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创诺调味品商行,办公室地址位于浙江省中部沿海城市台州,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工人东路39号,于2016年03月25日在台州成立,我单位主要提供预包装食品销售
联系方式
- 单位地址:
- 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工人东路39号
- 联系人:
- 庄琴英
- 联系人手机:
- 13567003000
- 邮政编码:
- 318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 法人名称:
- 台州市椒江创诺调味品商行
- 简称:
- 椒江创诺调味品
- 主要经营产品:
- 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食品经营许可证号:JY13310020101587)(有效期至2021年03月24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经营范围:
- 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食品经营许可证号:JY13310020101587)(有效期至2021年03月24日)
- 营业执照号码:
- 331002610092385
- 发证机关:
-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人类型:
- 个体工商户
- 经营期限:
- 永久
- 经营状态:
- 存续
- 成立时间:
- 2016年03月25日
- 所属行业:
- 调味品 » 椒江区调味品
- 所属城市黄页:
- 台州企业网 » 椒江区 » 椒江区海门
- 顺企编码:
- 25887407
台州市椒江创诺调味品商行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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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02MA2G7XHX1C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2017-12-13 |
台州市椒江创诺调味品商行的行政处罚
椒市监处〔2016〕68号 | 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椒江分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椒市监处〔2016〕68号; 案件名称:庄琴英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台州市椒江创诺调味品商行;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未录入;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销售上述鹅爪、老虎蟹、鲍鱼干和辣妹子原味腊八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属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销售上述鹅爪、老虎蟹和鲍鱼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一)项、第六十七条和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属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规范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如下处罚: 1、没收查封的鹅爪3箱、老虎蟹18斤、鲍鱼干11包; 2、没收违法所得366元; 3、罚款5000元。 当事人销售上述辣妹子原味腊八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属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作如下处罚: 1、没收查封的辣妹子原味腊八豆9瓶; 2、处罚款5000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55366元。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2016-06-15 00:00:00;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椒江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16-05-31 | 2016-05-31 | ||
椒市监处〔2016〕68号 | 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销售上述鹅爪、老虎蟹、鲍鱼干和辣妹子原味腊八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属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销售上述鹅爪、老虎蟹和鲍鱼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一)项、第六十七条和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属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规范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如下处罚: 1、没收查封的鹅爪3箱、老虎蟹18斤、鲍鱼干11包; 2、没收违法所得366元; 3、罚款5000元。 当事人销售上述辣妹子原味腊八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属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作如下处罚: 1、没收查封的辣妹子原味腊八豆9瓶; 2、处罚款5000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55366元。 | 2016-06-08 | 2016-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