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工厂地址:
- 玉环县城关镇玉坎路 -
- 固定电话:
- (0576)7224788 未核实,仅供参考
- 厂长:
- 吴良华
- 邮政编码:
- 3176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7****8248 |
座机号码 | 0576-87224788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玉环市振兴铸钢厂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金春才 | 49.76% | 人民币10.3万元 |
黄佩芳 | 25.12% | 人民币5.2万元 |
吴良华 | 25.12% | 人民币5.2万元 |
玉环市振兴铸钢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联系电话变更 | *********** | ******* | 2022-01-10 |
邮政编码变更 | 新邮政编码:317600 | 原邮政编码:317607 | 2022-01-10 |
管辖单位变更 | 玉环玉城所 | 玉环沙门分局 | 2022-01-10 |
经营场所变更 | 玉环市玉城街道玉坎路 | 玉环县城关镇玉坎路 | 2022-01-10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玉坎路 | 浙江省玉环市沙门镇滨港工业城 | 2022-01-10 |
名称变更 | 玉环市振兴铸钢厂 | 玉环县振兴铸钢厂 | 2017-10-27 |
住所变更 | 浙江省玉环市沙门镇滨港工业城 | 玉环市城关镇玉坎路 | 2017-10-27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 | 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48407229 | 2017-10-27 |
企业联络人员 财务人员 | 现联络员姓名:吴良华;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现联络员移动电话:*********** ; 现联络员电子邮箱:; 现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 现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现财务负责人姓名:吴良华; 现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现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现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现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原联络员姓名:董琴柳; 原联络员固定电话:********; 原联络员移动电话:*********** ; 原联络员电子邮箱:; 原联络员身份证件类型:; 原联络人员证件号码:; 原财务负责人姓名:董琴柳; 原财务负责人固定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 原财务负责人电子邮箱:; 原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 原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 2017-10-27 |
集团编号升级 | 注册号: ***** | 注册号: *****16 | 2011-05-18 |
注册号升级 | 注册号: ***** | 注册号: *****16 | 2011-05-18 |
注册号: ******** | 注册号: ********216 | 2011-05-18 | |
变更注册号 | 注册号: ******** | 注册号: ********216 | 2011-05-18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姓名: 黄佩芳; 性别: 女; 住所: 玉环县; 证件名称: 身份证; 证件号码: 3; 出资额: 5.20; 百分比: 25.12% | 1994-12-15 |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姓名: 吴良华; 性别: 男; 住所: 玉环县; 证件名称: 身份证; 证件号码: 4; 出资额: 5.20; 百分比: 25.12% | 1994-12-15 |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姓名: 金春才; 性别: 男; 住所: 玉环县; 证件名称: 身份证; 证件号码: 2; 出资额: 10.30; 百分比: 49.76% | 1994-12-15 |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黄佩芳; 性别: 女; 住所: 玉环县; 证件名称: 身份证;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 | - | 1994-12-15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吴良华; 性别: 男; 住所: 玉环县; 证件名称: 身份证;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 | - | 1994-12-15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金春才; 性别: 男; 住所: 玉环县; 证件名称: 身份证;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 | - | 1994-12-15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黄佩芳; 性别: 女; 住所: 玉环县; 证件名称: 身份证;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 | - | 1994-12-15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吴良华; 性别: 男; 住所: 玉环县; 证件名称: 身份证;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 | - | 1994-12-15 |
投资人备案 | 姓名: 金春才; 性别: 男; 住所: 玉环县; 证件名称: 身份证; 证件号码: *; 出资额: **.**; 百分比: **.**% [新增] | - | 1994-12-15 |
玉环市振兴铸钢厂的领导人员
名字 | 职务 |
---|---|
吴良华 | 执行董事 |
玉环市振兴铸钢厂的行政处罚
玉环环罚字【2016】3号 | 县环保局 | 玉环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环环罚字〔2016〕3号
当事人:玉环县振兴铸钢厂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15年7月29日对玉环县玉城街道前塘垟村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废气、废水。2015年7月29日,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现查明以下事实: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废气、废水。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你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各1页。该证据证实了你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事实。 二、吴良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实了吴良华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人以及调查询问的证言具有证据效力。 三、授权委托书及X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系你单位向我局调查人员提供,证实了你单位与XXX在该案中的授权委托关系及XXX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人以及调查询问的证言具有证据效力; 四、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共1页。该证据证实了两个事实:(一)当事人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二)中频炉炉壁有余温。 五、现场检查(勘查)图1份共1页。该证据证实了你单位车间分布情况。 六、现场取证照片4张共2页。该证据证实了两个事实:(一)中频炉炉壁有余温;(二)车间内生产设备安置及生产原料堆放情况。 七、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该证据证实了两个事实:(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二)擅自排放废水、废气。 八、玉环县振兴铸钢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实了你单位经过环评审批事实。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无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2015年8月3日本案调查终结,2015年11月30日,我局作出《玉环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环罚告字〔2015〕9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15年12月1日将告知书送达你单位。 以上事实,有我局《玉环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环罚告字〔2015〕98号)、《玉环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证。 当事人收到《玉环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环罚告字〔2015〕98号)后,于2015年12月8日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1、申辩人2008年委托玉环绿之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废水综合处理,监测验收合格;2012年委托玉环双友公司、盛世有限公司投入10万元资金,进行废气处理;2、申辩人通过环保局批评教育,已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现已停止生产,进行整顿,按照整治要求进行按时组合搬迁,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申请减轻、从轻处罚。 我局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进行了调查核实,当事人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废气、废水,事实清楚。鉴于当事人被查处后配合调查态度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停止生产,进行整顿,并计划按照整治要求进行按时组合搬迁,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当事人提出的其他申辩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关于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我局现依据《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限期补办排污许可证,并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依法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者予以关闭。”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 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至玉环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环县人民政府或者台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玉环县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环县环境保护局 二○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 诚信环保建议书 致玉环县振兴铸钢厂: 你单位违反了《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依法进行了处罚。说明你单位还存在不少问题: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废气、废水。希望你单位从这个案件中吸取教训,以此为戒,保护环境,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玉环县环境保护局 二○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 2016-01-03 |
玉环市振兴铸钢厂的法律诉讼:
文书名称 | 日期 | 编号 |
玉环县振兴铸钢厂与台州盛多机械有限公司、潘伟盈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6-12-05 | (2016)浙1021民初6750号 |
玉环县振兴铸钢厂与玉环远东之路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01-07 | (2014)台玉商初字第2799号 |
玉环县振兴铸钢厂与吴海琴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4-07-04 | (2010)温瑞商初字第1368号 |
玉环县振兴铸钢厂与陈杰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2015-05-08 | (2015)浙台商终字第3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