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系台州市大金锻件有限公司,位于浙江台州--三门。
本公司创建于2003年,一贯以高质量来开拓更大的市场,在汽车零配件,缝纫机械零配件行业中有一定的度。主要生产有各金属锻件、汽车锻件、热冲螺帽、电动工具、缝制零件等产品。
公司目前厂房占地面积9600多平方米,总资产1858万元。员工168人,其中技术研发人员15人。拥有精密锻压机械设备300多台,主要有上海产高精密度冲床15台,青岛产摩擦压力机(100T--630T)20多台,产品种类多达3000多种。
公司始终惯彻“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信誉是企业的未来”。依靠科学管理,满足客户的需求。
为了更好地开拓国内外的市场,我们竭诚欢迎各界新老朋友们来电来函洽谈。
- 精品热销64333机械锻件五金锻件 碳素钢锻件 不锈钢锻件加工价格:面议 品名(样品):大金 材料材质:碳素钢 类型:精密锻件 / 2010-01-01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三门县浦坝港镇下道头村 -
- 固定电话:
- 86 0576 83597888 未核实,仅供参考
- 经理:
- 金东波
- 经理手机:
- 13958586962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 电子邮件:
- 25544@15hr.com.cn
- 邮政编码:
- 317106
- 传真号码:
- 86 0576 83596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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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座机号码 | 0576-83596718 |
电子邮箱 | lhdjin@163.com |
手机号码 | 138****3689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台州市大金锻件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金东华 | 50% | 人民币54万元 |
金东波 | 50% | 人民币54万元 |
台州市大金锻件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住所变更 | 住所: 三门县浦坝港镇下道头村 邮政编码: ****** 电话: ******** | 住所: 三门县泗淋乡下道头村 邮政编码: ****** 电话: ******** | 2016-08-29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08689 | 注册号:********591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8-29 |
经营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6/10/19 至 2026/10/18 | 营业期限: 2006/10/19 至 2016/10/18 | 2016-08-29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机械锻件、标准件、机械配件、塑料制品制造、销售。 | 一般经营项目: 机械锻件、标准件、机械配件、塑料制品制造、销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或限制的项目除外) | 2016-08-29 |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 住所: 三门县浦坝港镇下道头村; 邮政编码: 317106; 电话: ********; | 住所: 三门县泗淋乡下道头村; 邮政编码: 317106; 电话: ********; | 2016-08-29 |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6/10/19 至 2026/10/18 | 营业期限: 2006/10/19 至 2016/10/18 | 2016-08-29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08689 | 注册号:********591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8-29 |
台州市大金锻件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金东华 | 执行董事 |
金东波 | 监事 |
金东华 | 总经理 |
金东华 | 执行董事 |
金东波 | 监事 |
金东华 | 总经理 |
台州市大金锻件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余公路罚[2015]03(41)10680号 |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5年09月14日 余姚市公路管理段执法人员任锺、邹斌在S213浒溪线22K+500M进行检查,浙J65737的车辆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车余姚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稽查中队停车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2轴车,车货总质量24.21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并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规定,2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0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4.21)吨。经调查核实,该车为台州市大金锻件有限公司所有,驾驶人为张先笋。装载货物为螺丝,从三门到余姚。本机关于2015年10月12日对当事人采取了责令限期改正的措施。 当事人卸载了超限部分货物,有车辆复检单为证。 本机关于2015年10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余北公路罚告 03(41)1068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余姚市人民政府或余姚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2015-10-12 | ||
三土资罚字(2015)84号 | 县国土局 | 三门县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土资罚字(2015)84号
被处罚单位:台州市大金锻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东华,男 案 由: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台州市大金锻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在2004年3月份,当事人在未经批准用地的情况下动工建造厂房,实际占地面积10968平方米(16.5亩),该地块位于浦坝港镇下园村娘娘宫对面处,属村集体所有土地,目前在该地块上已建成一幢二层及三层连体砖混结构办公楼,三幢一层钢结构标准车间、门卫房、变电房,建筑面积5475平方米。经实地踏勘,当事人所占用的土地地类: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0968平方米。在三门县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中的规划用途为现状建设用地10968平方米,用地符合三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5年10月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三土资告字[2015]8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勘测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现场照片等予以佐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未经批准用地的情况下,就擅自占用村集体所有土地建造厂房,占地面积10968平方米,建筑面积5475平方米。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局决定: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0968平方米土地; 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5475平方米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占用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0968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0元处以 罚款,计人民币壹拾万玖仟陆佰捌拾元(¥10968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中国银行三门县支行缴纳罚款人民币壹拾万玖仟陆佰捌拾元。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或三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三门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门县国土资源局 2015年10月26日
| 2015-10-26 | ||
三国稽罚〔2015〕36号 | 县国税局 | 经我局于2015年9月6日至2015年11月25日对你公司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1年1月和3月,你公司取得杭州农兴贸易有限公司椒江分公司开具的号码分别为01870754、01953710,金额分别为42488.89元、844225元,税额分别为7223.11元、14351.75元,货物名称为碳元45#的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查,此两份发票系你公司在路桥市场委托摊主做锻件粗加工时取得;又经台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核查,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货物名称与实际购买货物不符。你公司在取得此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期,向三门县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21574.86元。在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多记成本费用,少计应纳税所得126910.94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的规定。 主要证据:你公司提供的涉案发票所属的记账凭证及其附件复印件十五页、涉案发票认证清单二份二页,涉案发票抵扣税额所属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二页、2011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报表复印件一份一页。 询问笔录:金东华笔录一份。 二、处罚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已构成偷税。决定对你公司的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53302.6元0.5倍的罚款26651.3元(其中:增值税10787.43元,所得税15863.87元)。 增值税21574.86×0.5=10787.43元; 所得税31727.74×0.5=15863.87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6651.3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三门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三门县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 2015-11-25 | ||
三国稽罚〔2015〕36号 | 县国税局 | 经我局于2015年9月6日至2015年11月25日对你公司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1年1月和3月,你公司取得杭州农兴贸易有限公司椒江分公司开具的号码分别为01870754、01953710,金额分别为42488.89元、844225元,税额分别为7223.11元、14351.75元,货物名称为碳元45#的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查,此两份发票系你公司在路桥市场委托摊主做锻件粗加工时取得;又经台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核查,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货物名称与实际购买货物不符。你公司在取得此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期,向三门县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21574.86元。在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多记成本费用,少计应纳税所得126910.94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的规定。 主要证据:你公司提供的涉案发票所属的记账凭证及其附件复印件十五页、涉案发票认证清单二份二页,涉案发票抵扣税额所属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二页、2011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报表复印件一份一页。 询问笔录:金东华笔录一份。 二、处罚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已构成偷税。决定对你公司的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53302.6元0.5倍的罚款26651.3元(其中:增值税10787.43元,所得税15863.87元)。 增值税21574.86×0.5=10787.43元; 所得税31727.74×0.5=15863.87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6651.3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三门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三门县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 2015-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