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集眼镜设计、生产、贸易为一体的现代化合资企业。公司员工近300人,厂房面积8000多平方米,设备先进,员工素质良好,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产品质量优良,深受广大客户青睐。
公司生产款式新颖的运动型、时装型太阳眼镜,同时生产老花镜、儿童镜等。欢迎新老客户光临选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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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工厂地址:
- 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汾头洋村24号
- 固定电话:
- (0576)86 0579 85163112 未核实,仅供参考
- 厂长:
- 陈礼贵
- 厂长手机:
- 13516797118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 邮政编码:
- 322000
- 传真号码:
- 86 0579 8516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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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台州市椒江东大眼镜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31002MA2G33LE8Q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证: 无 | 2017-12-13 |
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5-8-22 至 | 营业期限: 2005-8-22 至 2013-8-21 | 2013-09-05 |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5-8-22 至 | 营业期限: 2005-8-22 至 2013-8-21 | 2013-09-05 |
注册号: ******** | 注册号: ********356 | 2009-08-19 | |
注册资本(金)变更 | 30 | 5 | 2009-08-19 |
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眼镜制造、加工。行业代码: 4142 | 经营范围: 眼镜制造。行业代码: 4142 | 2009-08-19 |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5-8-22 至 2013-8-21 | 营业期限: 2005-8-22 至 2009-8-21 | 2009-08-19 |
1 | 20 | 2009-08-19 |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 | 注册号: ********356 | 2009-08-19 |
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05-8-22 至 20 13-8-21 | 营业期限: 2005-8-22 至 20 09-8-21 | 2009-08-19 |
注册资本变更 | 30( + 500% ) | 5 | 2009-08-19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 | 注册号: *****56 | 2009-08-19 |
企业从业人数变更 | 1 | 20 | 2009-08-19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眼镜制造 、加工。行业代码: 4142 | 经营范围: 眼镜制造。行业代码: 4142 | 2009-08-19 |
台州市椒江东大眼镜厂的行政处罚
椒工商处字〔2014〕第0152号 |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当事人杨先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属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对该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 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属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对该行为,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015-06-09 | ||
椒市监处〔2015〕92号 |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当事人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扣押的侵权眼镜300副; 二、罚款10000元。 | 2015-08-14 |
台州市椒江东大眼镜厂的注册商标
图片 | 注册号 | 商标名 | 分类 | 分类ID | 状态 | 日期 |
---|---|---|---|---|---|---|
7146178 | DONGDA | 9 | ||||
12388666 | 图形 | 9 | ||||
12388677 | FERRCIRI | 9 | ||||
12388649 | PORCHE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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