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工厂地址:
- 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坎头张村 -
- 固定电话:
- 0576 82971888 未核实,仅供参考
- 厂长:
- 李荣楚
- 邮政编码:
- 318000
- 顺企®采购:
- 请卖家联系我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5****5840 |
手机号码 | 132****9999 |
手机号码 | 152****6666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台州市黄岩荣楚模具厂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李荣楚 | 100% | 人民币3万元 |
台州市黄岩荣楚模具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L50593425R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L50593425 | 2016-07-25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93425R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 2016-07-25 |
台州市黄岩荣楚模具厂的行政处罚
台黄国罚〔2016〕30号 | 区国税局 |
台州市黄岩区国家税务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黄国罚〔2016〕30号 当事人:台州市黄岩荣楚模具厂。 经营地址: 黄岩区北城街道坎头张村。 业主:李荣楚。 成立时间:2011-03-03。 经营范围:模具制造。 登记注册类型:私营独资企业。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你厂主管国税机关:台州市黄岩区国家税务局,国税管征你厂税种:增值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二、违法事实及证据 本局工作人员通过对你进行询问,以及对你提交的资料进行核查,查明了以下事实: 你厂于2011年3月3日登记成立,之后一直正常纳税申报。你厂于2015年5月起未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经多方查找不到,我局已于2015年6月19日将你认定为非正常户。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厂业主李荣楚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2)你厂业主李荣楚提供的情况说明壹份;(3)非正常户情况调查表壹份。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2016年6月16日按法定程序向你厂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黄国税罚告〔2016〕956号)。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对于上述违法事实,你厂未表示异议,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四、税务处罚决定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综上,对你厂处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贰仟元整的罚款。 限你厂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黄岩区国家税务局(地址:黄岩城关桔乡大道358号)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台州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州市黄岩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22日 | 2016-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