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驰野鞋业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我公司主要以出口男式沙滩男女鞋为主,产品远销东南亚、非洲、南美洲等叁十几个国家。
相关产品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温岭市新河镇锦山西路378号 -
固定电话:
0576-86555408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陶宗泉
经理手机:
13906866679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电子邮件:
chiyeshoes@126.com
邮政编码:
317502
顺企®采购:
请卖家联系我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台州驰野鞋业有限公司
简称:驰野鞋业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鞋、塑料制品制造、加工、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和限制的项目除外)。
营业执照号码:331081100185967
发证机关: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2016-02-25
经营期限:10年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07年01月25日
注册资本:100 万元人民币 (万元)
所属分类:皮鞋厂 » 温岭市皮鞋厂
所属城市:台州企业网 » 温岭市 » 温岭市新河镇
类型:公司
顺企编码:12440091

台州驰野鞋业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何海平95%人民币950.0万元
陶伟伟5%人民币50.0万元

台州驰野鞋业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法定代表人变更陶伟伟陶宗泉2020-10-23
投资人备案姓名: 何海平;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陶伟伟;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姓名: 陶宗泉;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 姓名: 何海平;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2020-10-23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姓名: 何海平;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陶伟伟;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新增] 姓名: 陶伟伟; 证件号码: ******************; 职位: 总经理; [新增]姓名: 何海平;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陶宗泉;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退出] 姓名: 陶宗泉; 证件号码: ******************; 职位: 总经理; [退出]2020-10-23
经营范围变更一般项目:鞋制造;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医用口罩批发;医用口罩零售;【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温岭市新河镇兴西路18号】(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医用口罩生产;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鞋、塑料制品制造、加工、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温岭市新河镇兴西路18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0-04-15
名称变更浙江驰野鞋业有限公司台州驰野鞋业有限公司2019-11-27
注册资本变更*******2019-05-31
经营范围变更鞋、塑料制品制造、加工、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温岭市新河镇兴西路18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鞋、塑料制品制造、加工、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温岭市新河镇雅雀村(工业区1号楼)】。(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9-05-31
投资人备案姓名: 陶宗泉;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何海平;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姓名: 陶宗泉;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何海平;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2019-05-31
章程备案增加党建内容-2018-06-21
经营范围变更鞋、塑料制品制造、加工、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温岭市新河镇雅雀村(工业区1号楼)】。(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鞋、塑料制品制造、加工、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和限制的项目除外)。2017-09-25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住所: 温岭市新河镇锦山西路378号; 邮政编码: 317502; 电话: ********;住所: 温岭市新河镇城西村工业区; 邮政编码: 317502; 电话: ********;2017-01-22
营业期限(有效期限、驻在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2007-1-25 至 营业期限: 2007-1-25 至 2017-1-242017-01-22
住所变更住所: 温岭市新河镇锦山西路***号 邮政编码: ****** 电话: ***********住所: 温岭市新河镇城西村工业区 邮政编码: ****** 电话: ***********2017-01-22
经营期限变更营业期限: 2007-1-25 至营业期限: 2007-1-25 至 2017-1-242017-01-22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6648C注册号:********85967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2-25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7985566482016-02-2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6648C注册号:********85967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2-25
注册号: ********85967 注册号: ********461 2012-06-05
变更注册号注册号: ********85967 注册号: ********461 2012-06-05
集团编号升级注册号: *****注册号: *****612012-06-05
注册号升级注册号: ********85967注册号: ********4612012-06-05
变更注册号注册号: *****注册号: *****612012-06-05

台州驰野鞋业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陶宗泉执行董事
陶宗泉总经理
何海平监事

台州驰野鞋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温人社罚字〔2016〕17号市人力社保局

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温人社罚字〔2016〕第17号

被处罚人:台州驰野鞋业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98556648C(1/1)。

本局于2016年7月20日依法对台州驰野鞋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违法使用童工,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实,台州驰野鞋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20日招用张**从事流水线普工工作。张**,男,汉族,2001年3月7日出生。张**在做工期间未满16周岁,系童工。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陶**证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由项**于2016年8月4日到温岭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受询问调查时提供,证实了用工主体的相关情况。

证据二,项**的调查笔录1份,由调查人员于2016年8月4日向项**询问调查时所作,主要证实了台州驰野鞋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20日招用张**从事流水线普工工作的事实。

证据三,张**的调查笔录1份,由调查人员于2016年7月20日在台州驰野鞋业有限公司询问调查张**时所作,主要证实了张**于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20日在台州驰野鞋业有限公司从事普工工作及工资报酬的事实;

证据四,张**现场做工照片1份,由调查人员于2016年7月20日在台州驰野鞋业有限公司检查时拍摄,证实了张**在台州驰野鞋业有限公司做工的事实;

证据五,张**的户籍证明1份,由张**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于2016年8月9日出具,证实了张**在做工期间未满十六周岁的事实,属童工。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证实台州驰野鞋业有限公司招用张**做工,以及工作内容、工作起止时间、工资报酬等事实。

2016年9月1日,调查终结,本局依法向被处罚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人社罚告字〔2016〕第17号),告知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违法使用童工,计使用童工20天。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决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同时,责令被处罚人立即清退张**,并将张**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被处罚人承担。

被处罚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到温岭市罚款收缴分离代收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政府或者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温岭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六年九月九日

 

 


 

附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016-09-20

台州驰野鞋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

图片注册号商标名分类分类ID状态日期
18890464CHIVE服装鞋帽25等待注册证发文2016-01-14
18890482图形服装鞋帽25等待驳回复审2016-01-14
6820934CHIYE服装鞋帽25商标已注册2008-07-04
6820935驰野服装鞋帽25商标已注册2008-07-04
18890482图形服装鞋帽25等待驳回复审2016-01-14
18890464CHIVE服装鞋帽25等待注册证发文2016-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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