法事实。(三)你公司在2006-2015年期间收取了武汉大学材料厂、湖南株洲红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11家客户的样品款共计6720元,计入预收账款贷方,未开票也未申报纳税,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 2016-06-24 | ||
三国稽 罚[2016]11号 | 县国税局 | (一)你公司的账面库存DMC基料余额2129.82元,在检查中发现实际库存已没有。经核实,你公司已于2013月8月份将该货物在成本价的基础上加价10%销售给个人客户,未开票也未申报纳税,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已构成偷税。处以所偷税款4011.86元0.7倍的罚款计2808.30元。 主要证据:①证据复制提取单(一)所附你公司相关客户预收账款明细账,用于证明你公司收取样品款后长期挂账未确认收入的事实;②证据复制提取单(四)所附你公司相关月份增值税申报表,用于证明你公司未将该笔业务进行纳税申报的事实;③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梅晓林及财务负责人蒋思泉的询问笔录确认上述样品均已收款并发出未进行纳税申报的违法事实。 主要证据:①证据复制提取单(二)所附你公司的DMC库存商品明细账、入账凭证复印件,用于证明你公司购入相关商品及账面库存情况;②证据复制提取单(四)所附你公司相关月份增值税申报表,用于证明你公司未将该笔业务进行纳税申报的事实;③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梅晓林及财务负责人蒋思泉的询问笔录确认你公司将账面结存2129.82元的DMC商品加价10%销售给个人未进行纳税申报的违法事实。(二)你公司2015年11月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滤料14102.57元,却未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经核实,你公司已将相关滤料以成本加价10%的价格销售给客户,未开票确认收入也未申报纳税。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主要证据:①证据复制提取单(三)所附你公司结转滤料销售成本的记账凭证复印件,用于证明你公司已于2015年11月结转了滤料成本的事实;②证据复制提取单(四)所附你公司2015年相关月份增值税申报表,用于证明你公司未将该笔业务进行纳税申报的事实;③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梅晓林及财务负责人蒋思泉的询问笔录确认将以上滤料按成本价加价10%销售给客户未进行纳税申报的违法事实。(三)你公司在2006-2015年期间收取了武汉大学材料厂、湖南株洲红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11家客户的样品款共计6720元,计入预收账款贷方,未开票也未申报纳税,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 2016-06-24 | ||
三地税稽罚[2016]5号 | 三门县地方税务局 | 经我局于2016年4月 12日至2016年7月11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 三国稽处[2016]1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对你公司追缴2006-2015年增值税4011.86元,其中:2006年116.24元、2008年50.85元、2009年101.71元、2010年217.95元、2011年257.17元、2012年232.48元、2013年398.28元、2015年2637.18元,相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未申报缴纳,2006年度5.81元、2008年度2.54元、2009度59元、2010年度10.90元、2011年度12.86元、2012年度11.62元、2013年度19.91元、2015年度131.86元,合计200.59元。 2.2006年-2012年,你公司收取武汉大学、湖南株洲红光实业有限公司等11家客户的样品款共计6720元(含税),其中:2006年度800元(含税)、2008年度350元(含税)、2009年度700元(含税)、2010年度1500元(含税)、2011年度1770元(含税)、2012年度1600元(含税),计入预收账款贷方,未计入各年度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006年度8.61元、2008年度5.24元、2009年度146.63元、2010年度314.74元、2011年度371.40元、2012年度335.72元,合计1182.34元。 3、你公司2013年期未DMC账面库存2129.82元,实际库存为零,经核实,是你公司于2013年8月份已将该货物在成本价基础上加价10%销售给个人客户,未并入当年度收入申报缴纳年度企业所得税19.91元。 4、2014年9月4号记账凭证,你公司将餐费1000元记入管理费用-办公费,而未并入业务招待费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2014年你公司将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消费支出17445.10元列入公司管理费用-办公费,在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也未作纳税调增,造成少缴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1784.50元。 5、你公司将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消费支出列入公司管理费用-办公费,2014年17445.10元、2015年20733.40元,未作视为公司对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未依照“利息、股利、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4年度34892元、2015年度4146.68元,合计7635.7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属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情形,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属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以上涉及税款10845.83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款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的偷税行为,处以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百分之七十的罚款,2006年度47元,2008年度1.78元,2009年度3.56元,2010年度7.63元,2011年度9元,2012年度8.13元,2013年度13.94元,2015年度92.30元,共计罚款140.41元;我局对你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偷税行为,处以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七十的罚款,2006年度63元, 2008年度年度3.67元,2009年度102.64元,2010年度220.32元,2011年度259.98元,2012年度235元,2013年度29.89元,2014年度1249.15元,共计罚款2106.6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行为,处以少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七十的罚款,2014年度2442.31元,2015年度2902.68元,共计罚款5344.99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75928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三门地税局城区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三门县地方税务局或三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 三门县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8月2日 | 2016-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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