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绿町眼镜厂是一家集产品开发,设计,制造,销售为一体的综合性独资私营企业。主要生产各类时尚太阳镜、偏光镜、老花镜、儿童太阳镜镜、平光镜、眼镜架、眼镜框、抗疲劳防辐射眼镜、护目镜、眼镜盒、眼镜布,畅销消费者市场,在消费者当中享有较高的地位。本公司实力雄厚,产品款式新颖,紧跟世界时尚流行趋势,同时重信用、守合同、保证产品质量,以多品种经营特色和薄利多销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浙江 临海市 杜桥镇汾西工业区
- 固定电话:
- 13958550709 未核实,仅供参考
- 主管:
- 项贤进
- 经理手机:
- 18967659231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 邮政编码:
- 317016
- 地区编码:
- 331082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9****0709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临海市绿町眼镜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项贤进 | 50% | 人民币25.0万元 |
郑海莉 | 50% | 人民币25.0万元 |
临海市绿町眼镜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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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正案备案 | 公司住所变更 | - | 2019-07-26 |
住所变更 | 台州市临海市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东海第一大道号 | 临海市杜桥镇汾西工业区 | 2019-07-26 |
经营范围变更 | 眼镜(除隐形眼镜)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眼镜制造。 | 2019-07-26 |
企业联络人员、财务人员 | 现联络员姓名:项贤进;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现联络人员;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项贤进;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 | 原联络员姓名:项贤进;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 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2019-07-26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注册号:********98727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8-16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注册号:********98727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8-16 |
临海市绿町眼镜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项贤进 | 执行董事 |
郑海莉 | 监事 |
项贤进 | 经理 |
临海市绿町眼镜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2015]临环罚字第62号 | 市环保局 | 临海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罚字〔2015〕62号
当事人:临海市绿町眼镜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31082000098727 组织机构代码:L5899008-9 法定代表人:项贤进 地址:临海市杜桥镇汾西村 我局于2015年4月24日对你单位涉嫌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生产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15年4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杜桥镇企办、安监、行政执法等部门到你单位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眼镜生产加工,当日喷漆工序正在生产,振机工序未在生产,但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投入生产,配套的污染物处理设施未建成,振机废水通过地面直接排放环境,喷漆废气通过烟道口直接排往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生产场所、生产车间、生产设备等进行了相关取证。你单位被调查人承认调查情况属实。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及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临海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一份,证明四个事实:1、当日喷漆工序正在生产,振机工序未在生产;2、主要的生产工艺;3、配套的污染物处理设施未建成;4、喷漆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证据二:临海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七个事实:1、主要从事眼镜生产加工;2、当日喷漆工序正在生产,振机工序未在生产;3、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4、配套的污染物处理设施未建成;5、振机废水通过地面直接排放环境;6、喷漆废气通过烟道口直接排往环境;7、被询问人认为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三:现场照片一组,证明三个事实:1、生产场所;2、生产车间;3、生产设备。 等等。 2015年5月22日,我局作出《临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临环听告字[2015]6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并于2015年5月27日直接送达。你单位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也未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临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临环听告字[2015]62号)、《临海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本局于2015年6月3日召开局行政处罚审议小组会议,审议的主要观点及意见如下: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调查人调查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可靠,适用法律准确,决定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监察大队或东部分局领取缴款书,凭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临海支行,执收单位:临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账号:81060133150050512。本局编码:502001;项目编码;07750203;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将缴款凭据报送本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临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临海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海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 2015-06-10 | ||
临工商处字〔2014〕第71号 |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临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当事人临海市绿町眼镜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属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对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属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对该行为,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015-05-25 | 2014-11-25 |
临海市绿町眼镜有限公司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临海市环境保护局与临海市绿町眼镜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 2019-09-11 | (2016)浙1082行审3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