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锦乡鞋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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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介

温岭锦乡鞋业有限公司

 温岭锦乡鞋业公司拥有精强的技术实力,国际先进的pu注塑系列,日产 3千余双! 鞋子穿在脚上舒适与

  否,是锦乡人每天所想的,但只有客户心里清楚,同样的,也只有员工真心地一针一线,才不负客户的   期望,更是锦乡企业品牌的保证。在未来的岁月中,凭着这份保证,充满干劲热情的锦乡,将会持续发光   发亮。 产品的开发,先进设备的投资,延揽更多的人才,是锦乡进一步向世界表明心志的事实,并   会持之以恒。 未来,锦乡环球的足迹,将会更远更广,锦乡的耀目商标将会赢得更多客户的关注及信赖   。 年轻的锦乡,朝气蓬勃。 在这里,每个员工都愿意献出真心,为每一个锦乡的客户创造精品,为此   ,我们一直在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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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锦乡鞋业有限公司发布的产品供应信息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
温岭市横峰街道西庄村村部综合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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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6)86956631 未核实,仅供参考
经理:
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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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51775700 未核实,仅供参考,删除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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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温岭锦乡鞋业有限公司
简称:温岭锦乡鞋业
主要经营产品:PU注塑,男女老板鞋,聚氨酯
经营范围:鞋制造、销售;鞋材加工、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营业执照号码:331081100292402
发证机关: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注销
经营模式:生产
成立时间:2014年11月03日
职员人数:50人
注册资本:300 (万元)
所属分类:成品鞋加工公司
所属城市:台州企业网 温岭市 温岭市横峰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顺企编码:23347036

温岭锦乡鞋业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刘井化40%人民币80.8万元
王彩兰10%人民币20.2万元
刘井化40%人民币80.8万元
王彩兰10%人民币20.2万元

温岭锦乡鞋业有限公司的领导人员

名字职务
刘井化执行董事
刘井化经理
王彩兰监事

温岭锦乡鞋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温人社罚字〔2015〕第13号市人力社保局

被处罚人:温岭锦乡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331081100292402(1/1)。

2015年5月20日,本局依法对温岭锦乡鞋业有限公司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该公司涉嫌违法使用童工,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温岭锦乡鞋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至5月20日招用陆**从事上模工作,口头约定每月工资。陆**,男,布依族,陆**在做工期间未满十六周岁,系童工。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各1份,由受委托人李**于2015年5月26日到温岭市横峰街道劳动监察中队接受询问调查时提供,证实了用工主体的相关情况。

证据二,李**的调查笔录1份,由调查人员于2015年5月26日向李**调查时所作,主要证实了温岭锦乡鞋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至5月20日招用陆**从事上模工作的事实。

证据三,温岭锦乡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张**的调查笔录1份,由调查人员于2015年5月20日在温岭市路轩鞋业有限公司办公室向张**调查时所作,主要证实了温岭锦乡鞋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至5月20日招用陆**从事上模工作的事实。

证据四,陆**的调查笔录1份,由调查人员于2015年5月20日在温岭锦乡鞋业有限公司办公室调查陆**时所作,主要证实了陆**于2015年5月18日至5月20日在温岭锦乡鞋业有限公司做工的事实。

证据五, 陆**现场照片1份,由监察中队工作人员于2015年5月20日对温岭锦乡鞋业有限公司成型车间检查时拍摄,证实了陆**在温岭锦乡鞋业有限公司做工的事实。

证据六,陆**的证件复印件1份,由调查人员于2015年5月20日复印自陆**提供的证件原件,证实了陆**在工作期间未满16周岁的事实。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证实温岭锦乡鞋业有限公司招用陆**做工,以及工作内容、工作起止时间等事实。

2014年7月27日,调查终结,本局依法向被处罚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人社罚告字〔2015〕第13号),告知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因此,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属违法使用童工,计使用童工3日。依据《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决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元)。同时,责令被处罚人立即清退陆**,并将陆**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被处罚人承担。

被处罚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到温岭市罚款收缴分离代收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政府或者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温岭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本决定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童工。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使用童工不满15日的,每使用l名童工处以2500元的罚款;超过15日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的罚款标准计罚。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使用童工违法行为时,应当责令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该童工的使用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015-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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