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帅宇工艺品厂

工厂简介

欢迎来到仙居县帅宇工艺品厂,一家自2001年11月29日起就在浙江省中部沿海城市台州扎根的工艺美术品厂制造业企业。坐落于仙居县官路镇新桥(主要经营场所),我们以工艺美术品制造、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为核心业务,注册资本达18万人民币,成立以来,帅宇工艺品已有23年的发展历程。我工厂不仅积累了丰富的制造和设计经验,还建立了一个以质量和创新为驱动的企业文化。 老板胡旦芬,致力于将先进的制造技术和严格的质量控制标准应用到每一个产品之中。

联系方式

工厂地址:
仙居县官路镇新桥(主要经营场所)
固定电话:
(0576)7600278 未核实,仅供参考
厂长:
胡旦芬
邮政编码:
317309
地区编码:
331024
顺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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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189****1053
手机号码139****9908
电子邮箱125070142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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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法人名称:仙居县帅宇工艺品厂
简称:帅宇工艺品
主要经营产品:未提供
经营范围:工艺美术品制造、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营业执照号码:91331024733814933A
发证机关: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营状态:存续
成立时间:2001年11月29日
注册资本:18万人民币 (万元)
所属分类:工艺美术品厂 » 仙居县工艺美术品厂
所属城市:台州企业网 » 仙居县 » 仙居县官路镇
顺企编码:12457690

仙居县帅宇工艺品厂的股东

股东名字出资比例出资额
胡旦芬55.56%人民币10.0万元
钱江新44.44%人民币8.0万元

仙居县帅宇工艺品厂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变更后变更前时间
合伙人信息备案姓名: 胡旦芬(执行事务合伙人);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钱江新;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姓名: 胡旦芬(执行事务合伙人);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钱美华;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2019-04-02
合伙协议合伙协议调整-2019-04-02
合伙人信息备案姓名: 胡旦芬(执行事务合伙人);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钱美华;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新增]姓名: 胡旦芬(执行事务合伙人);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姓名: 张国良;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退出]2019-03-15
合伙协议合伙协议调整-2019-03-15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33A注册号:348 组织机构代码证:2017-01-06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一般经营项目: 工艺美术品制造、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一般经营项目: 竹木工艺品制造2017-01-06
营业场所变更住所: 仙居县官路镇新桥 邮政编码: 电话: 住所: 仙居县官路镇新桥 邮政编码: 电话: 2017-01-06
名称变更仙居县帅宇工艺品厂(普通合伙)仙居县帅宇工艺品厂2017-01-06

仙居县帅宇工艺品厂的行政处罚

仙城执罚〔2016〕54号县行政执法局

仙居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仙城执罚201654

 

当事人:仙居县帅宇工艺品厂,法定代表人: 胡旦芬,性别:女。

201685,我局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官路镇新桥进行厂房拆改建,201685,我局以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取证,我局现已查明以下事实:

当事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下于20153月在仙居县官路镇当事人厂内,在原北面厂房(长约61米ⅹ宽约13.3米)两层基础上加层,201651日建好笫五层,西边已建好三层(长约14.9米ⅹ宽约13.1米),总占地面积约为1006㎡,建筑总面积约为4057㎡,未经规划部门许可。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2、当事人提供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仙村镇规2003026)(复印件);

3、当事人提供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一张(复印件);

4、当事人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3310242400348)(复印件);

5、当事人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73381493-3)(复印件);

6、当事人房屋现场照片二张;

7、现场勘查笔录两份;

8、调查询问笔录;

9、责令停止违法(章)行为通知书;

10、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意见。

证据12证明当事人原土地和规划审批情况;证据345证明当事人身份;证据6789证明当事人目前基本情况和调查情况;证据10证明告知程序合法。

我局于20169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仙城执告〔201618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未要求举行听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建设行为。现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限定当事人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自行拆除整栋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的,我局将依法报告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仙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仙居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6 108


2016-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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