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尚好佳眼镜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

台州尚好佳眼镜有限公司

台州尚好佳眼镜有限公司是眼镜、眼镜片、太阳镜、镜片、配镜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公司,公司拥有依视路全自动磨边机,可以实现近视配镜,有度数太阳镜的加工。公司备有1.553非球面镜片,1.61非球面镜片,1.667非球面和1.74高折镜片,可以实现常规光度的快速准确的发货。台州尚好佳眼镜有限公司的诚信、实力和产品质量获得业界的认可。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相关产品
台州尚好佳眼镜有限公司发布的产品供应信息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临海市杜桥镇岙底陈村 -
固定电话:
(0576) 未核实,仅供参考
总经理:
黄连芳
手机号码:
未提供
邮政编码:
318000
传真号码:
-
顺企®采购: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136****8835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台州尚好佳眼镜有限公司
简称:尚好佳眼镜
主要经营产品:眼镜; 眼镜片; 太阳镜; 镜片; 配镜
经营范围:眼镜(利用互联网销售)、眼镜配件、服装、鞋帽、钟表、电子产品、文体用品、皮革制品、纺织品、家用电器、五金交电、日用百货批发、零售,货物进出口。
营业执照号码:331082000118693
发证机关: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存续
经营模式:生产加工 [已实地认证]
成立时间:2014年04月23日
职员人数:5人
注册资本:人民币3万元 (万元)
所属分类:太阳镜公司
所属城市:台州企业网 临海市 临海市杜桥镇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顺企编码:21484733

台州尚好佳眼镜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黄连友80%人民币80.0万元
黄连芳20%人民币20.0万元

台州尚好佳眼镜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章程修正案备案公司住所变更-2020-09-03
行业代码变更5292:互联网零售3587:眼镜制造2020-09-03
住所变更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杜桥镇时代名邸B-**幢*单元***室(自主申报)(仅作为企业通讯联络功能使用)临海市杜桥镇岙底陈村2020-09-03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现联络员姓名:黄连友;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黄连友;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原联络员姓名:黄连友;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 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2020-09-03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0985084772016-09-2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8477P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09-22
注册资本(金)变更10032015-08-21
投资人(股权)变更姓名: 黄连芳; 出资额: 20; 百分比: 20%姓名: 黄连友; 出资额: 80; 百分比: 80%姓名: 黄连芳; 出资额: 0.6; 百分比: 20% 姓名: 黄连友; 出资额: 2.4; 百分比: 80% 2015-08-21
注册资本变更****2015-08-21
投资人变更姓名: 黄连芳;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黄连友; 出资额: **; 百分比: **%姓名: 黄连芳;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黄连友; 出资额: *.*; 百分比: **%2015-08-21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眼镜(利用互联网销售)、眼镜配件、服装、鞋帽、钟表、电子产品、文体用品、皮革制品、纺织品、家用电器、五金交电、日用百货批发、零售,货物进出口。一般经营项目: 眼镜制造;鞋帽、服饰、箱包、日用品批发、零售,货物进出口。2015-08-21
注册资本变更100( + 3233.33333% )32015-08-21

台州尚好佳眼镜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黄连友执行董事
黄连芳监事
黄连友经理

台州尚好佳眼镜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临工商处字〔2016〕第49号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临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虚构交易行为,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整,上缴国库。 对当事人的商标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处以罚款5079元整,上缴国库。 2016-03-31201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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